基督宗教對生命倫理爭議的政治與法律抗爭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基督宗教對生命倫理爭議的政治與法律抗爭
在基督宗教的框架下,天主教會與新教福音派雖然在神學細節上有別,但在「生命神聖性」(Sanctity of Life)的立場上高度一致。他們認為生命從受孕(Conception)那一刻開始,且唯有上帝有權決定生命的終結。
為了將信仰價值轉化為公共政策,這兩大群體在法律與政治戰場上發展出了極其成熟的抗爭模式。
一、 法律訴訟:從防禦轉為主動進攻
在法律層面,教會不再只是被動接受法律,而是透過專業的法律組織進行精密的「法律戰」。
策略性訴訟(Impact Litigation): 透過資助特定的個案(例如著名的 Dobbs v. Jackson 案)來挑戰現有法律。他們尋求推翻如「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等過去被視為憲法保障的權利。
捍衛「良心拒絕權」(Conscientious Objection): 透過法律遊說,確保醫護人員、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有權基於宗教信仰,拒絕參與執行墮胎、安樂死或提供避孕藥具,而不受法律制裁。
法律智庫的強大支援: 如美國的「捍衛自由聯盟」(ADF)或「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會」。這些組織擁有頂尖律師團隊,專門為涉及生命倫理的案件提供免費援助,並頻繁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摘要以影響法官的裁決思維。
二、 具體爭議議題的抗爭核心與手段
針對不同的倫理爭議,這些組織採取了高度針對性的策略:
1. 關於墮胎(Abortion)
核心理由: 認為胚胎在受孕當下即是具備靈魂與生存權的「人」。
抗爭手段: 在各州推動「心跳法案」(禁令門檻提前至懷孕6週);透過行政程序增加墮胎診所的營運難度(TRAP laws);最終目標是推翻聯邦對墮胎權的保障。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 作出裁決,判決撤銷了 1973 年的 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與 1992 年的 普夫克斯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的先例。
這個裁決(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明確指出:
聯邦憲法並未賦予婦女墮胎權,
墮胎的法律規範權限應由各州自行決定。
因此,自此之後,美國各州在墮胎問題上的立場差異極大,有的州全面禁止或嚴格限制墮胎,有的州則維持或保障墮胎權。
2. 關於安樂死(Euthanasia / Assisted Suicide)
核心理由: 堅信死亡權不在人手中,安樂死違背了上帝對生命的排他性主權。
抗爭手段: 大力遊說反對「協助自殺」合法化;同時推動加強安寧療護(Hospice Care)的立法,以此證明維持生命尊嚴不需要透過結束生命來達成。
3. 關於代理孕母(Surrogacy)
核心理由: 天主教會對此尤其反對,認為這將生命商品化、工具化,破壞了「自然生育」與「傳統家庭」的倫理結構。
抗爭手段: 在歐洲及天主教傳統深厚的國家,推動將商業代孕入罪化,或嚴格限制非商業代孕的法律認可。
三、 政治遊說:組織化與草根力量的結合
新教福音派與天主教在遊說策略上各有側重,但經常形成「普世教會聯軍」。
「單一議題投票」(Single-issue Voting): 這是最有效的武器。教會透過講壇教導與分發「選民指南」,將墮胎或安樂死定調為「首要道德議題」,促使信徒在投票時優先考慮候選人在生命議題上的立場。
專業遊說機構的運作: 天主教會主要透過「全國天主教生物倫理中心」(NCBC)提供政策與倫理建議;新教福音派則透過如「家庭研究理事會」(FRC)等政治智庫,在國會進行直接遊說與法案起草。
大規模基層動員: 組織如「為生命前進」(March for Life)等大型年度遊行,向政治人物展示其背後強大的民意與選票基礎。
四、 當前趨勢:向地方與國際轉移
隨著全球政治局勢變化,這些組織的重心出現了兩個轉向:
地方化(Localization): 在美國聯邦墮胎權倒塌後,資源正大量湧入州議會,力求在地方層級建立更嚴格的限制。
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 天主教會利用梵蒂岡在聯合國的觀察員地位,聯合新教與部分伊斯蘭國家,在國際公約中抵制將墮胎定義為「基本人權」,並在跨國法律論壇上建立保守派連線。
結語:
天主教會的抗爭往往更具系統性(基於深厚的教理傳統),並常伴隨對窮人福利的支持;而新教福音派則與保守派政黨結盟更深,其行動往往具備更強的政治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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