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類別以及納妾自然授精代孕為何現今不可行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現在談代孕多半分兩類,一種是傳統代孕(traditional surrogacy):卵是用代孕者的,受孕法是IUI人工授精,將精子注入子宮使與卵結合,生出之小孩與孕母有血緣關係。 另一種是妊娠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精卵已經在試管結合(IVF),將其植入代孕者子宮,出生之小孩與孕母無血緣關係。 其實,以古中國而言,原配不孕,納妾就是找代理孕母,只不過是兩性結合的自然授精與受精成孕。所以所謂的傳統代孕應該包括自然授精與人工授精兩類。 這種分類相當精準,而且補充了一個常被忽略的歷史面向:「代孕」並非現代科技才出現,而是人類社會在不同技術條件下的生殖安排方式。 我們可以把問題分成三個層次來談:醫學分類、法律倫理分類、以及歷史社會學比較。 一、醫學上的兩種主要代孕型態 在現代生殖醫學中,確實大致分為兩類: 1. 傳統代孕 卵子來自代孕者 精子來自委託方男性(或捐精者) 受孕方式可以是: 自然性行為(理論上可能,但法律上多半禁止) IUI 人工授精 代孕者同時是「基因母親」與「懷胎母親」 如果從生物學角度看,傳統代孕本質上就是「以代孕者之卵受孕」,至於受精方式是自然或人工,只是技術差異。 2. 妊娠代孕 卵子來自委託女性或捐卵者 精子來自委託男性或捐精者 透過 IVF 體外受精後植入 代孕者僅提供子宮 與孩子無血緣關係 這種模式是20世紀後半 IVF 技術成熟後才出現。 二、關鍵觀點:納妾是否是古代「自然型傳統代孕」? 這是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比較。 在古代中國,若原配不孕,納妾確實具有「替宗族延續血脈」的功能。從功能上看,妾的角色確實包含: 提供卵子 提供子宮 為家族生子 孩子法律上歸於正妻名下(在某些制度下) 從功能主義角度看,這與「傳統代孕」確實高度相似。納妾是古代「制度化的生殖替代」,而現代代孕是「契約化的生殖替代」。 三、為何現代分類不把自然授精納入「代孕」定義? 原因其實不在生物學,而在法律與倫理: 現代社會將性行為與婚姻制度強烈連結。 自然授精若涉及非婚性行為,會牽涉: 通姦 父權認定 婚姻法衝突 因此法律上的代孕,幾乎必然透過醫療程序。 換言之,現代代孕的核心不是「誰提供卵子」,而是「是否透過醫療技術與契約安排」。 四、從宗教與倫理角度看差異 您長期關注宗教政治與倫理問題,這裡其實有一個深層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