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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介書評The Light of Tabor:Toward a Monistic Christology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書介書評《The Light of Tabor:Toward a Monistic Christology》 作者:David Bentley Hart 一、一本「不討好任何陣營」的基督論小書 在當代基督論的光譜中,討論往往被拉扯於兩端: 一端是為維護正統而高度防禦的教義重申; 另一端則是為了現代可理解性而不斷削弱形上學厚度的重構。 David Bentley Hart 的《The Light of Tabor》,刻意拒絕站在這兩端之中的任何一邊。這是一本篇幅不長、但密度極高的小書,其野心卻相當明確: 重新思考「道成肉身」本身是否被錯誤地理解為兩個實體的拼接,而非存在層次的徹底轉化。 Hart 在此提出的「一元論基督論(monistic Christology)」,並非要推翻尼西亞—迦克墩普世大公會議留下的傳統,而是主張: 某些後期的教義表述,在概念上其實已悄悄向二元論讓步。 二、他泊山的光:不是奇蹟插曲,而是關鍵線索 書名中的「他泊山之光」(the Light of Tabor),指向耶穌登山變像的敘事。Hart 認為,這段經文長期被當作一則「榮耀預覽」或「神性短暫顯現」,卻未被嚴肅地視為基督論的核心線索。 在 Hart 的詮釋中,他泊山的光不是外加於耶穌人性的神性光芒,而是揭示一個更根本的事實: 在基督裡,神性與人性從未並列存在,而是同一存在的不同表述層次。 這正是他所謂「一元論」的意涵: 不是取消差異,而是否定「兩個本體並排」的想像。 三、對迦克墩公式的「忠誠式批判」 Hart 對迦克墩信經並不輕率否定。他反覆強調,該信經在歷史脈絡中是一種防禦性語言,旨在避免基督被分裂或混同。 但問題在於: 當防禦語言被當成形上學定義時,原本的神學直覺反而被遮蔽。 Hart 指出,許多現代基督論在解釋「兩性一位」時,實際上默許了一種隱性的二元論結構: 神性是一個完整主體 人性是一個完整主體 兩者「合作」於一個位格中 在 Hart 看來,這樣的理解在哲學上並不穩定,也在神學上削弱了道成肉身的激進性。 四、一元論基督論的形上學背景:存在先於分類 《The Light of Tabor》的思想根基,深植於希臘教父、新柏拉圖主義與東正教神學傳統。Hart 所主張的並非「一種性質吞噬另一種性質」,而是: 存在本身並不是由可分割的實體堆疊而成。 在...

書介書評Circle of Hope:A Reckoning With Love, Power, and Justice in an American Church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書介書評《Circle of Hope:A Reckoning With Love, Power, and Justice in an American Church》 作者:Eliza Griswold 一、一本「不再浪漫化教會」的書 Eliza Griswold 的《Circle of Hope》不是一本神學論著,也不是宗派史,更不是靈修書。它是一部宗教民族誌式(ethnographic)敘事,以近距離、長時間的採訪與觀察,記錄一個美國進步派基督教會如何在「愛」「正義」「權力」這三個本來被視為一致的價值中,逐步走向內爆。 這本書的核心問題並不是「教會為什麼會失敗」,而是更尖銳的提問: 當一個教會極度認真地追求愛與正義時,是否反而更容易產生新的壓迫? 這個問題,使《Circle of Hope》超越了一般的「教會醜聞揭露書」,而成為一部關於道德理想如何變成權力機制的冷靜反思之作。 二、Circle of Hope:一個理想主義的教會實驗 Circle of Hope 是一個誕生於美國都市、帶有強烈社會正義取向的基督教會。它拒絕消費型教會文化,反對大型堂會的階層權威,強調: 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 群體決策 激進的愛(radical love) 與貧者、邊緣者站在一起 對資本主義、種族主義、性別不平等的批判 從理念上看,它幾乎是許多進步基督徒心中的「理想教會樣本」。 然而,Griswold 並未以外部批判者的姿態「審判」這個教會,而是深入其中,呈現其成員的熱情、掙扎、信念與疲憊。正因如此,本書的震撼力並不來自揭露,而來自理解之後的失望。 三、愛如何成為一種壓力? 本書最具洞見之處,在於它揭示了一個在進步宗教圈中常被忽略的悖論: 當「愛」被制度化、道德化、政治化,它會變成一種要求人自我犧牲、噤聲與順服的力量。 在 Circle of Hope 中,「你是否足夠愛」「你是否站在正確的一邊」,逐漸成為隱形的審判標準。異議者不被視為不同意見,而被視為: 缺乏靈性成熟 尚未「覺醒」 未真正理解正義 於是,一種不具形式的權力開始運作: 沒有主教,卻有道德仲裁; 沒有異端審判,卻有集體的道德壓力。 Griswold 非常敏銳地指出,這種權力並非來自惡意,而是來自高度道德自信。 四、正義話語與教會治理的緊張 《Circl...

延後報應與社會秩序:從個人倫理到法律保障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延後報應與社會秩序:從個人倫理到法律保障 一、引言 現實人生經驗告訴我們:今生今世,善不見得有報,惡不見得受懲。義人可能受苦,惡人暫得利。這一現象不僅挑戰宗教信仰,也考驗哲學倫理:若善惡無可靠回報,人為何仍應行善或至少不作惡? 面對這個問題,佛教與康德哲學提供了「延後報應」(Deferred Justice)的理論,而法律制度則提供現世保障,使社會得以穩定運行。三者互補,形成從個人道德到公共秩序的完整架構。 二、佛教的延後報應觀 佛教倫理核心在於業報法則(Karma):人的行為產生業力,業力導致相應的果報。經典格言如: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佛教延後報應觀包含兩個重點: 道德行為的因果必然性:善行終將導致好結果,惡行終將導致惡結果。 果報的時間延遲性:果報未必在現世顯現,可能延續至未來生命,甚至多世輪迴。 佛教的倫理功能在於: 承認現實不公:義人受苦,惡人暫得利 維持行善動機:即使今生受苦,仍有長程果報保障 防止倫理滑坡:認知到「暫時的得失不代表最終正義」 提供心理安頓:信仰因果律使個體面對苦難時不致失望 佛教的延後報應觀可視為一種長程激勵倫理:行善的價值不依賴立即結果,而基於因果理解與宇宙秩序的信念。 三、康德的延後報應觀 康德哲學則從理性與道德必然性出發。人具有自由意志,行善或作惡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倫理核心是道德律(Categorical Imperative): 行動應依普遍化原則,無論個人利益與結果如何。 康德面對的問題是:今生今世無法保證善惡有報,若僅依現世結果,最高善(德性與幸福的統一)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他提出: 假設靈魂不滅:道德行為具有永續性 假設上帝存在:保障善惡最終對應 目的:確保最高善的實現,使行善具有道德意義 康德的倫理功能包括: 承認現實的不公,但提供持續行善的理性動機 維持理性與道德一致性,避免因現世不公而放縱惡行 強化道德信念:行善不是投資結果,而是遵循道德律本身的責任 四、佛教與康德的比較 佛教與康德延後報應觀在功能上有共通性,也有出發點差異: 共通性:承認現實不公,維持行善或不作惡的倫理動機 差異性: 佛教依據宇宙因果法則與業力 康德依據理性、道德律與假設的超越秩序(靈魂與上帝) 現世觀察:兩者皆認同義人受苦、惡人暫得利 倫理功能:佛教以果報與因果教育心靈,康德以理性...

申命記的報應論,與約伯記、耶穌的根本張力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申命記的報應論,與約伯記、耶穌的根本張力 在討論《約伯記》與耶穌如何拒斥「災禍必出於罪」之前,必須誠實承認:這正是《申命記》神學的核心命題。若忽略申命記,反而會把聖經簡化為單一聲音,失去其內部辯證的深度。 一、申命記的報應論:盟約式、集體性的因果神學 《申命記》的神學結構,建立在一個清楚而強烈的因果邏輯上: 順服耶和華 → 蒙福;悖逆耶和華 → 受災。 這一點,在祝福與咒詛的段落中表達得毫不含糊。 申命記 28:1–2(和合本) 「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 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 相對地,悖逆所帶來的後果同樣被系統性地鋪陳: 申命記 28:15(和合本) 「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咒詛都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 在申命記的語境中,「蒙福」與「受災」不是偶然事件,而是盟約秩序中的結果。這種報應論具有三個明顯特徵: 第一,它是集體性的,主要針對「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的命運。 第二,它是歷史性的,特別關心土地、戰爭、豐收、流亡。 第三,它是教導性的,目的是塑造一個守約的共同體,而非解釋每一個個體的遭遇。 問題在於:當這套神學被直接套用到個人生命時,就會產生災難性的誤用。 二、約伯記:對申命記報應論的個人層面拆解 《約伯記》並未否定申命記的盟約神學,而是質疑其能否用來解釋義人的個別苦難。 約伯朋友的論述,實際上正是申命記神學的個人化版本: 約伯記 4:7–8(和合本) 「請你追想,無辜的人有誰滅亡?正直的人在何處剪除? 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 這是標準的「因果報應」語言,與申命記的邏輯完全一致。然而,《約伯記》的敘事從一開始就宣告:這種推論在約伯身上是錯的。 約伯記 1:22(和合本) 在這一切的事上,約伯並不犯罪,也不以上帝為愚妄。 《約伯記》的革命性不在於提出另一套因果解釋,而在於指出: 當報應論成為解釋個人苦難的唯一工具時,它會變成對義人的暴力。 三、耶穌:拒絕將報應論用作審判他人的工具 耶穌並未在理論上與申命記正面辯論,而是在具體事件中,阻止人們用報應神學去解釋他人的不幸。 約翰福音 9:2–3(和合本) 門徒問耶穌說:「拉比,這人生來是瞎...

路加福音第十三章:耶穌對「災難=罪罰」思維的正面駁斥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路加福音第十三章:耶穌對「災難=罪罰」思維的正面駁斥 如果說《約伯記》與《約翰福音》第九章,是在敘事層次上瓦解報應式神義論,那麼《路加福音》第十三章,則是耶穌在公共事件的討論中,直接否定「遭遇災禍者罪更重」的宗教直覺。這段經文之所以重要,正因為它不涉及神蹟,也不涉及個人隱私,而是對「新聞事件式災難」的即時神學回應。 一、從政治暴力談起:加利利人的血被攙在祭物中 路加十三章並非由耶穌主動開場,而是由旁觀者帶來一則帶有震撼性的消息。 路加福音 13:1(和合本) 正當那時,有人將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攙雜在他們祭物中的事告訴耶穌。 這節經文極可能指向羅馬總督彼拉多對加利利朝聖者的鎮壓行動。這是一樁政治暴力與宗教行動交織的血腥事件,極易被解讀為「神的審判」──尤其是死者是在獻祭時遇害。 耶穌立刻點破這種解讀方式。 路加福音 13:2(和合本) 耶穌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 這是一個反問句,其背後揭示的是群眾的潛台詞: 若他們遭此橫死,必定是因為他們更有罪。 二、明確否定:不是的 耶穌的回答極其簡短,卻毫不含糊。 路加福音 13:3(和合本) 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 這裡的「不是的」,在語氣上與《約翰福音》9:3 的「也不是……也不是……」完全一致。耶穌沒有修正比較標準,也沒有重新分配責任,而是否定比較本身的正當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耶穌並未說:「他們是無辜的」,也未說:「上帝與此無關」,而是拒絕讓旁觀者站在道德高地上,藉由他人的死亡來確認自己的義。 三、補充第二個案例:西羅亞樓倒塌 為避免聽眾誤以為前例只是「政治特殊事件」,耶穌主動提出另一種性質不同的災難。 路加福音 13:4(和合本) 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 這一次,事件不涉及暴君、不涉及宗教儀式,而是一場單純的公共工程意外。耶穌刻意並列兩種災難,正是為了堵住所有可能的神學藉口。 祂隨即再次給出同樣的判斷: 路加福音 13:5(和合本) 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 這種重複,具有強烈的教導意味: 耶穌不是臨時應對,而是在刻意糾正一種錯誤的宗教思維。 四、「你們若不悔改」不是因果解釋,而是倫理轉向 這兩節經文最容易被誤讀的地方,在於「你們若...

從約伯到約翰福音第九章:反報應式神義論的成熟形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 從約伯到約翰福音第九章:反報應式神義論的成熟形態 在聖經傳統中,「苦難是否必然源於罪」是一條反覆被提出、也反覆被質疑的神學命題。《約伯記》已對簡化的報應神學提出根本性的挑戰,而《約翰福音》第九章,則透過耶穌對一名生來瞎眼者的回應,將這一反報應立場清楚而明確地表達出來,並在敘事與倫理層面上推向成熟。 一、問題的提出本身,即預設了報應神學 《約翰福音》第九章的敘事,始於一個在當時看來極為自然的提問。 約翰福音 9:1–2(和合本) 耶穌過去的時候,看見一個人生來是瞎眼的。 門徒問耶穌說:「拉比,這人生來是瞎眼的,是誰犯了罪?是這人呢?是他父母呢?」 門徒的問題並不是「是否有人犯罪」,而是「究竟是誰犯罪」。換言之,犯罪作為苦難原因已被視為不證自明的前提。這種思維模式,正是《約伯記》中約伯三位朋友反覆堅持的立場:上帝是公義的,因此苦難只能是罪的結果。 二、耶穌的雙重否定:拒斥「災禍=罪」的因果邏輯 耶穌的回答,並未在門徒設定的框架內作出選擇,而是直接拆毀整個前提。 約翰福音 9:3(和合本) 耶穌回答說:「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 這裡的關鍵在於「也不是……也不是……」的雙重否定。耶穌並非將責任從個人轉移到家庭,或從人轉移到制度,而是否定了苦難必須被道德化解釋的必要性。 這一立場,與《約伯記》序言中對約伯的評價形成明確對照: 約伯記 1:8(和合本) 耶和華問撒但說:「你曾用心察看我的僕人約伯沒有?地上再沒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 約伯的苦難,在敘事伊始即被宣告並非源於罪;約翰九章中的瞎眼者,亦是在故事一開始就被解除道德指控。 三、「顯出神的作為」:不是原因解釋,而是問題方向的轉移 「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這一句,若被理解為苦難的起因,將導致神學上的嚴重困境,彷彿上帝預先安排一個人終身受苦,只為日後彰顯能力。然而,從整個敘事結構來看,這一句更合理的理解,並非因果說明,而是敘事焦點的轉移。 門徒問的是:「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 耶穌回答的卻是:「在這種處境中,神的作為將如何被看見?」 這種轉向,與《約伯記》後半部的神學策略高度一致:上帝沒有回答「為什麼你受苦」,而是透過臨在與對話,重新界定人與神的關係。 四、從被審問者到見證人:神義論的敘事展開 約翰九章的獨特之處,在於神...

所羅門有套車的馬四萬或是有套車的馬四千棚?用字不同,但意思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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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所羅門有套車的馬四萬或是有套車的馬四千棚?用字不同,但意思一樣嗎? 所羅門有套車的馬四萬,還有馬兵一萬二千。(和合本列王紀上4章26節) 所羅門 的馬廄裡有四萬匹拖戰車的馬和一萬兩千匹騎兵的馬。 (現代中文譯本列王紀上4章26節) 所羅門有套車的馬四千棚,有馬兵一萬二千,安置在屯車的城邑和耶路撒冷,就是王那裡。(和合本歷代志下 9章25節) 所羅門 有四千個馬棚可放戰車和馬,又有一萬兩千騎兵。他把一部分安置在 耶路撒冷 ,其餘的分駐其他城市。 ( 現代中文 譯本歷代志下 9章25節) 這是一個非常細膩的觀察!這不僅涉及數字(40,000 vs 4,000),更涉及了單位(「匹」vs「棚」)。問題核心在於:這兩者意思一樣嗎? ​ 簡單來說:兩者的數據和單位在抄寫過程中都出現了變動,但「4,000 棚」被認為是更符合歷史邏輯的記載。 ​ 以下是詳細的拆解與解釋: ​ 1. 「四萬匹」還是「四千棚」? ​ 這在希伯來文的手抄過程中,同樣是典型的數字誤植問題: ​數值的倍數誤植: 就像之前的戰車數量(700 vs 7000),希伯來文的「四千」(Arba'at\ Alaphim)與「四萬」(Arba'im\ Alaphim)在字面上只有極微小的差別。抄寫員在謄錄《列王紀》時,極大機率是多加了一個詞綴,使數字擴張了十倍。 ​ 合理性推論: 根據考古學對當時以色列城邑(如米吉多)馬廄遺址的挖掘,以及所羅門擁有的戰車數量(1,400 輛)來看,配備 4,000 匹馬(或 4,000 棚) 是非常合理的比例(每輛車約配置 3 匹馬作為更換);若是 40,000 匹馬,則遠遠超過了當時國力的負荷與馬廄的空間。 ​ 2. 「匹」與「棚」的單位區別 ​在中文譯本中,你會看到「馬」與「馬棚」的差異,這源於希伯來原文單字的使用: ​《列王紀》: 使用的詞彙通常指「單匹馬」。 ​《歷代志》: 使用的詞彙是 "Uryot",意指「馬棚」、「馬廄」或「隔間」。 ​ 兩者意思一樣嗎? 如果我們採信《歷代志》的 4,000 棚,那麼在一個「棚」或「隔間」裡,通常就只會安置一匹馬。因此,「4,000 個馬棚」就等於「4,000 匹馬」。在這種理解下,雖然用字不同,但描述的是同樣的規模。而《列王紀》的「四萬」則是數字上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