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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從伊斯蘭革命到後伊斯蘭主義的困境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伊朗:從伊斯蘭革命到後伊斯蘭主義的困境 1979年的伊斯蘭革命(Islamic Revolution)推翻巴列維王朝(Pahlavi Dynasty),建立了伊朗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 of Iran)。革命成功之初,民眾對以伊斯蘭教義為基礎的「伊斯蘭主義」公義社會抱有高度期待,希望取代舊政權的腐敗與壓迫。然而數十年後,國家在政治、經濟與社會各領域普遍停滯,人民對革命理想的熱情消耗殆盡。 這種社會不滿本可孕育「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改革的契機,但由於神權統治架構與革命衛隊(Islamic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 / IRGC)形成的權力網絡,任何觸及體制核心的改革都難以推動。 一、伊斯蘭革命後的神權政治架構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核心政治理念是徹底的伊斯蘭主義,國家與政府由伊斯蘭法學家監督統治(Velayat-e Faqih / Guardianship of the Islamic Jurist),這個神權統治架構是魯霍拉·穆薩維·霍梅尼(Ruhollah Mousavi Khomeini)提出的。此制度賦予最高領袖(Supreme Leader / Rahbar,限定只有高層宗教領袖才有資格擔當)至上的政治與宗教權威,涵蓋國家安全、軍事、司法、情報、外交以及媒體。最高領袖還能任命或罷免革命衛隊(Islamic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 / IRGC)將領、司法首長(Head of Judiciary)、國營媒體主管(IRIB Chief),並掌握立法審查權與議會監督權。 伊朗的宗教機構和政治機構高度交織,例如: 宗教監護理事會(Guardian Council):審查所有法律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Sharia / Islamic Law) 專家會議(Assembly of Experts):理論上監督最高領袖,但成員資格由Guardian Council審核 國家利益評估委員會(Expediency Discernment Council):協調立法爭議,但受最高領袖控制 這種高度集中化的神權體制,使任何偏離教義或削弱最高領袖權威的政策,都無法通過。 二、革命衛隊(IRGC)與巴斯基民兵(Basij)的角色 革命衛隊成立於1979...

土耳其:溫和伊斯蘭政策與世俗制度的互動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土耳其:溫和伊斯蘭政策與世俗制度的互動 土耳其共和國(Republic of Turkey)自1923年由國父穆斯塔法·凱末爾(Mustafa Kemal Atatürk)建立以來,一直是一個高度世俗化(Secularism)國家。凱末爾的改革徹底廢除了哈里發制(Caliphate),並將國家治理核心放在共和制度與現代化理念上。自此,土耳其政治始終以世俗主義為最高原則,軍隊、憲法及國家機構均監督與維護這一制度。 由此,土耳其從未經歷過以伊斯蘭教為治理核心的政治時期,因此不存在政治伊斯蘭(Islamism)統治,也就不存在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的條件。 一、政治與宗教的世俗化結構 1. 憲法與國家制度 1924年廢除哈里發制,國家立法、行政與司法完全世俗化 宗教事務由**全國宗教事務總局(Directorate of Religious Affairs,Diyanet)**管理,財政與任命均由國家控制 政黨活動被嚴格監督,任何宗教政黨若試圖以伊斯蘭作為政治核心,都可能被憲法法院解散,例如1990年代的福利黨(Welfare Party,Refah Partisi) 2. 軍隊方與世俗守護 土耳其軍方長期自詡為共和世俗主義的守護者(Guardian of Secularism) 軍隊多次干預政治,阻止宗教勢力掌握國家權力 這種制度性干預使土耳其不可能發展成伊斯蘭主義國家 二、正義與發展黨(AKP)的治理模式 正義與發展黨(Justice and Development Party,AKP)自2002年執政以來,提出了**「溫和伊斯蘭與民主制度共存」**的策略: 1. 宗教文化與社會政策 允許女性在學校及公共機構佩戴頭巾(Hijab) 擴大宗教教育資源與社區宗教活動 這些政策屬於文化與社會層面的宗教復興,並未取代國家治理核心 2. 民主制度的延續 AKP依賴選舉與議會制度獲取合法性 初期遵循世俗憲法框架,沒有明顯挑戰政教分離原則 政治參與與民主程序保持制度化,宗教影響力僅在文化與社會政策上滲透 3. 經濟與現代化導向 AKP強調經濟發展、基礎建設與社會福利 將宗教與政治治理區隔,利用宗教文化提升社會凝聚力,但不作為政策核心 三、後伊斯蘭主義概念不適用 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的前提是: 1. 國...

波斯灣諸國篇:為何從未進入伊斯蘭主義,更不會有後伊斯蘭主義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波斯灣諸國篇:為何從未進入伊斯蘭主義,更不會有後伊斯蘭主義 波斯灣(Persian Gulf)地區包括卡達國(State of Qatar)、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UAE)、科威特國(State of Kuwait)、巴林王國(Kingdom of Bahrain)與阿曼蘇丹國(Sultanate of Oman)等國。這些國家雖然皆以伊斯蘭教為主流宗教,且社會文化深受伊斯蘭傳統影響,但它們的政治結構與國家治理模式決定了它們從未出現真正的政治伊斯蘭運動(Islamism),因此也不存在「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的可能性。 本文從歷史沿革、國家治理、宗教角色與社會倫理四個層面解析波斯灣諸國為何未曾進入伊斯蘭主義,以及這種結構性特徵如何決定了後伊斯蘭主義不會自然出現。 一、歷史沿革與王室權力集中 波斯灣諸國自19世紀以來,即在鄂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與英國殖民勢力的影響下形成各自的部落王權體制。這些國家的政治權力始終由王室(Ruling House / Royal Family)牢牢掌握,而非依靠宗教正統性或民間宗教運動作為政治合法性來源。例如: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由七個酋長國(Emirates)組成,各酋長家族主導地方行政與國防,聯邦層級的決策同樣以酋長為核心。 卡達國的塔尼家族(Al Thani)自19世紀末起控制政權,並依靠與英國的保護協議鞏固統治。 科威特國的薩巴赫家族(Al Sabah)則自18世紀末以來掌握軍政權力,政治制度以君主制為核心。 在這些國家中,宗教雖然是文化與法律的重要元素,但從未取代王室成為治理中心。王室在外交、軍事、經濟政策上擁有最終決策權,宗教組織被動員以支持統治,而非自主形成政治力量。這種政治結構形成制度性障礙,使伊斯蘭主義未能發展。 二、宗教角色:從屬而非主導 波斯灣諸國的宗教雖然對社會生活有深遠影響,但其性質主要是「從屬」(subordinate)而非「主導」(dominant)。具體表現如下: 1. 宗教教育與法庭被國家控制 宗教學校(Madrasa / Islamic Schools)與宗教法庭(Sharia Court)雖依據伊斯蘭律法運作,但其財政、任命與行政均由王室或政府部門控制。 教士(Ulama)或宗教學者...

沙烏地阿拉伯是否正走向後伊斯蘭主義?——從瓦哈比派到穆罕默德王儲改革的深度分析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沙烏地阿拉伯是否正走向後伊斯蘭主義?——從瓦哈比派到穆罕默德王儲改革的深度分析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在過去一個世紀中,一直是全球最具代表性的「伊斯蘭主義國家」(Islamist State),其政治正當性、社會秩序與公共倫理皆深植於伊斯蘭瓦哈比派(Wahhabism)神學之中。若要理解沙國今日是否可能進入「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必須先理解其建國結構如何「以宗教為政治核心」,以及穆罕默德.本.薩爾曼王儲(Crown Prince Mohammed bin Salman,常稱 MBS)如何重新定義國族認同、削弱宗教機構權力,並以國家主導的現代化取代宗教主義的治理模式。 本文即是在此脈絡下分析沙國是否正在邁向後伊斯蘭主義,以及此趨勢是否具有不可逆的結構性。 一、建國結構:沙烏地阿拉伯為何是典型的「伊斯蘭主義國家」? 1. 沙烏地國家成立基於「政治—宗教盟約」 沙國從 18 世紀起,即由兩大力量結盟: 沙烏德家族(House of Saud) 穆罕默德.本.阿卜杜勒瓦哈卜(Muhammad ibn Abd al-Wahhab)的瓦哈比運動(Wahhabism) 這個「王權 + 神權」的結構意味著: 王室提供軍事與政治力量 瓦哈比派提供宗教合法性與道德框架 瓦哈比派的神學是沙國的公共倫理、教育、司法與宣教制度的核心。此種國家形式與現代政治伊斯蘭(Islamism)雖不完全相同,但本質都是『以伊斯蘭教法與宗教倫理作為政治治理中心』,因此符合「伊斯蘭主義」的定義。 2. 沙里亞法(伊斯蘭教法,Sharia)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主軸 過去數十年沙國的: 刑罰(hudud) 家庭法 遺產法 宗教法院 公共道德規範 皆依沙里亞運作。宗教學者(Ulama)在解釋法律、頒布宗教判例(fatwa)上具實質政治影響力。 3. 女性與社會生活長期受宗教管控 早期沙國的公共生活明顯宗教化,例: 嚴格的性別隔離 女性禁止開車 娛樂活動極少 宗教警察巡邏公共空間 這些都反映「伊斯蘭主義」深度滲透日常生活,而非僅存在於憲法層面。 4. 宗教機構形塑國家敘事 沙國不被打造為民族國家,而是「宗教國家」。 例如: 國家認同基礎是「守護聖地兩座清真寺的國王」(Custodian of the Two Holy Mosques) 社會...

後伊斯蘭主義的定義、特徵與在伊斯蘭世界的實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後伊斯蘭主義的定義、特徵與在伊斯蘭世界的實例 在 20 世紀後半,伊斯蘭世界興起多股政治伊斯蘭(Political Islam)運動,如穆斯林兄弟會(Muslim Brotherhood)、伊朗伊斯蘭革命後的神權體制、土耳其的伊斯蘭政黨、南亞的伊斯蘭黨派等。然而,隨著多次政治實驗的失敗、城市化的加速與全球化的影響,許多穆斯林社會開始反思傳統伊斯蘭主義。 正是在此脈絡下,社會學者阿塞夫.巴亞特(Asef Bayat)提出「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概念,用以描述伊斯蘭世界從「以宗教法治國」轉向「宗教文化 + 民主政治 + 公民權利」的歷史變遷。 本文旨在完整呈現後伊斯蘭主義的定義、特徵、代表性案例,以及其限制與未竟之路。 一、後伊斯蘭主義的定義 後伊斯蘭主義(Post-Islamism)並不是反宗教,也不是單純的世俗化,而是從政治伊斯蘭內部長時間的實驗中,逐漸形成的一種反思與修正。 它具有三個核心定義: 1. 政治與宗教的重新分界: 宗教保留文化與道德地位,但不再尋求控制國家法律與政府運作。 2. 宗教政黨的民主化轉型: 從「伊斯蘭主義政黨(Islamist Party)」轉變為「穆斯林民主黨(Muslim Democratic Party)」,類似歐洲的基督教民主黨。 3. 接受多元、自由與現代權利框架: 包含言論自由、婦女參政、公民社會、選舉競爭等價值。 總結而言: > 後伊斯蘭主義 = 保留伊斯蘭的文化倫理 + 接受民主與多元社會 + 拒絕宗教壟斷國家權力。 二、後伊斯蘭主義的典型特徵 1. 從神法治國 → 宗教啟發的民主政治 2. 從強制宗教化 → 個人選擇的信仰生活 3. 從宗教革命 → 妥協、聯盟與議會政治 4. 從反西方 → 接受人權與普世價值框架 5. 從清真化公共領域 → 尊重生活方式多元化 6. 從宗教主導 → 宗教與世俗之間建立新平衡 後伊斯蘭主義不是「去宗教化」,而是「宗教回到文化與倫理的位置」。 三、後伊斯蘭主義的國家案例 以下按代表性排序 (一)突尼西亞(Tunisia):後伊斯蘭主義最典範的案例 突尼西亞的安納達黨(Ennahda Movement)由拉希德.甘努希(Rached Ghannouchi)領導,被全球政治學界視為後伊斯蘭主義的最佳示範。 安納達的後伊斯蘭主義特徵...

文化宗教與後宗教社會:跨宗教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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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文化宗教與後宗教社會:跨宗教比較分析 一、導論:後宗教社會與文化宗教 「後宗教社會」(post-religious society)指的是: 宗教信仰、禮儀與神權結構在社會生活中逐漸衰退 宗教不再是生活中心,信徒人數大幅減少 社會仍保留宗教文化、倫理與節日作為集體認同的一部分 在這樣的社會中,即便個體不再虔誠,宗教文化仍以影子形式滲透日常生活、價值觀與儀式,形成所謂的文化宗教現象(Cultural Religion)。 文化宗教並非信仰的延續,而是文化、倫理與傳統的延伸。其核心特徵是: 1. 信仰淡化:個人不必信神或參與宗教儀式。 2. 文化認同:自認為該宗教文化圈的一部分。 3. 倫理與節日保留:仍遵循宗教倫理、過宗教節日、參與社群活動。 本文以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印度教與猶太教為例,分析不同文化宗教現象及其在後宗教社會的特徵。 二、文化基督徒:西方後基督教社會的案例 1. 定義與特徵 文化基督徒(Cultural Christian)是指: 雖不信上帝或不定期參加禮拜 卻以基督教倫理、節日、儀式與歷史傳統自我認同 典型特徵包括: 1. 過聖誕節、復活節等節日,舉辦婚禮或葬禮仍使用教堂 2. 道德倫理深受基督教影響,如同情心、誠實、責任感 3. 尊重基督教藝術、文學與歷史遺產 4. 使用宗教語言,如「Thank God」或「God bless you」 2. 實例 英國:大部分無神論者仍慶祝聖誕節,婚禮使用教堂,並自認文化基督徒 法國:鄉村天主教家庭保留洗禮、葬禮,但平日不去教堂 北歐:瑞典、丹麥民眾名義上受洗,但實際上不信神 3. 後宗教社會中的角色 文化基督徒在後基督教社會中: 保留節日與禮儀的社會功能 形成「倫理殘餘」:社會價值觀仍受基督教影響 教堂與宗教儀式成為文化與社群象徵,而非信仰中心 三、文化穆斯林:伊斯蘭世界的後宗教現象 1. 定義與特徵 文化穆斯林(Cultural Muslim)是指: 信仰淡化或不嚴格遵守五功(祈禱、齋戒、天課、朝覲、信仰告白) 以伊斯蘭文化、傳統、節日與社群認同自己 特徵包括: 1. 過開齋節(Eid al-Fitr)、古爾邦節(宰牲節,Eid al-Adha) 2. 婚禮仍依伊斯蘭禮儀進行 3. 飲食習慣與社群活動帶有伊斯蘭文化痕跡 2. 實例 印尼與馬來西亞部分城市青年,不每天...

基督教殘餘(Christian Residues):後基督教社會中的信仰影子與文化遺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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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基督教殘餘(Christian Residues):後基督教社會中的信仰影子與文化遺緒 導論:什麼是「基督教殘餘」? 「基督教殘餘」(Christian residues)是一個近十年越來越常見的社會學與宗教研究概念,用來描述: 雖然社會整體已脫離基督教信仰、禮儀與宗教實踐, 但基督教的語彙、象徵、倫理、儀式節奏與文化情緒, 仍然滲透於日常生活、價值觀、制度與集體想像之中。 也就是說:信仰已消失,但基督教的影子仍在人心與文化中晃動。 典型的後基督教社會(post-Christian society)例如: 英國、法國、德國、丹麥、瑞典、挪威、荷蘭 加拿大部分地區 澳大利亞與紐西蘭 某種程度上,也包括美國的沿海大城市集群 在這些地區,基督教已不再是人們生活的中心,但它仍提供「文化底色」。 一、基督教殘餘的四大類型 (一)文化殘餘:節日、語彙與象徵 即使人們不再信仰: 聖誕節仍然過 復活節仍然放假 婚禮仍會在教堂舉行 葬禮仍用牧師/神父主持 英語世界仍常用「Bless you」「Oh my God」「Thank God」等語 這些已完全文化化,並不代表信仰。 這是後基督教世界最普遍的殘餘形態。 (二)倫理殘餘:道德體系仍帶有基督教根源 即使人們自認「無神論」,其道德觀仍深受基督教(特別是新教)塑造: 個人良知的重要性 普世人權(每個人皆帶有不可侵犯的尊嚴) 同情弱者與關照弱勢 慈善捐助與志工精神 對誠實、節制、自律的重視 對「罪感」的敏感,即使不再用宗教語言 例如法國社會學家 Émile Poulat 曾說: > 歐洲今日的世俗人道主義,其情感結構仍是基督教的延伸。 這就是「倫理殘餘」。 (三)制度殘餘:法律、教育、醫療中的宗教記憶 許多制度仍保持基督教框架: 週日休息制度(源自主日) 宗教學校仍主導部分教育體系(如英國的 Church of England schools) 醫院名稱仍是「聖某某醫院」 慈善組織仍沿用教會慈善精神(Caritas, Salvation Army) 即使基督教不再具有宗教權威,但制度仍保留它的痕跡。 (四)情感殘餘:宗教心理學的留影 在高度世俗的歐洲城市,人們仍保有某些基督教式情感: 罪惡感(guilt culture) 應當承擔責任的倫理心態 對道德純潔的追求(哪怕以世俗形式,如政治正確、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