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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神話與希臘神話都有雙性角色與性別流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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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 雙性角色、性別流動、性別模糊都在希臘與印度神話呈現 希臘神話中的雙性與性別轉換 1.赫瑪佛洛狄忒斯(Hermaphroditus) 赫瑪佛洛狄忒斯是希臘神話中最著名的雙性神祇,其故事主要記載於奧維德的《變形記》(Metamorphoses)中。出身:赫瑪佛洛狄忒斯是愛神阿佛洛狄忒(Aphrodite)與信使之神赫爾墨斯(Hermes)的兒子,名字即由父母的名字結合而成。 神話故事: 赫瑪佛洛狄忒斯生來是一個英俊的少年,擁有男性外貌。某天,他在卡里亞(Caria)的一個泉水中沐浴時,被水仙女薩爾瑪西斯(Salmacis)深深迷戀。薩爾瑪西斯熱烈追求他,但被拒絕。於是,她向眾神祈求永遠與赫瑪佛洛狄忒斯結合,結果兩人的身體在泉水中融合為一,成為一個同時具有男性和女性特徵的雙性存在。 象徵意義: 赫瑪佛洛狄忒斯的形象在希臘文化中象徵愛情、融合與性別的模糊性。他的故事也啟發了「hermaphrodite」一詞,用來描述具有雙性特徵的生物。藝術形象:在希臘和羅馬藝術中,赫瑪佛洛狄忒斯常被描繪為兼具柔美女性曲線和男性特徵的形象,例如擁有女性的胸部和男性的生殖器官。 2.其他具有雙性或性別流動特徵的角色 希臘神話中雖然赫瑪佛洛狄忒斯是最具代表性的雙性神祇,但還有其他角色或神話涉及性別轉換或模糊的性別特徵: 提瑞西阿斯(Tiresias): 故事:提瑞西阿斯是一位著名的盲人先知,他的性別轉換故事頗具傳奇色彩。根據神話,他曾因干擾交尾的蛇而被赫拉(Hera)變成女性,生活了七年。後來,他再次干擾蛇的行為,恢復為男性。由於他體驗過兩種性別,宙斯(Zeus)和赫拉曾爭論男女誰在愛情中獲得更多快樂,提瑞西阿斯作為「專家」被問及意見。他回答說女性快樂更多,這激怒了赫拉,導致他被弄瞎,但宙斯賜予他預言的能力作為補償。意義:提瑞西阿斯的性別轉換不僅是神話中的奇聞軼事,也反映了希臘文化對性別角色和體驗的某些哲學思考。 狄俄尼索斯(Dionysus): 性別模糊性: 酒神狄俄尼索斯常被描述為具有柔美、女性化的外貌,例如長髮、細膩的皮膚和中性的氣質。他的形象挑戰了傳統的男性陽剛特徵,體現了一種性別流動性。在一些藝術作品中,他被描繪為兼具男女特徵的迷人形象。 文化意義: 狄俄尼索斯的性別模糊與他的神職(狂歡、酒、狂熱)有關,象徵超越常規界限的自由和混亂。 阿伽墨...

愛與禁忌:基督教的性愛觀念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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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 性行為的價值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關係是否合乎愛、承諾與神的旨意。 一、引言:性與神,能共處嗎? 在歷史長河中,基督教被廣泛視為強調禁慾與性壓抑的宗教:強調貞潔、禁止婚外性行為、視同性戀為罪、鼓勵神職人員獨身,並把性與原罪綁定。然而,基督教對性從來不是簡單的拒斥,而是一種複雜的倫理建構與神學反思。 本文將從《聖經》出發,探討基督教如何理解性、愛與婚姻之間的關係,並追溯歷史中性觀的轉折與爭議,呈現基督教性倫理的多面性與神學基礎。 --- 二、《舊約》的性觀:結合、繁衍與律法 《舊約聖經》中,性與婚姻被視為上帝創造秩序的一部分: 1.創世記:性是創造的恩賜 在《創世記》第2章,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接著經文宣告:「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段敘述呈現婚姻與性關係的正面肯定。 性在這裡不是污穢,而是上帝創造人類時即賦予的本能與關係,目的包括: 建立伴侶關係(合而為一); 生養眾多,管理大地。 2. 律法與性行為的規範 摩西五經對性有多重法律規定,包括: 禁止亂倫、通姦、同性性行為(如利未記 18章); 針對處女、姦淫、強暴等情節作細致處理; 懲罰行淫者、視婚姻為社會與神聖制度。 這些法律反映古代希伯來人社會對性行為的管理重視,但其核心目的是維護族群純潔、宗教秩序與家庭倫理,不等於單純壓抑性慾。 三、《新約》的性觀:靈魂救贖中的性 1.耶穌的教導:潔淨心靈而非身體 福音書中,耶穌對性沒有詳細倫理規範,但他強調: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 這句話的重點是罪不在行為,而在心意的偏差。耶穌並非增加禁令,而是推向心靈層次,要求潔淨的動機與愛的關係。 他對婦女與性犯的態度也非一味定罪,如他赦免行淫婦人,說:「我也不定妳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1) 2.保羅書信:在逼迫中重新定義婚姻與貞潔 保羅是新約中對性倫理討論最具代表性者。他在哥林多前書7章中寫道: 「因淫亂的事多起來,男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女人當有自己的丈夫。」 「寧可嫁娶,不可慾火中燒。」 他同時指出,未婚的可以專心事奉主,結婚則為解決肉體情慾,但不視為理想狀態。 保羅的觀點建立在末世論與禁慾精神之上:既然主快回來了,最好一心事奉;若不能節制,再婚亦可。性不是邪惡,但與靈魂救贖相...

伊斯蘭的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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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 伊斯蘭的性觀:在教法與靈性之間的節制之道 伊斯蘭教對性持有一種既尊重本能、又強調節制的中道觀點。性被視為安拉創造人類的自然本能之一,但其實踐須依教法規範、婚姻制度與倫理導向加以引導。性不是羞恥或罪惡的來源,而是可以獲得功德的合法行為。本文從《古蘭經》出發,探討伊斯蘭的性倫理、禁忌、性別角色與蘇非靈修的象徵詮釋。 一、配偶之愛:性是安拉的恩典 在伊斯蘭世界觀中,婚姻是神聖的契約,而性則是安拉為人類設計的安慰與安寧來源。《古蘭經》言: 「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並且互相憐恤。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 ——《古蘭經》30:21(馬堅譯本) 此經文強調配偶關係中不僅包含肉體的親密,更涵蓋情感的依戀與靈性的互悅。伊斯蘭教義中,夫妻之間的性交被認為是符合神意的正當行為,甚至被視為善行,並受到獎賞。 先知穆罕默德說:「你們與配偶的交合也是一種善功」,此言見於《穆斯林聖訓集》。 二、私通與性規範的界限 伊斯蘭教對性行為的合法性有明確界定。凡不在婚姻之內的性行為,包括通姦與婚前性交,均屬「私通」(zinaa),為重罪。 「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 ——《古蘭經》17:32(馬堅譯本) 對於犯私通罪者,《古蘭經》規定具體懲罰條文: 「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 ——《古蘭經》24:2(馬堅譯本) 值得注意的是,教法實務中對通姦定罪需有四名正直穆斯林親眼見證性行為,故定罪極難成立,保障當事人名譽。 三、月經與潔淨:身體與律法的界線 伊斯蘭對月經期間的性行為有所禁止,其根據如下: 「他們問你月經的律例,你說:『月經是有害的,故在經期中你們應當離開妻子,不要與她們交接,直到她們潔淨。當她們洗淨的時候,你們可以在真主所命你們的部位與她們交接。真主確是喜愛悔罪者的,確是喜愛潔淨者的。』」 ——《古蘭經》2:222(馬堅譯本) 此處以「有害」與「潔淨」作為區分,強調性行為應合乎身體與精神的潔淨狀態。婦女月經期並不意味著污穢,而是暫時的不宜性交期。 四、性別角色與婚內義務 在伊斯蘭婚姻中,性是夫妻雙方的責任與權利。丈夫須尊重妻子的身心需求,妻子也應配合丈夫的...

伊斯蘭的處女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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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 伊斯蘭教將婚前貞潔視為男女共同的宗教義務 ,不只要求女子是處女 ,也要求男子是處男 。 伊斯蘭教對處女身分的看法 在伊斯蘭教中,處女身分(阿拉伯語:bikr,指未曾有過性行為的女性)是一個與貞潔(chastity)、榮譽和婚姻密切相關的主題。這種觀念根植於《古蘭經》、聖訓(Hadith)以及伊斯蘭法律(Shari’ah)的教導,並在不同文化和社會中以不同方式實踐。 處女身分不僅象徵個人道德,還與宗教教義、婚姻契約和家庭榮譽密切相關。 以下文章探討伊斯蘭教對處女身分的看法,引用《古蘭經》(馬堅譯本)的具體經文及其分析,並與猶太教的觀點(特別是《申命記》22:23-29)進行比較。 1.貞潔與宗教義務 伊斯蘭教將婚前貞潔視為男女共同的宗教義務,這一點在《古蘭經》中明確體現。《古蘭經》24:30-31(《光》章,Surah An-Nur)規定了男女應保持端莊和保護貞潔的行為: 《古蘭經》24:30-31(馬堅譯本) 30你對信士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蓋下身,這對於他們是更純潔的。真主確是徹知他們的行為的。 31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蓋下身……這對於她們是更純潔的。真主確是徹知她們的行為的。 經文分析: 這些經文要求信徒(無論男女)「降低視線」並「遮蓋下身」(保護私處,意指避免非法的性行為,特別是婚外性行為或姦淫,zina)。處女身分作為女性貞潔的體現,在此背景下受到高度重視,反映了伊斯蘭教對性道德的嚴格要求。與猶太教的《申命記》22:23-29(見下文)相比,伊斯蘭教對貞潔的規定更為平等,明確要求男女均需避免婚前性行為。 猶太教的律法更多聚焦於女性處女身分在婚姻中的法律後果(如公開懲罰),而伊斯蘭教強調兩性的共同責任,並將貞潔視為個人與真主之間的宗教義務。 《申命記》22:23-29(和合本)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口,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在城裡不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了別人的妻子。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了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不可辦那女子,她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像人起來攻擊他的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女子,已經許配的女子喊叫了,卻沒有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