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同性戀與同婚的法律與宗教爭議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美國同性戀與同婚的法律與宗教爭議。美國對同性戀(homosexuality)與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的接納,經歷急劇轉變:從刑事處罰與社會排斥,到合法婚姻、軍隊開放與政治參與。然而,這一變化的背後也伴隨激烈的法律與宗教爭議。
本文分為兩部分:
一、法律發展與關鍵判例;
二、主要宗教派別的立場與聖經根據(使用《和合本聖經》),探討反對與支持同性婚姻的不同論述。
一、法律發展:從禁罪到平權
1.反同性戀法律的歷史背景
美國殖民地時代即引入英國普通法中的「雞姦罪」(sodomy laws),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通常以「違反自然」(against nature)之名定罪。20世紀中葉以前,同性戀在美國多數州均屬刑事罪。
2. 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 2003)
2003年,最高法院以6比3推翻德州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法律,裁定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此案標誌著美國正式終結以法律懲罰同性戀行為的時代。
3. 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2015)
2015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全國同性婚姻合法,理由是婚姻為基本人權,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與「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保障。
此判決明確指出,禁止同性婚姻屬對少數群體的歧視,缺乏正當憲法依據。
二、宗教爭議與聖經經文
(一)反對同性戀與同婚的宗教立場
1.基督教保守派(含天主教與福音派)
多數保守教派堅決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婚姻,認為其違背《聖經》教導與神創造人類的本意,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舊約依據:
創世記 19:5(所多瑪事件):
「他們呼叫羅得說:今夜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
此經文被視為上帝對同性淫亂施行審判的起點。
利未記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新約依據:
羅馬書 1:26-27: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
哥林多前書 6: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
提摩太前書 1:10:
「……是為那些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的、說謊話的……。」
保守派神學強調上述經文清楚譴責同性性行為,認為合法化同性婚姻等於社會制度認可罪惡,是對神創秩序的挑戰。
(二)支持同婚的宗教立場
自由派教會與部分猶太教派主張,信仰核心是愛與接納,不應因性傾向而排除信徒。他們指出《聖經》譴責的並非忠誠的同性關係,而是暴力、剝削與偶像崇拜背景下的性行為。
支持同婚的宗派包括:
美國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 USA)
聯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
福音路德教會(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in America, ELCA)
改革宗猶太教(Reform Judaism)等
支持立場所引經文包括:
加拉太書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馬太福音 22:37-40: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支持者強調,耶穌從未直接譴責同性戀,且教導以愛為律。若兩人彼此忠誠、相愛,無損他人,即應被社會與宗教接納。
(三)教宗方濟各的立場與言論澄清
雖然天主教教義至今仍反對同性婚姻,並認為同性性行為「本質上不合常理」,但已故教宗方濟各自2013年以來,對同性戀者表現出相對溫和與包容的語氣。
在一次訪問中,當被問及對同性戀天主教徒的看法時,他回答:
“If someone is gay and he searches for the Lord and has good will, who am I to judge?”
「如果一個人是同性戀者,並且尋求上主、懷有善意,那麼我有甚麼資格去論斷他呢?」
這句話象徵他更強調牧養與陪伴,而非排斥與定罪。惟需注意:這並不代表天主教會接受同性婚姻或同性行為本身的正當性。
結語
美國在同性戀與同婚議題上,法理上已邁向平權,但宗教與道德領域仍處於爭論之中。一方面,最高法院的裁決保障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宗教團體仍可依其信仰自由拒絕承認或祝福此類婚姻。
這種「婚姻平權 vs. 宗教自由」的對抗,在未來仍將透過法律訴訟與社會辯論不斷發酵。
聖經文本成為雙方援引的核心依據——有人從中尋求絕對的道德律法,有人則尋求仁愛與接納的福音精神。兩者的張力,映射的不僅是宗教解釋權的爭奪,更是現代社會價值觀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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