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同性戀與同婚的法律與宗教爭議
【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 美國同性戀與同婚的法律與宗教爭議 。 美國對同性戀(homosexuality)與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的接納,經歷急劇轉變:從刑事處罰與社會排斥,到合法婚姻、軍隊開放與政治參與。然而,這一變化的背後也伴隨激烈的法律與宗教爭議。 本文分為兩部分: 一、法律發展與關鍵判例; 二、主要宗教派別的立場與聖經根據(使用《和合本聖經》),探討反對與支持同性婚姻的不同論述。 一、法律發展:從禁罪到平權 1.反同性戀法律的歷史背景 美國殖民地時代即引入英國普通法中的「雞姦罪」(sodomy laws),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通常以「違反自然」(against nature)之名定罪。20世紀中葉以前,同性戀在美國多數州均屬刑事罪。 2. 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 2003) 2003年,最高法院以6比3推翻德州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法律,裁定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此案標誌著美國正式終結以法律懲罰同性戀行為的時代。 3. 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2015) 2015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全國同性婚姻合法,理由是婚姻為基本人權,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與「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保障。 此判決明確指出,禁止同性婚姻屬對少數群體的歧視,缺乏正當憲法依據。 二、宗教爭議與聖經經文 (一)反對同性戀與同婚的宗教立場 1.基督教保守派(含天主教與福音派) 多數保守教派堅決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婚姻,認為其違背《聖經》教導與神創造人類的本意,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舊約依據: 創世記 19:5(所多瑪事件): 「他們呼叫羅得說:今夜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 此經文被視為上帝對同性淫亂施行審判的起點。 利未記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新約依據: 羅馬書 1:26-27: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