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教戒律中的性與兩性關係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猶太教摩西十誡中與「性」及「兩性」關係有關的是第7誡「不可姦淫」,以及第10誡的「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大衛王就是犯了這兩誡而至後來命運坎坷。十誡之外有613條戒律,與「性」及「兩性關係」有關的有哪些?
一、通姦的舉證與處罰(包括蘇珊娜、新約行淫女子及大衛王案例)
1. 通姦的定義與戒律
通姦(Adultery)在猶太教中指已婚女性與非其丈夫的男性發生性關係,違反《托拉》的第七誡「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這在613條戒律中明確為負面戒律:戒律編號:Mitzvah 347(基於《利未記》18:20,Maimonides編纂)。
內容:
禁止與他人妻子發生性關係。通姦被視為嚴重罪行,因其破壞婚姻的神聖性,並影響家族血統的純正(特別在祭司家族中)。
《托拉》對通姦的處罰非常嚴厲:
經文:《利未記》20:10:「與鄰人的妻子行淫的,那姦夫淫婦都必被處死。」
處罰:《申命記》22:22規定,若一男一女(女方為已婚)被發現通姦,兩人均須被處以石刑(Sekilah),即用石頭砸死。這是猶太教中最嚴重的死刑形式之一。
2. 通姦的舉證要求
猶太教法(Halakha)對通姦的舉證要求極高,以確保判決公正並防止誣告:
證人要求:根據《申命記》17:6和19:15,任何死刑罪(包括通姦)需至少兩名成年男性證人的證詞,且證人必須親眼目睹犯罪行為(即性行為本身),而非僅推測或間接證據。
警告要求:證人需在犯罪前當場警告涉案者,明確告知行為違反《托拉》並可能導致死刑,且涉案者需明確表示理解並繼續犯罪(參見《塔木德·桑赫德林》41a)。
這一要求使得實際定罪非常困難。
證人資格:證人必須是正直的猶太男性,且不得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3. 《新約》中行淫女子的案例
《新約聖經》的《約翰福音》8:1-11記載了一個與通姦處罰直接相關的事件,反映了猶太教石刑的實際存在及其法律挑戰。在這段經文中,法利賽人和文士將一名「行淫時被拿住」的女子帶到耶穌面前,試探祂是否會遵守《托拉》關於通姦的處罰(《利未記》20:10,《申命記》22:22),即石刑。
他們問耶穌:「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怎麼辦?」耶穌回答:「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隨後,眾人因自知有罪,陸續離去,無人執行石刑,耶穌最終對女子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與猶太教法的關聯:
石刑的真實性:這段經文明確證實猶太教中通姦罪的石刑處罰(Sekilah)是當時猶太社會的法律規範,符合《托拉》的規定。法利賽人的提問顯示,他們期待耶穌在律法與羅馬統治(禁止猶太人自行執行死刑,參見《塔木德·桑赫德林》41a)之間做出抉擇。
舉證問題:故事中未詳細描述舉證過程,但法利賽人聲稱女子「行淫時被拿住」,暗示可能有證人。然而,耶穌的回應轉而聚焦於道德層面,挑戰指控者的資格。根據《塔木德·桑赫德林》45b,石刑的執行需由證人首先投擲石頭,耶穌的回答(「無罪者先投石」)可能在質疑證人的道德正直性,或暗示舉證程序的瑕疵。
拉比傳統的寬大傾向:雖然《托拉》規定石刑,但拉比文獻(如《塔木德·馬科特》7a)顯示,實際執行死刑極為罕見,因舉證門檻高,且拉比傾向於尋找理由赦免罪人。耶穌的寬恕態度與這一傳統有某種共鳴,強調悔改而非嚴懲。
歷史背景:在耶穌時代(公元1世紀),猶太法庭(Sanhedrin)的死刑權受羅馬限制,石刑可能更多是理論上的威懾,而非常規實踐。耶穌的回應巧妙地避免了與羅馬法律的衝突,同時挑戰了指控者的動機。
4. 蘇珊娜的故事(《但以理書》外典)
蘇珊娜故事出自《但以理書》的外典(Apocrypha),即《蘇珊娜與長老》(Susanna and the Elders),這部分未被猶太教正典(Tanakh)收錄,但在天主教和東正教的《舊約》中出現。
故事內容如下:蘇珊娜,一位美貌且虔誠的已婚女子,被兩名長老誣告通姦,因他們欲強迫她與之發生關係未果。長老們提供虛假證詞,聲稱親眼看到蘇珊娜與一名年輕男子通姦,試圖使她被判石刑。
年輕的但以理介入,通過分別審問兩名長老,揭露他們證詞中的矛盾(例如,關於事件發生的樹種不同),最終證明蘇珊娜無辜,長老們因誣告被處死。
與猶太教法的關聯:這個故事強調了舉證的嚴格性,特別是兩名證人的證詞必須一致。《申命記》19:16-19規定,若證人作偽證,則應受到與其誣告罪行相同的懲罰(在此為石刑)。雖然《蘇珊娜與長老》非猶太教正典,但其反映了猶太法對證人誠信和通姦指控嚴謹性的重視,與《塔木德》中對法庭程序的討論一致(例如《桑赫德林》37b-41a)。
故事中的石刑處罰符合《托拉》對通姦的規定,但實際上,隨著猶太法庭(Sanhedrin)權力減弱(尤其在第二聖殿時期後),石刑逐漸被其他懲罰(如流放或鞭刑)取代。
5. 大衛王與通姦、貪戀及謀殺的案例
大衛王與拔示巴的故事(《撒母耳記下》11-12章)是猶太教中一個著名的案例,涉及違反《托拉》三條誡命:第七誡「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Mitzvah 347)、第十誡「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出埃及記20:17,Mitzvah 266)以及第六誡「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Mitzvah 289)。這一事件不僅展示了罪行的嚴重性,也反映了《托拉》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的應用。
事件經過:大衛在屋頂上看見拔示巴沐浴,產生貪戀(違反第十誡),隨後召她入宮並與之發生性關係(違反第七誡,因拔示巴是烏利亞的妻子)。為掩蓋罪行,大衛安排烏利亞在前線戰死(違反第六誡,謀殺)。先知拿單(《撒母耳記下》12:1-14)以寓言譴責大衛,揭示其罪行。
神宣判的懲罰包括:大衛與拔示巴所生之子死亡、家庭動亂(如押沙龍叛亂)以及王國內的紛爭。
與猶太教法的關聯:
通姦與舉證:大衛與拔示巴的姦情符合《托拉》對通姦的定義(《利未記》20:10),應受石刑(Mitzvah 226)。然而,事件未經正式法庭審判,原因可能包括:1)缺乏兩名證人與警告的法定舉證(《申命記》17:6);2)大衛作為國王享有司法豁免;3)神的直接審判(通過先知拿單)取代了人間法庭。
貪戀:大衛對拔示巴的注視與欲望違反了第十誡(Mitzvah 266),這被視為通姦的起因。《塔木德·伯拉霍特》61a引用約伯記31:1,強調男子應避免凝視女性以防喚起不當欲望,大衛的行為正是反例。
謀殺:大衛對烏利亞的謀害違反第六誡(Mitzvah 289,基於《出埃及記》20:13),屬於死罪(《利未記》24:17)。然而,與通姦罪類似,缺乏正式舉證導致未執行石刑。
懲罰與悔改:雖然大衛未受人間法庭的死刑,但神通過拿單宣告的懲罰(《撒母耳記下》12:10-14)體現了《托拉》中罪行必受報應的原則(《申命記》28:15-68)。大衛的悔改(《詩篇》51)符合猶太教對悔改(Teshuvah)的重視,拉比文獻(如《塔木德·約瑪》86b)認為真誠悔改可減輕罪罰,這解釋了為何大衛未被處死。
歷史與屬靈意義:大衛的案例顯示,國王的特殊地位可能影響《托拉》法律的世俗執行,但神的審判超越人間法庭。其後果(如家庭悲劇)也反映了通姦與謀殺對個人及社群的深遠影響。
6. 為何石刑未單獨列於613條?
613條戒律由中世紀猶太學者(如Maimonides、Nachmanides)整理,旨在涵蓋《托拉》的核心命令。石刑作為通姦的處罰,是法律後果而非獨立戒律,因此未單獨編入613條,而是包含在通姦罪的戒律(Mitzvah 347)及法庭程序的相關戒律中,例如:Mitzvah 226:法庭有權對特定罪行執行死刑(基於《利未記》20:1-27)。Mitzvah 238:對偽證者施以與其誣告罪行相同的懲罰(《申命記》19:19)。
石刑的實施細節由《塔木德》(如《桑赫德林》45a-46b)詳述,包括如何執行(如將罪犯推下高處,若未死則用石頭砸)。然而,實際執行極為罕見,因舉證門檻極高,且拉比傳統傾向於寬大處理(參見《塔木德·馬科特》7a:「處死一人者,猶如毀滅整個世界」)。
二、強姦的法律後果(賠償聘金與娶妻)
1. 強姦的定義與戒律
《托拉》對強姦(非自願性行為)的規定主要見於《申命記》22:25-29,分為兩種情境:已訂婚或已婚女性的強姦:
經文:《申命記》22:25-27:「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就要將那男子治死。女子不可治死,因為她沒有犯該死的罪。」
處罰:強姦者被處以石刑,因這等同於通姦(已婚或訂婚女性屬於另一男子)。女子無罪,因她非自願。
戒律:這包含在Mitzvah 226(法庭執行死刑)及Mitzvah 347(禁止通姦)中。
未訂婚處女的強姦:
經文:《申命記》22:28-29:「若有男子遇見未許配人的處女,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那男子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又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處罰:強姦者需支付50舍客勒銀子(相當於聘金),並必須娶受害女子為妻,且終身不得離婚。
戒律:這對應Mitzvah 239(基於《申命記》22:29),要求強姦未訂婚處女的男子娶她並支付賠償。
2. 為何必須娶妻並賠償?聘金(50舍客勒):這是猶太婚姻習俗中的標準聘金(Mohar),用以補償女子家族的損失(因處女身份受損,影響其婚姻前景)。《塔木德·克圖博特》39a進一步解釋,這筆錢屬於女子本人,而非其父親。
終身婚姻義務:強姦者被要求娶受害女子,旨在保護女子的社會地位,因在古代社會,失去處女身份的女子難以再婚。這也懲罰強姦者,強迫他承擔終身責任(不得離婚)。
女子同意權:《塔木德》(如《克圖博特》39b)指出,若女子拒絕與強姦者結婚,法庭不會強迫她,顯示拉比傳統對女性自主的某程度考慮。
3. 為何未單獨列於613條?
強姦未訂婚處女的法律後果(賠償與結婚)實際上已包含在Mitzvah 239中,但未單獨列為一條「禁止強姦」的戒律。這可能是因為《托拉》的戒律結構聚焦於具體行為的禁止或要求,而強姦被視為違反更廣泛的道德規範(如Mitzvah 347,禁止不當性行為)。此外,613條戒律的編纂旨在概括《托拉》的核心命令,細節性法律後果(如聘金)通常由拉比法規(Halakha)補充解釋。
三、男子不可正視其他女子(非本族女性)
1. 規定的來源
「男子除了自己族女性之外,不可正視其他女子」可能源自猶太教對謙虛(Tzniut)與道德純潔的廣泛要求,而非《托拉》的直接戒律。具體相關的戒律與教導包括:Mitzvah 353(基於《利未記》19:2「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要求在行為與思想上保持純潔,包括避免不當的性慾望。
拉比教導:《塔木德·伯拉霍特》61a引用約伯記31:1:「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這表明男子應避免凝視女性,以防喚起不當欲望。
非本族女性的限制:雖然《托拉》未明確禁止「注視非本族女性」,但《申命記》7:3-4禁止與外邦人通婚(Mitzvah 52),以避免偶像崇拜。拉比文獻(如《阿沃達·扎拉》36b)進一步建議避免與外族女性的不當互動,包括注視,以防止違反道德規範。
2. 謙虛(Tzniut)的原則
猶太教的謙虛原則要求男女在公開場合保持端莊,包括避免不必要的注視或親密接觸。對男子而言:《塔木德·巴瓦·梅齊亞》87a建議男子避免凝視女性(即使是未婚女性),以保持心靈純潔。注視被視為可能引發貪念(違反第十誡,Mitzvah 266:不可貪戀他人妻子),尤其是對已婚女性。
3. 「本族女性」的界定「本族女性」通常指猶太女性,與《托拉》禁止與外邦人通婚的背景相關。拉比傳統進一步強調,男子應將視線限制於與自己有合法關係的女性(如妻子),以避免不當欲望。實際上,這一規範更多是倫理指導,而非613條中的明確戒律。
四、其他與「性」及「兩性關係」相關的戒律
1. 正面戒律
結婚並繁衍後代(Mitzvah 212,基於《創世記》1:28「生養眾多」):猶太教視婚姻和生育為神聖責任,鼓勵建立家庭並延續生命。
履行婚姻義務(Mitzvah 213,基於《出埃及記》21:10):丈夫有義務滿足妻子的性需求,包括提供物質支持和性親密,以確保婚姻和諧。
遵守婚姻契約:丈夫與妻子應遵守婚姻契約(Ketubah)中的義務,包括忠誠與相互尊重。
2. 負面戒律
禁止亂倫(Mitzvah 330-336,基於《利未記》18:6-18):禁止與近親發生性關係,如父母、兄弟姐妹、姑姨等。
禁止同性性行為(Mitzvah 350,基於《利未記》18:22,20:13):禁止男性之間的性行為。
禁止與動物發生性行為(Mitzvah 351,基於《利未記》18:23)。
禁止在女性月經期間性行為(Mitzvah 352,基於《利未記》18:19,20:18):與潔淨律法(Niddah)相關。
禁止與妓女發生性關係(Mitzvah 355,基於《申命記》23:18)。
禁止強迫或非自願性行為(Mitzvah 239,基於《申命記》22:25-27)。
3. 其他相關規定
離婚與再婚:允許離婚,但需發出離婚書(Get,Mitzvah 222,基於《申命記》24:1-4)。某些再婚限制適用,如禁止與前夫的兄弟再婚(除非履行「利未婚」義務,Mitzvah 216-217,基於《申命記》25:5-10)。
利未婚(Yibbum):若男子無子而亡,其兄弟有義務與寡嫂結婚以延續家族(Mitzvah 216),或進行「脫鞋禮」(Chalitzah,Mitzvah 217)退出。
貞潔與婚前行為:雖然《托拉》未明確禁止所有婚前性行為,但拉比文獻(如《塔木德·克圖博特》)強調婚前貞潔,特別對女性。
五、為何某些規定看似未列於613條?
通姦的石刑、強姦的聘金與結婚義務等看似未明確列於613條,這是因為:戒律的概括性:613條戒律由拉比(如Maimonides)整理,旨在提煉《托拉》的核心命令,而非涵蓋所有法律細節。
處罰(如石刑)或後果(如聘金)屬於法律執行層面,通常由《塔木德》或Halakha詳細闡述。
拉比詮釋的補充:《托拉》的戒律是原則性命令,拉比文獻(如《密西拿》《塔木德》)提供具體應用。例如,強姦的聘金規定包含在Mitzvah 239中,但細節由《克圖博特》補充。
文化與歷史背景:某些規定(如注視女性的限制)更多是倫理教導,源自拉比對《托拉》原則的擴展,而非直接戒律。
六、總結
在猶太教的613條戒律中,與「性」及「兩性關係」相關的規定主要集中於《利未記》18、20章及《申命記》22-25章,涵蓋通姦、強姦、亂倫、潔淨律法等,旨在保護婚姻、家庭與道德純潔:通姦:Mitzvah 347,處罰為石刑(Mitzvah 226),需兩名證人舉證(Mitzvah 238)。
《新約》行淫女子、蘇珊娜及大衛的案例均反映石刑的真實性及其執行難度。
強姦:Mitzvah 239(未訂婚處女的賠償與婚姻義務),已訂婚女性的強姦等同通姦,處以石刑。
注視限制:源自謙虛原則(Mitzvah 353)及拉比教導,非直接戒律。
大衛的案例:違反三條誡命(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貪戀),未受人間法庭處罰,但神的審判導致嚴重後果,體現《托拉》的屬靈原則。
大衛王的故事不僅是對《托拉》誡命的警世例證,也展示了悔改在猶太教中的重要性。《新約》行淫女子的案例則顯示了石刑的法律背景與寬恕的可能性,蘇珊娜的故事則強調舉證的嚴謹性。這些案例共同勾勒出猶太教對性與兩性關係的道德與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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