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法律與宗教爭議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法律與宗教爭議(Controversies on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in Law and Religion)。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涉及深層的生命觀、倫理判斷與神學理解。在美國這樣一個宗教多元與法律自由並存的社會,宗教團體可對公眾道德施加影響,但法律終究需回應多元公民的自主權與痛苦訴求。
一、術語界定(Terminology)
安樂死(Euthanasia):由他人(通常是醫師)直接施行藥物使患者死亡。
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PAS):醫師提供致死藥物,由患者自行服用結束生命。
自主性死亡(Death with Dignity):倡導患者於臨終階段有尊嚴選擇死亡時間與方式,常用於合法PAS支持語境。
二、美國法律現況(Legal Status in the U.S.)
安樂死在美國全面非法(即醫師直接致死他人為謀殺),但醫師協助自殺在若干州則已合法化。截至2025年,以下十個州與哥倫比亞特區容許醫師協助自殺(多數經由「尊嚴死亡法」):
1.俄勒岡州(Oregon)— 1997年首創《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
2.華盛頓州(Washington)
3.加州(California)
4.科羅拉多州(Colorado)
5.佛蒙特州(Vermont)
6.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7.夏威夷州(Hawaii)
8.緬因州(Maine)
9.新澤西州(New Jersey)
10.蒙大拿州(Montana)(透過法院裁定非刑事犯罪)
11.哥倫比亞特區(D.C.)
每州法律對象皆限於患有末期疾病、預期六個月內死亡且精神判斷能力健全者。
三、法律與倫理爭議(Legal and Ethical Disputes)
1.自主權 vs. 生命神聖(Autonomy vs. Sanctity of Life)
支持者強調病人自主(patient autonomy),認為有權免於痛苦、選擇有尊嚴的死亡方式。反對者則主張生命是不可剝奪的價值(inviolability of life),即便是出於同情亦不得奪命。
2.滑坡理論(Slippery Slope)
部分倫理學家與宗教團體擔心合法化將導致從選擇變成壓力(from choice to coercion),尤其對老人、殘疾者、貧困病患構成社會性隱性逼迫。
3.醫療角色轉變(Medical Ethics)
《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強調「不施致命藥物」。協助死亡被質疑與醫師「治癒與安慰」的本職相矛盾,雖也有醫界主張應尊重末期安寧醫療(palliative care)下的選擇。
四、基督教立場(Christian Perspectives)
1.天主教會(Roman Catholic Church)
天主教明確反對安樂死與協助自殺,認為違背第五誡「不可殺人」(You shall not kill):
「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
——《馬太福音》19:18
根據《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第2277條:「任何形態的安樂死,無論出於何種動機或手段,都是道德上不被接受的。」
每州法律對象皆限於患有末期疾病、預期六個月內死亡且精神判斷能力健全者。
三、法律與倫理爭議(Legal and Ethical Disputes)
1.自主權 vs. 生命神聖(Autonomy vs. Sanctity of Life)
支持者強調病人自主(patient autonomy),認為有權免於痛苦、選擇有尊嚴的死亡方式。反對者則主張生命是不可剝奪的價值(inviolability of life),即便是出於同情亦不得奪命。
2.滑坡理論(Slippery Slope)
部分倫理學家與宗教團體擔心合法化將導致從選擇變成壓力(from choice to coercion),尤其對老人、殘疾者、貧困病患構成社會性隱性逼迫。
3.醫療角色轉變(Medical Ethics)
《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強調「不施致命藥物」。協助死亡被質疑與醫師「治癒與安慰」的本職相矛盾,雖也有醫界主張應尊重末期安寧醫療(palliative care)下的選擇。
四、基督教立場(Christian Perspectives)
1.天主教會(Roman Catholic Church)
天主教明確反對安樂死與協助自殺,認為違背第五誡「不可殺人」(You shall not kill):
「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
——《馬太福音》19:18
根據《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第2277條:「任何形態的安樂死,無論出於何種動機或手段,都是道德上不被接受的。」
2.福音派與保守基督教(Evangelical and Conservative Christians)
多數福音派認為生命由神掌權,人無權預先結束生命。常引用:
「耶和華賜人生命,也收回生命;他使人下陰間,也使人往上升。」
——《撒母耳記上》2:6
協助死亡被視為越界奪取神的主權(sovereignty of God),並可能削弱社會對脆弱者的照顧責任。
3.自由派基督徒與主流新教(Mainline Protestants)
意見分歧,有人強調憐憫與同理,主張在無望疼痛中「結束苦難」並非罪行,反而是一種「愛的表現」(compassionate care)。
4.基督教倫理學內部辯論
神學家如史丹利·哈若瓦斯(Stanley Hauerwas)與保羅·拉姆齊(Paul Ramsey)等人辯論是否「讓死有其時」比強行延命更符合基督教的人性觀。
五、其他宗教觀點(Other Religious Traditions)
1.猶太教(Judaism)
猶太教重視生命神聖(Kedushat HaChayim),原則上反對安樂死。但拉比學派允許停止無效延命手段(如撤除維生器),此為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的一種形式。
2.伊斯蘭教(Islam)
伊斯蘭法(Shari‘ah)明確禁止主動結束生命,安樂死與協助自殺視為違反真主(Allah)賜予生命的神聖權柄。唯允許「讓自然死亡發生」,即停止徒勞無效醫療(futility of care)。
3.佛教(Buddhism)
佛教反對蓄意殺生,認為即便為解除痛苦,動機仍屬「惡業」。然而不同宗派對臨終慈悲關懷有彈性詮釋,有人主張應以「不執著」與「不害」為倫理基礎。
六、社會觀點與文化變遷(Societal and Cultural Shifts)
美國社會對協助死亡的態度逐漸開放。根據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23年民調:
約62%美國人支持末期病患可合法選擇醫師協助死亡。
支持率在年輕世代與自由派中更高;宗教參與度高者則明顯反對。
此顯示出世俗化(secularization)與個人主體倫理(ethics of autonomy)正在挑戰傳統宗教對生命不可侵犯的教義。
七、結語:死亡的界線與道德的張力
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涉及深層的生命觀、倫理判斷與神學理解。在美國這樣一個宗教多元與法律自由並存的社會,宗教團體可對公眾道德施加影響,但法律終究需回應多元公民的自主權與痛苦訴求。
誠如一位神學家所言:「關鍵不在於我們是否延後死亡,而在於我們是否忠誠地陪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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