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的性觀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伊斯蘭的性觀:在教法與靈性之間的節制之道
伊斯蘭教對性持有一種既尊重本能、又強調節制的中道觀點。性被視為安拉創造人類的自然本能之一,但其實踐須依教法規範、婚姻制度與倫理導向加以引導。性不是羞恥或罪惡的來源,而是可以獲得功德的合法行為。本文從《古蘭經》出發,探討伊斯蘭的性倫理、禁忌、性別角色與蘇非靈修的象徵詮釋。
一、配偶之愛:性是安拉的恩典
在伊斯蘭世界觀中,婚姻是神聖的契約,而性則是安拉為人類設計的安慰與安寧來源。《古蘭經》言:
「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並且互相憐恤。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古蘭經》30:21(馬堅譯本)
此經文強調配偶關係中不僅包含肉體的親密,更涵蓋情感的依戀與靈性的互悅。伊斯蘭教義中,夫妻之間的性交被認為是符合神意的正當行為,甚至被視為善行,並受到獎賞。
先知穆罕默德說:「你們與配偶的交合也是一種善功」,此言見於《穆斯林聖訓集》。
二、私通與性規範的界限
伊斯蘭教對性行為的合法性有明確界定。凡不在婚姻之內的性行為,包括通姦與婚前性交,均屬「私通」(zinaa),為重罪。
「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古蘭經》17:32(馬堅譯本)
對於犯私通罪者,《古蘭經》規定具體懲罰條文:
「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古蘭經》24:2(馬堅譯本)
值得注意的是,教法實務中對通姦定罪需有四名正直穆斯林親眼見證性行為,故定罪極難成立,保障當事人名譽。
三、月經與潔淨:身體與律法的界線
伊斯蘭對月經期間的性行為有所禁止,其根據如下:
「他們問你月經的律例,你說:『月經是有害的,故在經期中你們應當離開妻子,不要與她們交接,直到她們潔淨。當她們洗淨的時候,你們可以在真主所命你們的部位與她們交接。真主確是喜愛悔罪者的,確是喜愛潔淨者的。』」——《古蘭經》2:222(馬堅譯本)
此處以「有害」與「潔淨」作為區分,強調性行為應合乎身體與精神的潔淨狀態。婦女月經期並不意味著污穢,而是暫時的不宜性交期。
四、性別角色與婚內義務
在伊斯蘭婚姻中,性是夫妻雙方的責任與權利。丈夫須尊重妻子的身心需求,妻子也應配合丈夫的性要求(在不違反教法的前提下)。穆斯林法學對此有精細論述,例如:
妻子若遭性冷落,得以訴請「庫拉」(khulʿ)離婚;
丈夫若患病而無法履行性義務,可成離婚理由;
雙方同意下可使用避孕法,例如外射(azl);
這些都顯示伊斯蘭教重視雙方合意與責任平衡。
五、禁慾主義並非伊斯蘭理想
與某些宗教系統推崇終生禁慾不同,伊斯蘭反對過度禁慾。先知穆罕默德曾對想要終生不婚、不食或禁慾的信士說:
「我既齋戒也開齋,我既禱告也休息,我結婚。誰不遵行我的道路,就不是我的跟隨者。」
——見於《布哈里聖訓集》
伊斯蘭提倡中庸之道,性不是原罪,不是墮落之源,而是受控的自然需求與靈性生活一部分。-
六、蘇非派的靈性詮釋
在蘇非主義(Sufism)中,性常被用作神人關係的象徵語彙。蘇非詩人魯米(Rumi)筆下的「愛」、「渴望」、「融合」雖帶有情慾語言,但其實是靈魂對安拉的愛慕之昇華表達。
例如,「我渴望祂如渴望愛人之吻」,這樣的詩句並非鼓吹肉體,而是將人間的愛昇華為與神的合一。
七、當代挑戰:性教育與多元議題
當代穆斯林社會面臨以下性議題挑戰:
性教育普及不足,導致性焦慮與誤解;
婚齡上升,性壓抑現象增加;
同性戀與性別認同問題:傳統教法多持否定立場,現代少數學者提出重新詮釋可能;
婚內性暴力與女性性權益:正逐漸引起伊斯蘭女性主義者與改革派學者的關注與呼籲。
儘管傳統教法系統仍具保守色彩,但在學術與草根層面,已逐漸出現對性倫理現代詮釋的討論。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