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與離婚合法化:聖經辯論的針鋒相對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天主教與離婚合法化:聖經辯論的針鋒相對








一、前言:婚姻、聖經與社會變遷

婚姻一直是基督教倫理與社會秩序的核心議題。在天主教國家,婚姻被視為聖禮,原則上不可解除,任何離婚都被視為違背上帝的設計。

然而,隨著1970年代以後世俗化浪潮及個人權利概念的抬頭,義大利首先透過修憲賦予離婚合法性,其他天主教國家陸續跟進。至今,全球大多數天主教國家都已承認離婚,唯有菲律賓仍禁止離婚,凸顯傳統教義在法律上幾乎完全被世俗化改革取代,但在個人與社會倫理觀念中仍保有影響力。

聖經成為雙方爭論的主要依據:天主教強調婚姻的不可分割性與神聖性;支持離婚合法化者則強調愛、憐憫與人的尊嚴。以下呈現雙方的公開辯論與針鋒相對的聖經引用。

二、天主教立場:婚姻不可輕易解除

天主教神學家與神職人員在公開講道中常指出,《馬太福音》(馬竇福音)19:6明確寫道:「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耶穌重申創世記中婚姻的合一與終身承諾。

教會論者在辯論中強調:「婚姻不是人可隨意決定的契約,而是上帝所設的聖禮。隨意離婚與再婚,破壞了神聖秩序,也損害家庭倫理。聖經教導的婚姻是一生的盟約,唯有教會宣告無效(annulment),才能解除。」

《提摩太前書》(弟茂德前書)3:2、《提多書》(弟鐸書)1:6進一步規範教會領袖「一妻之夫」,天主教解讀為普世婚姻倫理的核心依據。牧師們在公開信中寫道:「如果容許離婚,我們豈非淪為法律社會的奴隸,而非上帝的子民?」

三、支持離婚合法化的立場:憐憫與現實倫理

反對嚴格禁絕離婚的神學家與神職人員則強調,人類生活的複雜性與倫理的多層面。《馬太福音》(馬竇福音)19:9記載耶穌說:「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人若休妻另娶,就是犯姦淫了。」他們解讀為上帝對婚姻倫理的靈活安排,特別是為了保護受害者。

他們在公開辯論中指出,《申命記》(申命紀)24:1–4已經給出例外條款:若丈夫發現妻子「不可告人的行為」,可以寫休書,使妻子離開。這說明上帝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婚姻。神職人員寫道:「法律與宗教應該保護受害者與弱勢,而不是固守形式化規則。」

同時,《馬太福音》(馬竇福音)9:13「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也被支持離婚者引用。他們指出,若婚姻造成虐待或痛苦,維持形式上的婚姻不是順服神的旨意,而是忽略了人的尊嚴與幸福。

四、公開辯論場景

天主教神父(1970年代義大利教會講壇):

「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19:6)我們不可隨意將聖禮視作消耗品。離婚與再婚,違反了上帝的秩序。教會允許無效婚姻的審查,是唯一合法解除的方式!」

改革派牧師(支持離婚合法化):

「耶穌在馬太19:9明說,因淫亂而離婚不算罪!上帝並非要人受苦,而是憐憫。若婚姻造成傷害,法律應允許人走出痛苦,而非強制綁縛。」

天主教神父:

「這樣的解讀削弱了婚姻的神聖性與家庭倫理。聖經告訴我們,領袖必須是一妻之夫(提摩太前書3:2),婚姻是終身盟約,不容輕易破壞。」

改革派牧師:

「然而,《申命記》(申命紀)24章給予離婚例外,耶穌自己也准許因淫亂離婚(馬太19:9)。上帝的心意,是憐憫,而非僵化的形式。法律與教會應保護人的尊嚴與幸福,這才是真正遵行上帝旨意!」

五、現代啟示

這場辯論凸顯三個核心啟示:

1. 聖經詮釋的多元性:同一經文可被用來支持婚姻不可拆散,也可支持離婚合法化。

2. 倫理與法律的互動:法律制度需兼顧人的尊嚴與社會秩序,而不僅是形式規則。

3. 憐憫優於形式:基督教倫理的核心在於愛與憐憫,教義與制度應服務於人的幸福,而非成為枷鎖。

1970年代以後,義大利首先修憲通過離婚合法化,其他天主教國家陸續跟進,至今全球大多數天主教國家皆允許離婚,唯有菲律賓仍禁止離婚。這顯示法律改革幾乎徹底取代了傳統禁令,但倫理與宗教影響仍深植於社會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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