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的歷史與神學基礎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伊朗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的歷史與神學基礎










一、導論

伊朗是全球唯一以 什葉派(Shīʿa Islam, شيعة) 為官方宗教的國家,並且屬於 十二伊瑪目派(Twelver Shiʿism, Ithnā ʿAshariyya, اثنا عشرية)。要理解伊朗今日的神權政治,必須回顧十二伊瑪目派的歷史建構:伊斯蘭早期的繼承爭議、十二伊瑪目的序列與隱遁教義、薩法維王朝的國教化,以及現代「伊斯蘭法學家監護理論(Wilāyat al-Faqīh, ولاية الفقيه)」的提出與實踐。

二、什葉派與遜尼派的分裂

1. 穆罕默德繼承爭議

先知 穆罕默德(Muḥammad, محمد, 570–632 AD) 於公元632年去世後,社群對領袖繼承產生分歧。

多數人認為應由社群推選,建立 哈里發制度(Caliphate, Khilāfa, خلافة,哈里發意思是穆罕末德的繼承者),後來發展為 遜尼派(Sunni Islam, سنّة)。

少數人則主張,領導權應由先知家族 聖裔(Ahl al-Bayt, أهل البيت) 繼承,特別是堂弟兼女婿 阿里(ʿAlī ibn Abī Ṭālib, علي بن أبي طالب, 601–661 AD),這奠定了 什葉派 的基礎。

2. 卡爾巴拉之變

公元680年的 卡爾巴拉戰役(Battle of Karbalāʾ) 成為什葉派最深的宗教記憶。先知外孫、第三伊瑪目 侯賽因(Ḥusayn ibn ʿAlī, الحسين بن علي) 在對抗倭馬亞王朝(Umayyad Caliphate, الخلافة الأموية)的戰鬥中殉難。此事件被解讀為「正義的少數對抗暴政的多數」,並透過每年 阿舒拉節(ʿĀshūrāʾ, عاشوراء) 的哀悼儀式重現,強化什葉派的群體認同與殉道神學。

3. 與五伊瑪目派、七伊瑪目派的比較

五伊瑪目派(Zaydī Shīʿa, زيدية):主要分布於葉門,認為伊瑪目不必神授無謬,而是應由家族中具能力、正義的後裔選出,政治性強,對伊瑪目的倫理與政治資格要求比十二伊瑪目派更重。

七伊瑪目派(Ismāʿīlī Shīʿa, الإسماعيلية):承認第七伊瑪目 伊斯瑪儀(Ismāʿīl ibn Jāʿfar, إسماعيل بن جعفر) 作繼承者,並強調隱密知識(esoteric knowledge, Taʾwīl, التأويل),政治權力可透過教團組織(如法蒂瑪王朝、阿迦汗教團)掌控,與十二伊瑪目派對末世救贖的等待有所不同。

這三個支派的分化,凸顯了什葉派內部對 伊瑪目繼承方式、神性與政治權力的不同理解,而十二伊瑪目派則在伊朗成為主流,部分原因在於其末世論、神學系統完整且易於制度化。

三、十二伊瑪目派的形成

1. 十二伊瑪目序列

十二伊瑪目派承認自阿里起共有十二位合法 伊瑪目(Imam, إمام),皆由神選定並擁有無謬誤性(ʿIsma, عصمة)。第十二位伊瑪目 穆罕默德·馬赫迪(Muḥammad al-Mahdī, محمد المهدي) 在874年進入 小隱遁(al-Ghayba al-Ṣughrā, الغيبة الصغرى),後來進入 大隱遁(al-Ghayba al-Kubrā, الغيبة الكبرى),並將於末世再臨,作為救世主(Mahdī, المهدي)。

2. 隱遁神學的影響

由於第十二伊瑪目不在塵世,宗教權威逐漸轉移到學者群體,形成什葉派特有的「代理制度」,由法學家引導信徒,直至伊瑪目再臨。

四、烏理瑪與阿亞圖拉制度

1. 烏理瑪與法學傳統

隱遁伊瑪目後,社群依靠 烏理瑪(ʿUlamāʾ, علماء, 伊斯蘭學者) 和 法基赫(Faqīh, فقيه, 法學家) 來詮釋律法。他們透過 伊智提哈德(Ijtihād, اجتهاد, 獨立推理) 指導宗教與社會生活,並逐漸建立了 賈法爾派法學(Jaʿfarī fiqh, فقه جعفري)。

「賈法爾派」之名來自第六伊瑪目 賈法爾·薩迪克(Jaʿfar al-Ṣādiq, جعفر الصادق, 702–765 AD),他在法律與神學領域的教導奠定了後世什葉派的正統法學體系。

2. 阿亞圖拉與大阿亞圖拉

自近代以來,什葉派發展出等級分明的宗教學者制度。最高的學者被稱為 阿亞圖拉(Āyatollāh, آية الله, 意為「真主的徵兆」)。

其中最具權威、能發布具有廣泛約束力的法律意見(Fatwā, فتوى)的,則稱為 大阿亞圖拉(Grand Āyatollāh, آية الله العظمى)。

他們通常是「可效法的對象」(Marjaʿ al-Taqlīd, مرجع التقليد),信徒必須依循其法律與宗教指導。這一制度為現代伊朗的宗教領導提供了組織架構。

五、薩法維王朝與國教化

1. 薩法維王朝的轉捩點

伊朗在 薩法維王朝(Safavid dynasty, الدولة الصفوية, 1501–1736) 時期徹底轉向十二伊瑪目派。王朝創建者 沙阿伊斯瑪儀一世(Shāh Ismāʿīl I, شاه اسماعیل اول, 「Shah」為波斯語皇帝之意) 於1501年即位後,強制推行十二伊瑪目派作為國教,並大量引入伊拉克、黎巴嫩的什葉派學者,建立學院與宗教機構。

這一舉措不僅改變了伊朗的宗教版圖,也使其與鄰近的遜尼派帝國(如鄂圖曼與帖木兒後裔)形成尖銳對立。

六、現代伊朗與伊斯蘭法學家監護理論

1. 問題意識

在第十二伊瑪目隱遁的情況下,誰能合法行使政治權力?

2. 霍梅尼的理論

伊朗革命領袖 魯霍拉·霍梅尼(Rūḥollāh Khomeinī, روح الله خميني, 1902–1989) 提出 伊斯蘭法學家監護理論(Wilāyat al-Faqīh, ولاية الفقيه),認為最高的 法基赫(Faqīh) 必須代行監護社會與國家的職責,直到馬赫迪再臨。

3. 當代架構

依據此理論,伊朗設立 最高領袖(Supreme Leader, رهبر معظم انقلاب) 一職,通常由最具權威的大阿亞圖拉擔任。他既是宗教最高指導者,也是政治最高決策者,權力超越總統與議會,成為現代神權政體的典型。

七、結論

十二伊瑪目派的形成過程,融合了:

歷史悲劇(卡爾巴拉殉難),

神學信仰(隱遁伊瑪目與馬赫迪再臨),

法學建構(賈法爾派法學),

制度化發展(薩法維王朝的國教化),

現代延伸(阿亞圖拉制度與法學家監護理論)。

與五伊瑪目派(Zaydī)及七伊瑪目派(Ismāʿīlī)的比較,凸顯了十二伊瑪目派的獨特性:其末世論、隱遁伊瑪目與代理制度易於形成穩定的宗教與政治結構,使其在伊朗成為主流什葉派,並最終演化為現代神權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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