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猶太教與伊斯蘭都是律法的宗教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為何說猶太教與伊斯蘭都是律法的宗教











猶太教與伊斯蘭教同屬中東一神教傳統,兩者皆以「律法」作為信仰與生活的核心規範,這使它們不同於基督教重「信心」與「恩典」的取向。從古代以色列的摩西律法到伊斯蘭的沙里亞法(Sharia),宗教信仰與法律秩序密不可分,神的旨意直接成為社會行為的準則。因此,學者常稱猶太教與伊斯蘭為「律法的宗教」(religions of law),因為兩者都強調「順服」與「行動」才是真正敬畏上帝(或真主)的表現。

一、律法的根源與神聖性

在猶太教中,律法即妥拉(Torah),意指「教導」或「指引」,主要指摩西五經,並延伸至口傳律法與後來的拉比傳統。猶太人相信,這些律法是上帝在西奈山上親自啟示給摩西的,是永恆不變的神聖法典。律法規範了猶太人的整個生活:宗教儀式、飲食禁忌、節期遵守、婚姻與商業行為,乃至社會正義與慈善責任。托拉中共有613條戒命(mitzvot),分為「當行之事」與「不可行之事」,被視為猶太人與上帝立約的具體表現。遵守律法不只是服從命令,更是一種靈性實踐,象徵人對上帝之聖潔與公義的回應。

伊斯蘭教的律法觀則體現在沙里亞法(Sharia)之中。Sharia原意為「通往水源之路」,象徵人類行走於真主指示的正道。穆斯林相信,沙里亞出自《古蘭經》與聖訓(Hadith),再由法學家加以詮釋成具體的法規體系(fiqh)。沙里亞法的範圍極廣,涵蓋禮拜、斋戒、施捨、婚姻、繼承、刑罰、商業與治理等。穆斯林的生活若離開律法,便失去「順服真主」的根基。可見,伊斯蘭並非僅是一種信仰,更是一套完整的宗教—法律—社會系統。

二、律法的範圍與功能

猶太律法與伊斯蘭律法皆屬「全面性規範」,不僅規定宗教禮儀,亦深刻滲入日常生活。猶太教要求信徒遵守潔淨法、飲食禁忌(例如禁止食用豬肉與血)、安息日的休工與敬拜;同時規定社會公義,如對窮人的施捨、對工人的公平待遇。這些律法使猶太民族在流散中仍保持文化與宗教的連續性。猶太學者常說:「不是以色列維持了律法,而是律法維持了以色列。」律法成為民族認同的核心。

伊斯蘭的沙里亞法同樣深入生活細節。穆斯林必須每日五次禮拜、齋戒月守齋、施天課、赴麥加朝聖。除此之外,沙里亞還規定婚姻契約、商業交易、刑事懲罰與政治倫理。它既是宗教法,也是民法與刑法的綜合體。在許多伊斯蘭國家,沙里亞甚至成為國家法律的根據。例如沙烏地阿拉伯與伊朗即明文宣稱以沙里亞為治國原則,體現「宗教即法律」的理念。

三、共同特徵的比較

猶太教與伊斯蘭教在律法體系上有若干共同特徵。

首先,在律法來源方面,猶太教的根據是摩西五經,而伊斯蘭教的根據是《古蘭經》與聖訓。兩者皆被視為上帝(或真主)直接啟示的聖言,因此具有最高權威。

其次,在律法範圍上,猶太律法著重於禮儀、道德、社會與飲食規定,而伊斯蘭律法則更廣,包括家庭與刑事法。這反映出伊斯蘭的政治與宗教合一特質。

再次,在信仰實踐方式上,猶太人以遵守613條戒命為敬虔的表現;穆斯林則透過遵行沙里亞法,力求「順服真主」的完全生活。兩者皆視「行為」為信仰的證據。

最後,兩者皆強調宗教與社會的結合。猶太教在古代以色列王國中體現神權政治的模式,而在流散時期則以社群自治(如猶太會堂與公會制度)維繫律法秩序。伊斯蘭則在穆罕默德時代建立「麥地那憲章」的宗教共同體,後世的哈里發制度亦試圖落實律法政治的理想。

四、信仰、律法與倫理的關係

猶太教與伊斯蘭教都主張:真正的信仰必須以行動實踐,僅有口頭承認上帝的存在而無行為遵行,並不足以成為義人。猶太教的先知彌迦說:「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就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迦書6:8)同樣地,《古蘭經》不斷強調「信道而行善」(الذين آمنوا وعملوا الصالحات)的重要性。信與行在兩者中密不可分,律法即是信仰的具體形式。

然而,律法並非僅是外在的規範,也有內在的倫理意涵。猶太拉比學者強調「律法之靈」(spirit of the law),即守法的目的在於實現上帝的公義與慈愛。伊斯蘭法學家則主張「法的五大目標」(Maqasid al-Sharia),即保護信仰、生命、理性、財產與後代,顯示律法本質上是維護人類福祉的體系。這種神聖律法與人間倫理相結合的觀念,使兩教的法律精神帶有普遍人道色彩。

五、歷史影響與現代挑戰

猶太教與伊斯蘭教的律法傳統在歷史上各自塑造了獨特的文明。猶太法典《塔木德》(Talmud)不僅影響猶太社群的內部管理,也孕育出重視辯論、詮釋與理性分析的法律文化。伊斯蘭法學的四大學派(哈乃斐、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則形成廣泛的法理體系,對中世紀及近代的伊斯蘭國家治理產生深遠影響。

然而,進入現代社會後,兩教都面臨世俗化與現代法制的挑戰。猶太社群在現代國家中需在宗教律法與民法之間尋求平衡;以色列亦因宗教法庭與世俗法院的權限爭議而屢有爭論。伊斯蘭世界則出現兩種傾向:一是保守派要求全面恢復沙里亞,如塔利班與伊朗政體;二是改革派主張律法應隨時代重新詮釋,以符合現代人權與民主原則。這場爭辯,正反映出律法宗教在現代化過程中的內在張力。

六、結語:律法的宗教與順服之道

總的來說,猶太教與伊斯蘭之所以被稱為律法的宗教,是因為兩者都將神的啟示轉化為具體可行的生活法典,並以順服與實踐為信仰的核心。對猶太人而言,律法是與上帝立約的見證;對穆斯林而言,律法是通往真主喜悅之道。兩者都拒絕「信而不行」的空洞信仰,而強調「行中有信、信中有行」的整全生活。

在這樣的宗教觀裡,信徒不是被動地接受救恩,而是主動地活出信仰的行動者。這正是「律法的宗教」與「恩典的宗教」之間的根本差異,也展現出中東一神信仰對人類行為與倫理秩序的深刻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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