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教與伊斯蘭教對通姦者是否執行砸石至死的刑罰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猶太教與伊斯蘭教對通姦者是否執行砸石至死的刑罰








一、誰要作證/需要多少見證人?

猶太教(根據聖經與猶太法 — halakha)

最低要求:兩名(或兩到三名)目擊者。《申命記》明確規定:處死不可只憑一人證言,要有二三見證人(Deut. 17:6;19:15)。後來的拉比文獻(塔木德、米示納)進一步把證人資格、觀察情境、警告程序等標準細化成極為嚴格的規則。 

嚴格的形式要件(使定罪幾乎不可能):

1. 證人必須是成年、守律法、為人可靠的男性(基本條件;後來還有更複雜的限制)。

2. 證人必須親眼看見且彼此在場(相互能辨認彼此的見證)。

3. 在犯罪行為之前,證人要當面**警告(hatra'ah)**被告:「你若這樣做,將會受到死刑」,被告當下必須回答承認知道仍要去做,且立即著手犯行(時間窗非常短)。

4. 証詞不可為近親或彼此關聯之人,且不得有罪證外的間接推斷。

這些程序與要件在塔木德/米示納(如 Sanhedrin)與後世註釋中詳述,使得真正達到死刑標準的案件極少。 

伊斯蘭教(經典教法 / 各法學派)

最低要求:四名可靠男性目擊者(或被告自白)。《古蘭經》在討論奸淫的證明時,及其註釋/法理傳統指出:若要以證人定罪(非被告自白),通常要求四名見證人能直接證明「性交的事實」(即男性與女性的性器官結合之實際行為)——這在法學與註疏中被嚴格理解為「看見性交本身」,難以達成。若被告自白(有些法學傳統要求反覆三次等形式),亦可構成證據。(古蘭經與經註、以及後來的聖訓與法學著述是主要根據)。 

**另外法律補救:**在伊斯蘭法中,若有人誣告而無法提出四名證人(即虛假指控 qadhf),誣告者本身可受刑(例如鞭刑)——這是一種阻止無憑指控的制度安排。 

二、砸石/石刑的具體程序(古代法典 vs 經典法學)

猶太法(塔木德 / 米示納所載的程序)

經典(米示納 Sanhedrin 等)記載的處置程序(是後來的規範化版本,不一定完全等同於《聖經》敘述):

1. 處決地點設在特定處(米示納說「石刑處在兩個人高的地方」)。

2. 當事人被推下而使其受傷或當場喪命;第一位見證者負責推(按米示納),若未死,第二位見證者把石頭推在其胸口;若仍未死,旁觀者才開始丟小石頭。米示納的論述有意減少被告的痛苦(例如推下使較快致死)。 

3. 在某些情況會有遮蔽(如蓋被單)以保護羞辱程度的規定;也有性別上不同的遮蓋規範(米示納有討論)。 

**關鍵點:**米示納詳細規定了程序,但同時把證明標準與程序複雜化到近乎不可能執行,使得實際被定罪並執行的案件非常稀少。古代猶太社會確有石刑的文本記錄與法律規範,但實務上,律法學者設計了繁複程序以保護被告。

伊斯蘭法(古典法學:rajm/石刑)

**法典化的描述較為簡潔:**傳統經典(各法學派)描述「rajm(石刑)」為由群眾以石頭投擲,直到被判者死亡。細節(石頭大小、是否先使其昏迷、誰先投、是否公開)在不同法學派與世俗法制中有差異。現代學術總結指出:傳統上石刑是「群眾投石致死」的程序性刑罰。 

**證明與程序的互動:**由於《古蘭經》本身對死刑的直接經文並不清楚(古蘭經對未婚性交處以一百鞭,關於已婚者死刑的規定更多見於哈迪斯與法學),法學家主要依據聖訓與既定的司法實務去界定石刑條件與程序。證明標準(四名目擊)在古典法學中被強調為極高門檻。 

三、古代確有執行石刑嗎?(出土與文獻證據)

猶太/古代以色列:《希伯來聖經》中記載多處以石刑處死的例子(例如利未記、申命記的條文與士師記/撒母耳記的敘述等),且後來塔木德與米示納把執行流程法律化,說明古代確有此刑罰存在的法律文化基礎。學術研究指出,聖經文本與拉比文獻是主要證據;考古學上直接對「石刑現場」的物證非常有限,但文本與典範文化證明了石刑在古代近東法制中是被承認的處死方式。 

四、20–21世紀:現代是否仍有執行?哪些地方?是否改為其他懲罰?

現況總覽(現代司法與非國家執行兩種情況)

1. 現代正式司法中極為罕見,但並非完全不存在。聯合國人權組織與國際人權團體報告指出,近代以來正式以司法判決執行石刑的案例主要見於伊朗(特別是2000年代之前與某些零星後續案件),以及某些地區在內戰或無政府狀態下由非國家武裝或部落法庭(例如ISIS、塔利班、某些索馬里法庭)所執行的石刑。國際人權組織特別記錄過數起現代司法或準司法的石刑案件。 

2. 具體國家案例:

伊朗:在2000年代與2010年代有被報導的司法石刑與多起判決(儘管政府有時宣稱停止或有暫時停止執行,但國內外團體紀錄指出若干實施或判決仍發生)。國際組織有多次呼籲立即停用此刑。 

塔利班(阿富汗):塔利班在其統治時期(1990年代)及最近重新掌權後,曾明文或暗示恢復嚴苛的教法刑罰,包括石刑的宣示(2024 年塔利班曾宣布恢復類似刑罰,引發國際強烈譴責並有新聞報導)。不過在不同地區實際執行情形差異大。 

非州部分地區 / 非國家行為者:例如ISIS、某些索馬里地區的伊斯蘭法庭、或是部落法庭在內戰或法制崩潰時,有公開以石刑處死的案例(通常被國際社會視為酷刑與非法處決)。 

3. 其它穆斯林多數國家通常不採石刑作為國家司法實務:很多國家雖在某些刑法草案或宗教條文中保留古典伊斯蘭刑法(hudud)刑罰,但實務執行被國家刑法、證明標準、以及國際壓力與訴訟程序所限制。許多國家改採鞭刑、監禁或罰金等替代刑罰,或根本不適用古典 hudud 條款。 

為何現代罕見?

證明標準極高,難以達到(四見證或反覆自白)。

**國際人權壓力與現代法治原則(如禁止酷刑與野蠻刑罰)**使得多數國家不敢或不願公開執行石刑。

司法程序、上訴與死刑審查在現代國家法制中一般會導致許多死刑判決被撤銷或轉為其他刑罰。 

五、實務與倫理補充(法律如何演變、當代處理方式)

猶太教內部: 後來的猶太法(拉比傳統)實際上以程序嚴厲化、法庭規範化來避免石刑的濫用;自第二聖殿毀滅(公元70年)以後,猶太社會更難恢復全面的死刑司法權,近代猶太流派普遍不主張在現代國家復活古代石刑。 

**伊斯蘭世界:**有學者與改革派主張(1)把哈迪德刑罰理解為歷史文本;(2)以現代司法與人權標準重新詮釋或廢棄石刑;(3)以證據科學與刑法替代(如監禁、罰金、勞改)以保護人權。實務上,不同國家的處理策略差異很大。 

**國際人權視角:**多個國際組織(如國際特赦、人權觀察)長期呼籲廢止石刑與所有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並追蹤現代被判或被執行的個案。國際法、聯合國人權機構普遍反對石刑。 

六、簡短結論(要點總結)

1. 證人數量:

猶太法(聖經+塔木德)定死刑通常要有至少兩位合格見證人,且伴隨非常嚴格的警告與時間要件。 

伊斯蘭教古典法若以證人定罪,多數法學傳統要求四名男性目擊者直接目擊性交行為;被告自白則是另一條路徑(自白有其程序與可能性)。 

2. 石刑如何進行(傳統/古典程序):

在猶太塔木德中有具體程序:將人推下特定高度,若未死則再由見證者放石於胸口,最後才由群眾投石;程序與各種規範是為了控制方式與(按文本)減少痛苦。 

在伊斯蘭古典法中,石刑通常描述為群眾以石頭投擲至死,細節由不同法學派與地方習慣調整。 

3. 古代確實有執行,現代則極為罕見但並非絕無:

古代以色列與古典伊斯蘭文本均有石刑的法律與記錄;但現代國家司法中正式執行石刑非常罕見,僅見個別國家(如伊朗在特定年份)或在法制崩潰之地由武裝團體或地方法庭執行;多數國家改以其他刑罰或直接不適用。國際人權團體多有記錄與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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