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業說解釋人間悲劇的效度與侷限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共業說」(collective sin 或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是神義論討論中一個極具爭議的議題。這一概念既深植於古代宗教的集體思維,也曾被濫用以合理化歷史悲劇。







一、共業說的基本意涵

「共業說」原意是指人類一體,罪與報應具有群體性,個體的苦難不僅可能出於自身的罪,也可能源於群體、民族甚至整個人類的錯誤與墮落。此觀念在東西方宗教中皆有蹤跡:

在佛教中,「共業」與「別業」並列,前者指眾生共造之因而共受其果,如戰爭、疫病、飢荒;後者則是個體所造之業。

在基督宗教中,雖不以「業」為術語,卻有相似概念,如亞當一人犯罪,全人類承受原罪(original sin)。

在神學脈絡中,共業說旨在說明:**罪惡的後果不僅限於行為者本身,而會波及整體群體與歷史。**這既反映人類存在的關聯性,也暗示自由意志的連帶責任。

二、聖經中的集體罪責觀

(一)舊約傳統

舊約聖經中對「集體責任」的理解具有兩種相互張力的走向。

1. 報應連帶的觀念:

《出埃及記》20:5 中說:「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表明早期以色列人相信罪惡具有家族或民族性的後果。當一個世代背棄上帝,其後代也可能受苦。

2. 個人責任的反省:

然而到了《以西結書》18章20節,先知強烈反駁此種觀念:「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義人的義歸自己,惡人的惡也歸自己。」這標誌著舊約思想的進化——從家族連帶轉為個人倫理的強調。

因此,聖經對「共業」的態度並非單向肯定,而是兼具早期的集體報應觀與後期的個人責任論。

(二)新約與原罪思想

新約的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五章闡述:「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這裡指的「一人」即亞當,而「一人的順從」指基督。

這段文字成為後世「原罪說」(doctrine of original sin)的基礎:亞當作為人類的代表,其墮落導致全人類的罪性與死亡。這是一種最原初的「共業」結構:人類共享墮落,也共享救贖。

但保羅同時也指出基督的救贖普遍性——若眾人因亞當的罪而受苦,也能因基督的恩典而得生。這使共業不再是絕望的命運,而是帶有盼望的救恩結構。

三、歷史中的共業說:以「弒神者」指控為例

在基督教歷史中,共業說曾被扭曲為宗教偏見的根據。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將猶太民族視為「弒神者民族」(deicidal nation)的說法。

根據《馬太福音》27:25,當彼拉多洗手不願負責時,群眾喊道:「祂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這句話在後世被解讀為猶太民族自承殺死耶穌的責任。中世紀以降,許多教會神學家與傳道人據此認為猶太人要為「殺死上帝之子」負永遠的罪責。

結果,這種神學解讀成為反猶主義的宗教根基。

中世紀歐洲的屠猶運動常以此為理由,視猶太人為「被詛咒的民族」。

二十世紀納粹雖屬世俗極權政體,但其宣傳仍借用這一古老的偏見,稱屠殺猶太人是「清除歷史罪孽」。而對猶太人的大屠殺稱為Holocaust ,恰好字義就是舊約時代人們向上帝敬獻的“燔祭”。

這正是一種極端共業論的政治化表現:以祖先之罪懲罰後代,將民族苦難合理化為「神意的報應」。

然而,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1962–1965)明確否定此說。文件《我們的時代》(Nostra Aetate)指出:**不能將耶穌之死歸咎於所有猶太人,古代或現代。**此舉終結了教會長久以來對猶太民族的宗教歧視。

四、其他例子:集體罪與歷史懲罰的誤用

1. 黑死病與巫術審判:

十四世紀黑死病肆虐歐洲時,許多人以為瘟疫是上帝對罪惡世界的懲罰,甚至指控猶太人「投毒井水」導致瘟疫爆發。這種共業式的思維導致了數以萬計的冤殺。

2. 自然災害的道德化解釋:

當代某些宗教領袖仍會將地震、海嘯或疫情歸因於「人類道德敗壞」或「同性戀的罪」,宣稱這是上帝懲罰全體人類的共業。此種說法雖保留了神義論的因果邏輯,卻在倫理上高度危險——它忽略了無辜者的苦難,並以虛構的罪名指控受害者。

3. 國家戰敗的宗教詮釋:

在歷史上,不少民族在戰敗後會以「我們離棄上帝」解釋國運衰敗,例如以色列在巴比倫之囚時(公元前586-539)的先知神學便如此。這種詮釋有助於民族反省,但若過度擴張,也會演變為自責的集體宿命論。

五、對共業說的批判與限度

共業說雖有其啟發性,但在神學上與倫理上均存在嚴重問題:

1. 混淆罪責與後果:

人類確實生活於互相關聯的世界,一人的錯誤可能導致他人受苦;但這僅意味後果可傳遞,不代表道德罪責也可傳遞。聖經中先知以西結的反駁即指出此區別。

2. 忽略個體自由與無辜性:

若將所有苦難解釋為集體罪的結果,無異於抹煞個人責任與道德選擇。這種思維容易演變為「受害者有罪論」,使被壓迫者再次受害。

3. 削弱恩典與救贖的普世性:

共業說若過度強調報應,就難以容納新約所揭示的恩典——即上帝的愛超越罪的傳遞。基督受難的意義正在於終止報復循環,而非延續之。

4. 歷史濫用的教訓:

從弒神者指控到現代的宗教偏見,歷史一次又一次證明,共業說一旦脫離謙卑與同情,就會成為迫害的工具。

六、結語:從共業到共責

「共業」的正面價值在於提醒人類命運相連:污染、戰爭、氣候危機、社會不義,都是我們共同造成、共同承受的結果。若將其理解為共責(corporate responsibility)而非報應性共罪,便能轉化為倫理上的自省——不是尋找誰該受罰,而是思考誰能負責、誰能改變。

神學反思的終點,應是呼喚共責而非共罰。上帝或許允許我們共享後果,為要喚醒人類彼此相愛、共同修復世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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