暹羅(泰國)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國王信仰到公民權利的歷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暹羅(泰國)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國王信仰到公民權利的歷程
一、佛教國家的起點:宗教與王權的合一
暹羅(Siam)自素可泰王朝(Sukhothai,13 世紀)以來,即以上座部佛教為立國基礎。拉瑪甘亨(Ramkhamhaeng,在位約 1279–1298)將「法」(Dhamma)與「王法」(Rāja-dhamma)結合,奠定「以佛法治國」的理念。國王既是政治統治者,也是護法者(Dhammarāja)。這種結構使佛教成為國家合法性的根源,也使宗教自由在概念上難以萌芽:臣民的信仰不屬於個人選擇,而是臣服於王與法的共同體義務。
阿瑜陀耶王朝(Ayutthaya,1351–1767)延續此一模式。國王主持全國僧團,寺院教育為培養官僚的重要途徑。外來宗教雖可在港口地區有限活動,如 17 世紀葡萄牙傳教士在吞武里(Thonburi)建立天主教堂,但僅限外商與移民信徒。佛教的統治地位無可挑戰。
然而,這種王權佛教的穩定結構,也為宗教統一與社會秩序提供了代價:任何異端或改信皆被視為政治不忠。宗教自由尚未被定義為權利,而是王恩之所賜。
二、近代化與宗教管制的重組(拉瑪四至五世時期)
19 世紀中葉,暹羅面臨西方殖民壓力。拉瑪四世(蒙固王,King Mongkut,1851–1868)出身僧侶,精通巴利文與西方科學,是東南亞少數兼具宗教修為與現代知識的君主。他既強化國家佛教體系,又允許有限宗教多元。1855 年《鮑林條約》(Bowring Treaty)開放通商後,英、美傳教士得以在曼谷活動,設立學校與醫院。拉瑪四世親自與傳教士辯論佛教與基督教教義,主張「信仰由心,不可強迫」。這是暹羅史上最早的宗教自由思想萌芽。
拉瑪五世朱拉隆功(King Chulalongkorn,1868–1910)延續其父之政策,在維持佛教國教地位的同時,推動行政現代化與宗教制度化。他於 1902 年頒布《僧伽法》(Sangha Act),將全國寺院納入中央僧務省統一管理,意在「現代化佛教」,但也強化了國家對宗教的控制。佛教由信仰共同體轉化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雖然外來宗教被允許存在,如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錫克與華人道教皆可活動,但其地位明顯次於佛教。
在西方列強殖民東南亞的背景下,暹羅的「寬容政策」既出於理想,也出於外交策略:展現文明國家的形象,以避免被列強「開化」之名所吞併。這種宗教自由,是王權維護主權的工具,而非公民的權利。
三、立憲革命與佛教國教爭議(1932-1970年代)
1932 年立憲革命推翻絕對君主制後,宗教與國家的關係出現首次法律化辯論。1932 年臨時憲法未將佛教定為國教,但保留「國王為佛教護持者」條款。此後的歷次憲法均重申此語句,象徵性地保證國家與佛教的連結。
二戰期間,銜接軍政的比汶·宋堯(Plaek Phibunsongkhram)政權強調「泰民族主義」,提倡「佛教為國魂」,並限制外來宗教活動。基督教學校被嚴密監控,伊斯蘭地區(尤其南部馬來穆斯林地區)遭受文化同化政策壓力,部分清真寺被迫接受泰語講道。宗教自由在國族整合名義下再次受限。
冷戰時期,美國支持泰國作為反共前線。基督教傳教士因此重新進入教育與醫療領域,泰國政府則以「宗教多元展現自由世界價值」作為宣傳。佛教僧團此時因內部腐敗與政治化問題,社會聲望下降,國家開始將宗教自由視為穩定社會的輔助機制而非威脅。
四、民主化與人權視野下的宗教自由(1970年代-21世紀初)
1970年代以降,學生運動與人權思想滲入泰國社會。1974 年憲法首次明文保障「信仰自由、實踐與傳播宗教之自由」,但又強調「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良好風俗」。這種雙重語言反映出國家既願承認個人宗教權利,又仍欲保留干預空間。
在社會層面,宗教多元化逐漸明顯。伊斯蘭教徒約佔全國人口 5%,主要集中於南部北大年(Pattani)、也拉(Yala)、陶公(Narathiwat)等府;基督教徒主要分布於北部山區少數民族與城市中產階層;華人社群則維持道教民間信仰。這些宗教群體雖表面平等,實際上在政府行政與教育資源分配上仍處劣勢。特別是南部穆斯林長期訴求自治與文化尊重,導致宗教自由議題與民族衝突緊密相連。
另一方面,佛教界內部也出現「改革佛教運動」。從銘鎮(Buddhadasa Bhikkhu)到派汶(Phra Payutto),多位思想僧呼籲佛教回歸社會倫理與人權精神。他們主張:真正的佛法不應依附國家,而應保障眾生之自由。這種思潮使「佛教國家」的觀念受到挑戰,促成了佛教內部對宗教自由的自省。
五、當代的爭議與調和:宗教自由的邊界
21 世紀以來,泰國政治動盪與宗教議題再次糾纏。2007 年憲法起草過程中,保守僧侶團體要求正式將「佛教為國教」入憲,引發激烈爭論。穆斯林與基督教團體反對此舉,認為將破壞宗教平等。最終憲法未採納國教條款,但維持「國家應尊重並保護各宗教」的模糊措辭。
同時,南部叛亂與恐怖攻擊使政府在安全名義下擴張監控。穆斯林社群常遭懷疑與歧視,清真寺活動受限。宗教自由因此在安全與多元間拉鋸。
在佛教界,部分民族主義僧侶鼓吹「保佛運動」,反對基督教與伊斯蘭傳教活動,甚至在網路上散播排外言論。相對地,也有開明僧侶倡導「宗教間對話」(interfaith dialogue),強調慈悲與人權是各宗教的共通核心。
總體而言,泰國的宗教自由既有憲法保障,又受社會結構制約。它不是西方式個人主義的產物,而是王權、民族與佛教傳統多重妥協的結果。
六、結語:從國王的寬容到公民的信仰權利
暹羅—泰國的宗教自由奮鬥史,是東南亞少有的「非殖民型現代化」案例。不同於越南或緬甸在殖民體制下被迫接觸宗教多元,泰國是在維持主權的前提下,自行調整宗教與政治的界線。
其歷程可概括為三個階段:
1. 王權時期的護法統一:宗教即政治秩序,信仰無個人選擇空間;
2. 近代化時期的工具性寬容:宗教自由作為外交與現代化手段;
3. 立憲與民主時期的權利化進程:信仰逐漸轉化為公民權利,但仍在國家與佛教傳統間擺盪。
今日的泰國仍自稱「佛教國家」,卻同時容納伊斯蘭、基督教與其他信仰。這種「多元中的主體性」是泰國宗教自由的獨特形態。它提醒我們:宗教自由不必然出自世俗化,也可以在傳統信仰內部孕育。泰國的經驗,正是從王權的寬容走向公民信仰自主的長程演化,一場尚未終結的歷史實驗。

.webp)
.webp)
.webp)

.webp)
.webp)
.webp)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