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宗教的高度倫理要求:從羅馬書與雅各書的論辯,到耶穌的四福音教導,再比較倫理要求低的宗教傳統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基督宗教的高度倫理要求:從羅馬書與雅各書的論辯,到耶穌的四福音教導,再比較倫理要求低的宗教傳統
基督宗教(天主教、東正教、新教)一向被視為高度倫理要求的宗教。這一評價不是來自後世神學家的發揮,而根植於其經典本身:保羅在《羅馬書》中提出「因信稱義」;雅各在《雅各書》中強調「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而耶穌在四福音書中的倫理教導,則把道德要求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從這三重來源中,可以看見基督宗教的倫理已內建於信仰核心之中,並非附加物。
然而,在世界上並非所有宗教皆如此重視倫理要求。台灣民間宗教、古希臘與古羅馬的多神宗教,便屬於對道德要求低甚至不關心倫理的宗教型態。它們的神觀、人神關係與宗教目的,都與三大一神論宗教截然不同。
以下從基督宗教的倫理觀出發,對照倫理要求低的宗教,進行比較與分析。
一、保羅與雅各:兩位新約作者對信心與倫理的互補觀
1. 保羅:《羅馬書》中「因信稱義」的神學焦點
保羅在《羅馬書》宣告: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 3:28)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馬書 5:1)
保羅並非鼓吹「靠信心得救即可隨便過活」,而是指出人的救恩基礎來自神恩典,而非人的功德。稱義不是人在神面前的一份道德成績單,而是接受赦罪與新生命的開始。
然而保羅也堅持:真正得救的人必然有道德更新。
「不要效法這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羅馬書 12:2)
「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悅。」(羅馬書 8:8)
「聖靈的果子」包含仁愛、喜樂、和平、忍耐等美德。(加拉太書 5:22–23)
保羅的邏輯很清楚:
信心是根,倫理是果;沒有果子的根便是假的。
2. 雅各:《雅各書》中「信心必有行為」的倫理焦點
雅各從另一角度補上保羅論述可能被誤用的空間。他強調: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各書 2:17)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各書 2:26)
雅各不是反保羅,而是反對「口頭信心」或「知識型信心」。他指出: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得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各書 2:19)
換句話說,若信徒的信心連鬼魔的「相信」都比不上,那便不是活的信心。
保羅與雅各其實呈現信仰的兩面:
救恩不是靠行為得來,但真正的救恩必然展現為倫理行為。
二、耶穌在四福音書中的倫理要求:高度內化與極大化的愛的倫理
保羅與雅各處理的是信仰與倫理之間的神學關係,而耶穌的教導則是一切倫理觀的源頭。四福音書中的耶穌,並非降低律法要求,而是將其提升到心靈、動機與生命本質的層次。耶穌的倫理觀可以歸納為四大方向:
1. 律法的內在化:從外在行為走向內心動機
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五章「登山寶訓」中提出最徹底的倫理深化:
連憤怒也不可: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馬太福音 5:22)
連動淫念也不可: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犯姦淫了。」(馬太福音 5:28)
耶穌不是要求人只在行為上「避免犯罪」,而是要求「心」不被罪污染。牽涉倫理的已不只是行為,而是性格與動機。
2. 愛的最高命令:「愛鄰如己」以及「愛仇敵」
耶穌把全部律法與先知總結為兩條:
「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要愛鄰如己。」(馬太福音 22:37–39)
「愛鄰如己」並不只是道德口號,而是要求人以愛自己的強度去愛他人。
耶穌更進一步要求:
「要愛你們的仇敵。」(馬太福音 5:44;路加福音 6:27–28)
這種倫理要求在古代世界幾乎無人提出。任何宗教勉強要求「不要傷害仇敵」,但要「愛仇敵」則革命性地顛覆了所有倫理邏輯。
耶穌的愛是突破血緣、族群、政治甚至敵對關係的愛。
3. 黃金律法:倫理的積極主動性
耶穌的黃金律法是西方倫理思想的重要來源:
「你願意人怎樣待你,你也要怎樣待人。」(馬太福音 7:12;路加福音 6:31)
這與其他文明中的「不施於人」的消極規則不同,是主動性的倫理行動要求:
不只是不犯罪,更是主動行善。
4. 饒恕的無限延伸與弱勢群體為中心
耶穌要求饒恕的次數不是七次,而是:
「七十個七次。」(馬太福音 18:22)
即無限饒恕,形成一種生命的基本態度。
祂的倫理也明確偏向弱勢:
祂觸摸長大麻瘋者
接納稅吏與罪人
醫治病患、關懷窮乏
主張「憐憫勝於祭祀」(馬太福音 9:13;12:7)
與民間宗教重視儀式不同,耶穌將倫理行動置於宗教的核心。
三、三大一神論宗教的共同倫理基礎
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雖然有不同神學與律法,但共同特徵是:
神是全知、全能、全在、全善
神是道德的本體與源頭
人的道德要求來自神的本性
敬拜與倫理不可分離
信徒須以倫理行動回應神的呼召
倫理在此類宗教中不是附屬物,而是核心。
四、倫理要求低甚至無倫理要求的宗教:台灣民間宗教的案例
台灣民間宗教(媽祖、王爺、土地公、城隍、關帝等)沒有系統化神學,也無整套倫理要求。其主要特徵如下:
1. 宗教目的以交換為主
信徒與神明關係是一種互惠交換:
信徒提供香火、祭品、還願、金錢
神明提供保平安、發財、升官、避災
宗教行為是一種「交易」,而非倫理責任。
2. 神明不以倫理判斷信徒
民間信仰的神通常不要求信徒改變品格:
做善事的人與作惡者都能拜同一位神
黑白兩道都拜關帝爺
信徒是否仁慈誠實通常不是信仰重點
道德並不是宗教參與的門檻。
3. 重儀式,不重倫理
台灣民間宗教關心的是:
有沒有還願?
有沒有燒香?
祭品是否齊全?
辦事是否按科儀進行?
卻很少問:
信徒是否誠實?
是否饒恕仇敵?
是否關懷貧弱?
宗教目標是安身立命,而非道德轉化。
五、古希臘、古羅馬宗教:神沒有倫理,人自然不需倫理
古希臘與羅馬的諸神(宙斯、赫拉、阿芙蘿黛蒂、阿瑞斯等)本身並不具有道德完美性:
可能嫉妒
可能報復
可能淫亂
可能多變無常
甚至彼此爭鬥
在這種神觀下,宗教自然不會要求信徒具備高尚品德。祭祀目的通常是:
求勝仗
求豐收
求風調雨順
求保佑城市
求家族繁榮
倫理指導反而來自哲學家(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而非宗教。
六、比較與結論:倫理高低取決於神觀與宗教目的
綜合比較三大一神論宗教與民間宗教、多神宗教,可以看出
1. 神觀決定倫理高度
若神是全善、全知、全能、聖潔的本體(如基督宗教):
——宗教必然要求道德提升、人性更新。
若神與人一樣有情緒、有弱點(如希臘羅馬宗教):
——宗教難以成為倫理來源。
若神只是提供保庇的力量來源(如民間宗教):
——倫理不是宗教的核心目標。
2. 信徒行為的標準取決於宗教的最終目的
基督宗教的目的:與神和好並成為聖潔的人
——倫理行為是信仰的自然結果。
民間宗教的目的:得保平安、求實際利益
——倫理行為不是必要條件。
古希臘羅馬宗教的目的:安撫神明、維持城邦秩序
——儀式比道德更重要。
總結
基督宗教的倫理要求之所以極高,是因為其神觀、救恩觀與人神關係的核心皆以「聖潔與愛」為軸心。從耶穌的登山寶訓到保羅與雅各的書信,基督宗教的信仰與倫理密不可分。
相反地,台灣民間宗教、古希臘與古羅馬宗教,皆不以倫理為中心,而以祭祀、儀式與交換為主要目的。
宗教是否有倫理要求,最終取決於它所相信的神是什麼樣的存在——
倫理高度,源自神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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