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約伯到約翰福音第九章:反報應式神義論的成熟形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從約伯到約翰福音第九章:反報應式神義論的成熟形態
在聖經傳統中,「苦難是否必然源於罪」是一條反覆被提出、也反覆被質疑的神學命題。《約伯記》已對簡化的報應神學提出根本性的挑戰,而《約翰福音》第九章,則透過耶穌對一名生來瞎眼者的回應,將這一反報應立場清楚而明確地表達出來,並在敘事與倫理層面上推向成熟。
一、問題的提出本身,即預設了報應神學
《約翰福音》第九章的敘事,始於一個在當時看來極為自然的提問。
約翰福音 9:1–2(和合本)
耶穌過去的時候,看見一個人生來是瞎眼的。
門徒問耶穌說:「拉比,這人生來是瞎眼的,是誰犯了罪?是這人呢?是他父母呢?」
門徒的問題並不是「是否有人犯罪」,而是「究竟是誰犯罪」。換言之,犯罪作為苦難原因已被視為不證自明的前提。這種思維模式,正是《約伯記》中約伯三位朋友反覆堅持的立場:上帝是公義的,因此苦難只能是罪的結果。
二、耶穌的雙重否定:拒斥「災禍=罪」的因果邏輯
耶穌的回答,並未在門徒設定的框架內作出選擇,而是直接拆毀整個前提。
約翰福音 9:3(和合本)
耶穌回答說:「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
這裡的關鍵在於「也不是……也不是……」的雙重否定。耶穌並非將責任從個人轉移到家庭,或從人轉移到制度,而是否定了苦難必須被道德化解釋的必要性。
這一立場,與《約伯記》序言中對約伯的評價形成明確對照:
約伯記 1:8(和合本)
耶和華問撒但說:「你曾用心察看我的僕人約伯沒有?地上再沒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
約伯的苦難,在敘事伊始即被宣告並非源於罪;約翰九章中的瞎眼者,亦是在故事一開始就被解除道德指控。
三、「顯出神的作為」:不是原因解釋,而是問題方向的轉移
「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這一句,若被理解為苦難的起因,將導致神學上的嚴重困境,彷彿上帝預先安排一個人終身受苦,只為日後彰顯能力。然而,從整個敘事結構來看,這一句更合理的理解,並非因果說明,而是敘事焦點的轉移。
門徒問的是:「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
耶穌回答的卻是:「在這種處境中,神的作為將如何被看見?」
這種轉向,與《約伯記》後半部的神學策略高度一致:上帝沒有回答「為什麼你受苦」,而是透過臨在與對話,重新界定人與神的關係。
四、從被審問者到見證人:神義論的敘事展開
約翰九章的獨特之處,在於神蹟並非結束,而是衝突的開始。這名得醫治的人被帶到宗教權威面前,接受一場帶有預設結論的審問。
約翰福音 9:24–25(和合本)
所以法利賽人第二次叫了那從前瞎眼的人來,對他說:「你該將榮耀歸給神;我們知道這人是個罪人。」
他說:「他是個罪人不是,我不知道;有一件事我知道,從前我是眼瞎的,如今能看見了。」
在這裡,「這人」清楚指向耶穌,而「他回答說」則是那位從前瞎眼的人。這段引文必須從 9:24 開始,否則 9:25 中的代名詞將失去明確指涉。
神學上更重要的是,這名曾被視為「罪的結果」的人,在權威的審訊下拒絕配合既定的神學結論。他不為耶穌辯護,也不參與神學爭論,而是堅持一個不可被否定的事實經驗。約翰在此呈現的,不是抽象神學,而是在權力與教義壓力之下,為自身經驗作見證的倫理姿態。
五、與對觀福音中瞎眼者敘事的必要區分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約翰福音》第九章所記載的事件,並非對觀福音中巴底買得醫治的另一版本。
馬可福音 10:46(和合本,節選)
到了耶利哥;耶穌同門徒並許多人出耶利哥的時候,有一個討飯的瞎子,是底買的兒子巴底買,坐在路旁。
巴底買的故事(平行經文見於《馬太福音》20:29–34、《路加福音》18:35–43),發生在耶利哥,人物有名有姓,敘事重點在於信心的呼求與彌賽亞身份的顯明。相較之下,約翰九章的事件發生在耶路撒冷,主角生來瞎眼、未具名,整章重心放在罪、光明、見證與宗教權威的衝突之上。
因此,這不是同一事件的不同記錄,而是不同傳統對「看見/瞎眼」意象的神學運用。
六、結論:拒絕審判受苦者的神學
綜合而言,《約翰福音》第九章承接並深化了《約伯記》的反報應神學。耶穌拒絕將苦難轉化為道德指控,也拒絕讓神學成為壓迫受苦者的工具。神的作為,不是在因果解釋中顯明,而是在醫治、恢復、以及讓被邊緣化者重新成為說話主體的過程中被看見。
這樣的神義論,不提供答案,卻規範態度:
在苦難面前,指控他人是錯誤的;與受苦者同行,才接近上帝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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