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論七:罪論(Hamartiology / 罪學)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分論七:罪論(Hamartiology / 罪學)
一、正統敘述:罪的本質與影響
**罪論(Hamartiology / ἁμαρτία)**研究人類罪性、罪的來源與結果,以及罪對個人與社會的影響。核心概念包括:
原罪(Original Sin / Peccatum Originale)
人類始祖亞當夏娃的不順從,使罪性遺傳給所有人。《羅馬書》5章12節:“所以,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如此死就臨到所有人,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
原罪不僅是個人行為,也是一種存在狀態,使人與神隔絕。
個人罪(Personal Sin / Peccatum Personale)
個人的違背神命行為,包括思想、言語、行為上的不義。
《雅各書》4章17節:“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結構性罪(Structural Sin / Peccatum Structurale)
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中固有的不義,例如壓迫、貪婪、歧視。
《以賽亞書》1章17節:“你們要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
自由意志與罪的責任
傳統神學認為罪源於自由意志(Free Will / Liberum Arbitrium)選擇違背神的旨意。
《約翰壹書》1章8節:“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二、歷史辯論
奧古斯丁與原罪論
奧古斯丁(Augustine / 354-430 AD)強調原罪的傳承性與人性敗壞。
原罪使人無法靠自己行善,需要神的恩典拯救。
預定論(Predestination / Praedestinatio)與罪
若神預定誰得救,是否意味部分人無自由意志而注定犯罪與滅亡?
加爾文(John Calvin / 1509-1564)提出雙重預定:救恩與滅亡皆在神主權掌握之中。
這引發自由意志(Free Will)與神主權(Divine Sovereignty)的張力。
宗教改革與罪的個人化
路德(Martin Luther / 1483-1546)強調罪的個人責任,信徒應靠信心得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 / 信心稱義)。
三、當代挑戰與批判性問題
1. 罪的心理與社會理解
現代心理學將某些行為視為心理疾病、創傷後壓力或社會條件影響,而非道德罪。
社會學指出,結構性不義可能不是個人道德選擇。
問題:
如果罪被心理或社會化解釋,神學上的罪與救贖意義是否受挑戰?
信仰如何在心理與社會科學框架下保持其倫理權威?
2. 自由意志 vs. 預定論
預定論可能削弱個人道德責任感:若神預定部分人得救,是否還需負罪責?
自由意志論強調責任,但如何解釋原罪、天生傾向惡的現象?
問題:
神的全知與全能與人的自由意志如何調和?
當代倫理與心理學如何解讀人性邪惡與道德責任?
3. 現代倫理困境與信仰實踐
現代社會的道德相對主義、多元文化及法律制度,與傳統罪的概念存在衝突。
信仰若僅強調個人罪與救恩,可能忽略結構性不義或社會責任。
問題:
神學如何同時兼顧個人倫理、社會正義與救贖歷史?
信仰是否需要重構罪的概念以回應現代社會?
四、小結
罪論面臨現代主要挑戰:
心理與社會解釋:行為是否為罪或心理/社會現象的爭議。
自由意志與預定論張力:神的主權與人責任的倫理困境。
倫理與社會實踐的衝突:個人罪與結構性罪的神學整合問題。
因此,現代罪論不再只是描述道德違背,而必須面對心理學、倫理學與社會科學的多重挑戰,使神學保持現實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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