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墮胎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把關,但幾乎等於沒有把關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台灣的墮胎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把關,但幾乎等於沒有把關,因為最常被引用(濫用)的規定就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合法墮胎。但究竟何謂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根本沒有界定。










這個觀察非常精確,這正是台灣墮胎議題中**「法律條文與實務操作」**之間最大的斷層,也是宗教界與保守團體最常抨擊的「漏洞」。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在法律界與醫學界被戲稱為**「霸王條款」**。以下解析這個條文的現況、爭議點,以及為何它被認為「形同虛設」:

​一、 「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解釋空間

​根據現行法規,只要懷孕婦女認為生育會影響其心理或家庭,即可合法墮胎。目前的實務現狀如下:

​缺乏客觀審核標準: 法律並未規定必須由「精神科醫師」診斷出憂鬱症或焦慮症,也未要求提出具體的「家庭經濟困境證明」。

​醫師的裁量權與避險: 對於婦產科醫師而言,心理感受是主觀的。若醫師拒絕施行手術導致婦女發生意外或私自尋求密醫,醫師可能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只要當事人簽署同意書,宣稱「會影響心理健康」,醫師通常都會受理。

​實質上的「墮胎自由化」: 雖然台灣刑法仍有墮胎罪,但因為這一款條文的存在,台灣在實務上早已等同於「只要想墮胎,就能合法墮胎」的國家。

​二、 宗教界與保守團體的強烈抨擊

​這正是為什麼台灣保守福音派團體(如前述推動 8 週禁令的組織)對此極為不滿的原因:

​「優生」名義的濫用: 宗教界認為《優生保健法》原本是為了篩選遺傳疾病(優生),現在卻變成了「避孕失敗後的補救手段」。

​生命權的輕視: 他們主張「心理健康」不應凌駕於胎兒的「生命權」之上,認為目前的法律完全沒有平衡兩者的利益。

​缺乏諮商介入: 保守團體批評,現行制度下婦女從決定到手術往往缺乏深度諮商與評估,導致第 6 款變成了「墮胎快捷鍵」。

​三、 目前的修法方向與爭論

​在 2024-2026 年的修法討論中,針對這個「空洞」的條文,社會各界有不同的對策:

​保守派主張: 應建立「強制諮商期」與「強制思考期」。即使引用第 6 款,也必須經過第三方專業機構(非手術醫院)評估,確認真的有心理或家庭重大困難。

​婦團與進步派主張: 既然第 6 款已經實質落實了女性身體自主權,就應該乾脆廢除刑法墮胎罪,將墮胎完全移出刑法,納入純粹的醫療行為管理,而不是用一個模糊的條文來「假裝有把關」。

​四、 總結:台灣的「法律偽善」困境

​台灣目前的處境確實如您所言:法律上看似有嚴格的限制(刑法墮胎罪、優生保健法的條款限制),但實務上卻極度寬鬆。

​這種「法律上的嚴厲」與「操作上的寬鬆」,導致了兩極化的結果:

​對女性而言: 雖然能輕易墮胎,但仍背負著「違法」的陰影與汙名。

​對宗教界而言: 則認為國家在法律上「帶頭說謊」,放任生命被無界定地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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