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宗教會與特定政治體制結合嗎?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有無這種說法:特定宗教會與特定政治體制結合,譬如先進民主法治國家多為基督新教與天主教國家,威權專制國家多為伊斯蘭與佛教國家。





這個說法很常聽到,而且它抓到了一點歷史現象;

但如果把它當成「規律」就會立刻出現大量反例。

學界大致的共識是:

宗教確實會影響政治文化,

但「哪一種宗教必然導向哪一種政體」並不存在。

更精確的說法是:

不是宗教教義直接決定政體,而是宗教所形成的「社會組織型態」與「權威觀念」,會與某些政治制度比較相容。

我們一步一步來看。

一、為什麼這種印象會產生

我們會得到這個印象,其實並非毫無根據。

近代民主最早成熟的區域確實集中在:

英國

荷蘭

瑞士

北美

北歐

而這些地區幾乎全部屬於西方基督宗教文化圈(尤其是新教)。

同時冷戰以來的許多威權國家:

中東多為伊斯蘭

部分東南亞與南亞為佛教或伊斯蘭

於是就很容易推出一個結論:

某些宗教支持民主,某些宗教傾向威權。

但問題是,這個結論一碰到歷史細節就開始崩潰。

二、先看反例(非常重要)

基督宗教並不天然民主

長期以來最典型的專制國家反而是基督宗教國家:

中世紀教宗國

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天主教)

法國波旁王朝(天主教)

沙皇俄國(東正教)

納粹德國(新教路德會與天主教)

法西斯義大利(天主教)

佛朗哥西班牙(天主教)

也就是說: 基督教世界有民主,也有極權。

伊斯蘭世界也不全是專制

歷史上:

奧斯曼帝國存在法學自治

部分伊斯蘭城市長期有商人自治傳統

現代:

印尼(全球最大穆斯林人口國)曾是獨裁但現在是民主國家

馬來西亞有競爭性選舉

突尼西亞曾一度民主化

佛教也並非必然威權

日本(佛教文化圈)是成熟民主

台灣(佛道混合宗教)是民主

蒙古(藏傳佛教)共黨執政時期是專制獨裁,後來是民主

歷史上的西藏政體是藏傳佛教神權貴族制,

顯示同一宗教也能支持完全不同政治形式。

三、真正的關鍵不在教義,而在「宗教權威結構」

這才是學界比較接受的解釋。

不同宗教,其「組織型態」差異很大:

1)分散型權威(較易與民主相容)

特徵:

多中心

地方自治

教義可爭論

沒有唯一解釋者

典型: 新教(特別是加爾文宗、清教徒傳統)

這會培養一種政治習慣: 會議、投票、長老制、契約觀念。

英美議會文化某種程度正是從教會治理形式學來的。

2)集中型權威(較易與威權相容)

特徵:

正統教義

唯一合法詮釋

宗教法與社會法結合

例如某些伊斯蘭法學體系或歷史上的國教制度。

注意:這不是說教義命令專制,

而是權威結構容易被國家採納。

3)儀式共同體型(與政治弱連結)

特徵:

重儀式

輕教義

無統一組織

典型: 民間宗教、道教、部分佛教

結果通常不是民主或專制,

而是「政治低介入」——宗教不太主張某一特定政體。

四、一個更深的原因:政教關係模型

真正關鍵的是宗教對「神與權力關係」的理解。

可分三種:

(A)神權統治觀

宗教與法律直接合一

→ 容易形成神權政治

(某些伊斯蘭政體、部分歷史上的基督教國家)

(B)兩權分立觀

宗教權威與世俗權威不同來源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長期發展) → 容易出現法治與憲政

西方的特殊性其實在這裡:

教會與國王長期互相競爭,而非融合。

(C)宇宙秩序觀

宗教關心的是宇宙與個人修行,不太關心政體

→ 宗教對政治影響較弱

(許多佛教、道教社會)

五、為什麼西歐最後先出現民主

不是因為「基督教比較民主」,

而是出現了一個歷史上罕見的條件:

宗教權威與政治權威長期衝突而互相限制。

教宗 vs 皇帝

教會法庭 vs 王室法庭

神學家 vs 君主貴族

結果產生一個觀念:

沒有任何權力是絕對的。

這個觀念最後演變為憲政與法治。

六、最後結論

因此可以這樣修正那句話:

錯誤版本:

某些宗教產生民主,某些宗教產生專制。

較接近學術觀點的版本:

某些宗教的組織型態與權威觀念,較容易與特定政治制度相容,但政體最終仍由歷史、經濟、社會結構與國家形成過程決定,而非由教義直接決定。

換句話說:

宗教會影響政治文化,

但不會單獨決定政治制度。

否則我們無法同時解釋: 美國、瑞典、俄羅斯、與中世紀西班牙都屬基督宗教文明,卻呈現完全不同的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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