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條信綱是甚麼?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三十九條信綱是甚麼?

相對於路德宗的《奧格斯堡信條》與長老宗的《西敏信條》,《三十九條信綱》(Thirty-Nine Articles of Religion,1563年正式定稿)是**英格蘭教會(聖公會/Anglican)**的信仰標準。

​這份文件的最大特色在於它的**「中庸之道」**(Via Media),試圖在天主教與激進新教(喀爾文派)之間尋求一條平衡之路。

​一、 出現的時間與背景

​時間: 16世紀中葉(1563年由議會通過,1571年正式確認)。

​背景:

​都鐸王朝的動盪: 英國在亨利八世脫離教廷、愛德華六世激進改革、瑪麗一世復辟天主教後,政局極度不安。

​伊莉莎白一世的和解政策: 為了國家的穩定,女王希望制定一份既能讓溫和天主教徒接受,又不違背新教基本神學的綱領,以結束宗教內鬥。

​法典化: 它是在早期《四十二條信綱》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最終成為英格蘭教會的法律基準。

​二、 核心內容與立場

​這 39 條信綱並非完整的系統神學書,而是針對當時爭議點的「立場聲明」:

​唯獨聖經(第 6 條): 明確指出凡聖經未載錄或無法證明的,不得要求人信以為信條。

​基督的唯一救贖(第 11-18 條): 支持「因信稱義」,反對靠功德得救(此處傾向路德與喀爾文)。

​聖餐觀點(第 28 條): 採取中間路線。

​反對天主教的「變質說」(餅酒質變為身體)。

​反對路德宗的「同質說」(真實同在)。

​主張基督在聖餐中是以「屬靈的方式」同在,信徒藉由信心領受(接近喀爾文派)。

​教會與王權(第 37 條): 這是最具英國特色的一條。明確規定英國君王在英格蘭領土內擁有最高權力,拒絕羅馬教宗的管轄權。

​三、 三大信條之比較

​為了讓你清晰看出《三十九條》與前兩者的差異,我們進行如下整理:

​《奧格斯堡信條》(1530): * 教派: 路德宗(信義宗)。

​特點: 最早的改革聲明,對傳統禮儀最溫和,強調真實同在。

​《西敏信條》(1646): * 教派: 改革宗(長老宗)。

​特點: 最嚴謹、邏輯最強、神學最激進(預定論、全面改革),徹底拋棄傳統主教制。

​《三十九條信綱》(1563): * 教派: 聖公會(安立甘宗)。

​特點: 政治與宗教的折衷方案。它保留了天主教的「主教制」與禮儀美學,但在「教義」上(如稱義、聖禮)採納了新教觀點。

​四、 歷史評價:是否達成目的?

​極大的成功: 它成功地穩定了英格蘭的宗教局勢,讓英格蘭教會成為一個獨特的「中間派」教會。

​包容性與張力: 由於文字具有一定的模糊空間(包容性),它容許了聖公會內部同時存在「高教派」(較接近天主教)與「低教派」(較接近新教)的共存。

​法律地位: 直到今天,英格蘭教會的牧師在就職時,仍需承認這份信綱。

​總結:

如果說《奧格斯堡信條》是為了辯護,《西敏信條》是為了建構系統,那麼《三十九條信綱》就是為了國家的合一。

​這三份文件共同構成了現代新教三大主流教派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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