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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與近代國家建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宗教改革與近代國家建構 導言:從宗教衝突到政治秩序 16世紀的歐洲宗教改革不僅挑戰天主教會的神聖權威,也深刻改變了政治格局與國家形態。改革帶來的社會秩序重組,促使各國必須在宗教多元化與政治統治之間尋求平衡。本文將分析宗教改革如何影響近代國家建構,包括主權國家、中央集權、法律制度及國家與宗教關係的演變。 一、宗教改革的政治衝擊 1. 德意志邦國的分裂 德意志地區在宗教改革中出現諸多新教派,主要有路德宗與加爾文宗。宗教分裂帶來以下政治後果: 邦國自主性增強:各地諸侯利用宗教改革擴張自治權,形成各自的宗教政策。 中央集權受限: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全境的統治權力削弱,諸侯可自行決定宗教政策。 社會與軍事衝突:如三十年戰爭(1618–1648),宗教差異加劇政治分裂與戰爭頻率。 這顯示宗教改革不僅是信仰問題,也深刻影響國家主權與權力配置。 2. 北歐國家的路德宗化 瑞典、丹麥等國採行國家路德宗,結果顯示宗教改革可以成為國家建構工具: 國家教會制:教會受國王控制,宗教權威轉為國家附屬,降低跨國教會干涉。 中央集權鞏固:國王借助教會資源與信仰合法性加強統治。 社會穩定:宗教與政治整合,使秩序空白期縮短,戰爭與動亂相對有限。 北歐的經驗表明,宗教改革在中央集權國家中可以促進國家建構,而非僅引發社會混亂。 二、宗教改革對法律與制度的影響 1. 世俗法治與教會法的區隔 宗教改革後,新教諸國逐步建立世俗法律體系,以國家權力規範社會行為。 教會權威被限制在宗教與禮儀範疇,法律制度逐漸世俗化。 2. 教育與行政制度的世俗化 教育不再完全受教會控制,國家開始介入教育、文化與公共服務。 官僚制度與行政系統發展,強化國家統治能力。 3. 宗教自由與國家權威的平衡 德意志《奧格斯堡和約》(1555)提出「以君主信仰決定國教」原則(cuius regio, eius religio),確立諸侯對宗教政策的控制,但對少數信徒留有限度保護。 這種制度化安排為後世多元社會與宗教自由提供早期實驗範例。 三、宗教改革與國家主權 宗教改革改變了國家與跨國宗教權威的關係,促成近代國家主權概念的興起: 1. 削弱跨國教會干預 教宗與天主教會對國家內政的影響力下降。 各國君主與中央政權可自主決定宗教政策與法律秩序。 2. 國家主權與國際秩序 三十年戰爭結束後簽訂的《西伐利亞和約》(...

革命、恐怖與價值真空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革命、恐怖與價值真空 導言:秩序真空與社會暴力歷史經驗表明,當舊秩序崩解而新秩序尚未建立時,社會容易陷入混亂、恐怖與暴力。這種「價值真空」或「秩序真空」現象在宗教、政治與文化轉型中屢見不鮮。本文將以法國大革命為中心案例,並比較其他革命與社會動盪事件,探討秩序崩解、價值真空與極端暴力之間的關係。 一、秩序真空的理論框架 秩序真空概念源自比較社會學與政治社會學的分析,核心假設如下: 1. 舊秩序瓦解 原有的倫理、法律與社會規範失去合法性或威信,無法有效約束社會行為。 2. 新秩序尚未建立 社會尚未形成替代性權威或制度,缺乏有效的社會整合與行為規範。 3. 價值與心理真空 個人與群體缺乏共同的行為準則或信念支撐,對未知權威或激進理念容易產生依附與追隨。 4. 暴力與恐怖產生 在秩序與價值缺失的情況下,群體衝突、極端意識形態、革命暴力容易爆發。 這一框架可以用來解釋歷史上多次革命、內戰或社會動盪,包括法國大革命、德國三十年戰爭、俄國革命與中國文化大革命。 二、法國大革命與恐怖統治(1789–1794) 1. 舊秩序的瓦解 法國大革命前,法國社會由封建階級與天主教會控制。舊制度(Ancien Régime)具有以下特徵: 政治權威:君主擁有神授王權,貴族掌握地方行政與司法權。 社會階層:貴族、教士、平民分明,階級制度僵化。 宗教倫理:天主教教義提供行為規範與社會凝聚力。 經濟困境、啟蒙思想的傳播,以及君主財政危機,削弱了舊秩序的合法性。國民對於貴族與教士特權的不滿,最終引發1789年的大革命。 2. 秩序真空與價值危機 舊秩序崩解後,革命初期的社會秩序尚未建立: 法律空缺:革命早期缺乏穩定的法律體系,舊法被廢,新的規範尚未形成。 倫理真空:宗教影響力被削弱,啟蒙理性與共和理念尚未深入民心。 政治混亂:不同革命派系(吉倫特派、雅各賓派等)競爭權力,無法統一指導社會秩序。 這種真空促使社會不確定性升高,民眾對激進意識形態與極端政治人物產生依附。 3. 恐怖統治的出現 雅各賓派掌權後,建立了以革命理念為核心的恐怖統治(Reign of Terror,1793–1794): 政治手段:以革命法庭審判、公開處決鎮壓異議。 社會目標:以恐怖維護共和理念與政治統一。 文化意義:宗教倫理與舊社會道德被徹底削弱,新的價值觀強制推行。 恐怖統治雖成功暫時維...

世俗化與政治合法性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世俗化與政治合法性 導言:宗教秩序的衰退與世俗替代 歷史顯示,宗教在許多社會中不僅提供倫理指引,也承擔社會秩序的功能。當宗教權威衰退或失效時,社會便面臨秩序真空的風險。歐洲宗教改革(16世紀初起)即為典型例證:天主教的權威在德意志、北歐及部分法國地區遭受挑戰,社會、政治與軍事秩序因此受到衝擊。然而,隨著世俗權威逐漸建立,秩序空缺得以被替代。本文將分析宗教秩序衰退的過程,並探討世俗化如何提供新的政治合法性與社會穩定基礎。 一、宗教秩序的社會功能 以涂爾幹(Émile Durkheim)與韋伯(Max Weber)為代表的社會學理論指出,宗教是社會秩序的重要來源。涂爾幹認為,宗教透過集體信仰(collective beliefs)與儀式(rituals)鞏固群體凝聚力;韋伯則指出,宗教倫理能促進社會行為規範化,尤其在經濟與政治領域。宗教秩序的主要功能可概括為三點: 1. 倫理規範功能:提供「何為善、何為惡」的道德判準。 2. 社會整合功能:透過共同信仰與儀式維繫群體凝聚力。 3. 政治合法化功能:以神聖權威支持統治,穩定社會秩序。 在歐洲中世紀,天主教不僅是信仰體系,也是一種跨國秩序的維持力量。教宗、主教與教會法對國家與民眾生活具有深遠影響,宗教與政治權威高度交織。 二、宗教秩序衰退與世俗化起源 宗教秩序的衰退往往伴隨多重因素。歐洲宗教改革提供了最明顯的案例。1517年,馬丁·路德於威登堡張貼《九十五條論綱》(Ninety-five Theses),挑戰教會權威,並提出信仰與救贖的新解釋。此舉導致以下結果: 1. 教會權威分化:路德宗、加爾文宗等新教派出現,信徒依地域與政治取向分裂。 2. 政治衝突升級:德意志邦國、法國胡格諾教徒、英格蘭國教改革等引發戰爭與社會動盪。 3. 倫理與信仰真空:長期依賴教會倫理與儀式維持秩序的社會機制受到挑戰。 這一過程促使社會尋求新的秩序來源,為世俗化提供了歷史土壤。世俗化(secularization)並非單純宗教衰退,而是指社會生活與政治組織逐步依靠非宗教的合法性來源來維持秩序。 三、世俗化的制度表現 在宗教秩序衰退的背景下,歐洲逐漸形成了以世俗法律與政治制度為核心的秩序。世俗化的主要表現包括: 1. 法治與行政制度 國家法律逐漸取代教會法,成為維持社會規範的核心工具。 德意志、瑞典與法國逐步建...

秩序的崩解與重建:從宗教改革到世俗化時代的轉折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秩序的崩解與重建:從宗教改革到世俗化時代的轉折 當一個社會原有的價值體系與秩序基礎瓦解時,混亂與暴力往往接踵而至,直到新的信念與制度重新建立。歷史上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最典型者莫過於歐洲在宗教改革時期所經歷的劇變。 自1517年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於威登堡(Wittenberg)發表《九十五條論綱》(Ninety-five Theses)以降,原本由天主教會維繫的宗教與道德秩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教宗的權威動搖,信仰的統一崩潰,隨之而來的是宗教分裂、政治叛亂與思想革命。從德意志的邦國衝突到法國的基督新教胡格諾派戰爭,再到神聖羅馬帝國內爆發的三十年戰爭(1618–1648),整個歐洲陷入了長達一個世紀的宗教與政治動亂。 這場混亂最終在1648年的《西伐利亞和約》(Peace of Westphalia)中暫時止息。這份條約不僅結束了戰爭,更標誌著一個新的秩序的誕生——主權國家體系(sovereign state system)的建立。國家取代教會成為秩序的核心,政治世俗化開始取代宗教權威,歐洲社會進入現代國際關係的框架。 然而,世俗化的崛起並未導致新的混亂。相反地,雖然宗教的公共權威衰退,但理性、法治與民族國家成為新的穩定支柱。由此可見,「宗教式秩序」的瓦解並不必然導向社會崩潰,只要有新的合法性來源與價值系統得以填補。 若要尋找世俗化導致混亂的例外,則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堪稱典型。革命者以理性與公民美德取代信仰,掀起激進的去宗教化運動,甚至創立「理性崇拜」(Cult of Reason)。但宗教的真空反而催生恐怖統治(Reign of Terror),在短暫的狂熱之後,革命的理性神話崩解,最終以拿破崙的軍事專制收場。 這段歷史顯示,宗教雖非維持秩序的唯一力量,卻是「社會意義的來源」(source of social meaning)之一。當舊秩序崩潰而新價值尚未成形,社會便陷入空洞與混亂。宗教改革的歐洲之所以最終穩定,是因為政治主權與民族國家的興起成功替代了宗教權威;而法國大革命之所以陷入恐怖,則因理性化的信仰尚未成熟為可持續的社會倫理。

宗教勸善假說的崩潰:一個比較宗教學的分析框架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宗教勸善假說的崩潰:一個比較宗教學的分析框架 一、前言:從「勸人為善」到宗教多功能論 華人社會常以一句話概括宗教:「宗教都是勸人為善。」這句話聽似中性仁厚,實際上卻在學理上難以成立。歷史上,有宗教教人慈悲與寬恕,也有宗教鼓吹征戰與犧牲;有宗教追求靈魂淨化,也有宗教以血祭取悅神靈。若僅以「善惡」作為唯一尺度,我們將無法理解宗教在人類社會中的多樣功能。 比較宗教學(comparative religions)的任務,正是要超越單一價值評判,從結構與功能的角度理解宗教。宗教並非單純的道德機器,而是一個結合倫理、救贖、社會整合、政治合法化與心理慰藉等功能的制度體系。本文嘗試提出五個分析變數,重建宗教比較的學術架構,並以此檢討「宗教皆勸人為善」這一常見但誤導性的假說。 二、比較宗教學的五個分析變數 第一,倫理導向(Ethical Orientation)。 這指的是宗教是否提供明確的善惡準則與行為規範。 佛教、基督教與伊斯蘭教的倫理導向極高,其戒律、誡命或律法構成信仰核心。相對之下,日本神道教、古希臘與古羅馬的宗教重心在於儀式與祭祀,對信徒個人行為的善惡並不關心,強調的只是對神靈的正確敬拜方式。 第二,救贖觀(Soteriology)。 宗教是否許諾終極的解脫、救恩或永生?這是區分「救贖宗教」與「現世宗教」的關鍵。 基督教與伊斯蘭教的信仰重心在於死後的審判與永生;佛教則追求脫離生死輪迴的涅槃。反之,神道教與古代多神信仰著重現世安寧、祖靈庇佑與國家長治,對「來世救贖」並無明確論述。 第三,神聖來源(Source of the Sacred)。 宗教的神聖性究竟來自超越世界的神,抑或內在於自然與生命本身? 亞伯拉罕系宗教——猶太教、基督教與伊斯蘭教——皆信奉一位超越世界的上帝;這種「超越性神觀」要求信徒服從律法。相反地,日本神道、古希臘宗教及台灣民間信仰所崇敬的神靈多內在於自然(如山川、樹木、祖靈),這種「內在神聖」傾向以交換與供奉為中心。 第四,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 宗教在社會中的角色各不相同。 儒教與伊斯蘭教主要維繫社會秩序與法度;基督教側重個人救贖與道德教化;佛教在多數亞洲社會中兼具慈悲倫理與心理療癒功能;而民間信仰則藉由祭典、廟會與祈福,強化地方社會的凝聚力。宗教的社會功能往往比其教義更能解釋它的長久存在。 ...

從荷蘭到美洲:宗教自由理念的跨洋傳播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從荷蘭到美洲:宗教自由理念的跨洋傳播——清教徒、啟蒙思想與美國信仰自由的誕生 一、前言:從避難港到新世界 十七世紀初的荷蘭聯省共和國,是歐洲宗教與思想的「中繼站」——無數因信仰受迫的少數群體在此尋得喘息之地。然對某些群體而言,荷蘭的「寬容」仍不足以實現他們心中的宗教理想。這些人之中,最著名的莫過於英格蘭的清教徒(Puritans)。 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與萊登避居十多年後,於 1620 年乘「五月花號」(Mayflower)橫渡大西洋,在北美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Plymouth Colony)。這次遷徙象徵著一場文明的轉移:宗教自由理念,從荷蘭的務實寬容,跨越海洋,轉化為美洲的神聖使命。 然而,宗教自由的實現並非一帆風順。荷蘭的寬容是「政治妥協的產物」,而美國的宗教自由則經歷了由清教壟斷、異端受迫,再到憲法保障的曲折歷程。這篇文章將探討:荷蘭的宗教寬容如何啟發美洲的信仰自由,並如何在啟蒙時代的思想與政治實踐中,成為現代人權的核心。 二、英格蘭清教徒的流亡與荷蘭經驗 清教徒起源於英格蘭宗教改革的延續。他們主張進一步「淨化」聖公會,反對主教制與國王的宗教干預。詹姆斯一世與查理一世先後以國家權力維護聖公會正統,導致部分清教徒被監禁、驅逐。 1608 年,一批由牧師約翰·羅賓森(John Robinson)領導的清教徒逃往荷蘭萊登(Leiden),在那裡生活十餘年。他們在萊登大學附近建立社群,經營印刷、織布與貿易,與當地社會和平共處。荷蘭政府允許他們在私人住宅舉行禮拜,未予干涉。 然而,這段「寬容的歲月」也讓清教徒感受到現實的矛盾: 他們感激荷蘭的自由,但認為荷蘭社會過於世俗、商業氣息濃厚; 他們可以自由崇拜,卻難以建立「純粹的神權社群」; 他們的子女逐漸荷蘭化,使家長憂心信仰的純正。 因此,他們決定離開這個相對自由卻道德鬆弛的國度,前往新世界,建立一個「由聖徒治理的國度」。這是一場矛盾的旅程:逃離迫害以追求自由,卻同時懷抱建立「正統共同體」的願望。 三、普利茅斯殖民地與「自由的兩難」 1620 年十一月,五月花號抵達北美後,乘客簽署了著名的《五月花公約》(Mayflower Compact)。這份簡短文件開啟了美洲自治與社會契約的傳統,其核心是:「為了共同利益而立法」。但在宗教層面,普利茅斯社群卻並非人人平等——只有信仰「正確」的清教徒...

荷蘭宗教寬容的形成與影響——從八十年戰爭到現代宗教自由理念的誕生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荷蘭宗教寬容的形成與影響——從八十年戰爭到現代宗教自由理念的誕生 一、前言:歐洲宗教戰爭中的例外之地 在十六至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與政治的糾纏導致了無數流血衝突。英格蘭內戰、德意志的三十年戰爭、法國的胡格諾派大屠殺——整個基督教世界幾乎都陷於正統與異端的惡性對抗之中。然而,在這個血腥時代,卻有一個小國成為宗教難民的避風港——尼德蘭(荷蘭)聯省共和國(United Provinces of the Netherlands)。 這個以商業共和與加爾文主義為基礎的新興國家,不但在政治上成功脫離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專制,也在宗教與思想上開啟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寬容傳統。它不完全是出於理想主義,而是由政治現實、商業利益與文化理性所共同孕育的產物。荷蘭的宗教寬容,既是歷史的偶然,也是現代自由理念的重要起點。 二、哈布斯堡王朝統治下的壓迫與反抗 十六世紀中葉,尼德蘭(低地國,Low Countries)是西班牙王室的領地,當時由國王菲利普二世(Philip II, 1527–1598)統治。他堅決奉行天主教正統與宗教一致政策,並派遣異端審判官清除宗教改革的勢力。 然而,尼德蘭地區的社會結構與西班牙截然不同。它擁有繁榮的城市、發達的印刷業與商業階層,人民受教育程度高,思想活躍。當馬丁·路德與約翰·加爾文的著作傳入後,許多民眾被改革宗教義吸引。西班牙的嚴厲鎮壓反而激起反抗——1566 年爆發「破壞聖像運動」(Beeldenstorm),群眾衝入教堂摧毀聖像,象徵對教權與偶像崇拜的拒絕。 菲利普二世遂派遣阿爾瓦公爵(Duke of Alva)率軍鎮壓,設立「血腥委員會」(Council of Blood),大規模處決新教徒與反叛者。這場恐怖統治反而促使各省團結起來,在奧蘭治親王威廉一世(William of Orange, 1533–1584)的領導下,展開長達八十年的獨立戰爭。 這場戰爭不僅是民族獨立的鬥爭,也是一場爭取信仰自主與良心自由的抗爭。荷蘭人逐漸將宗教自由與政治自由視為同義詞:要脫離暴君,就必須擁有選擇信仰的權利。 三、共和國的誕生與「務實的寬容」 1579 年,七個北方省分簽署《烏特勒支同盟》(Union of Utrecht),正式建立「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該文件雖以加爾文主義為官方宗教,但同時規定不得因信仰而迫害臣民——這是歐洲最早...

荷蘭:歐洲宗教衝突的避難所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在十六至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戰爭時期——從法國的胡格諾派(Huguenots)、英格蘭的清教徒(Puritans)、德意志的再洗禮派(Anabaptists)、乃至猶太人——許多宗教少數群體最終都選擇逃往荷蘭(當時的尼德蘭七省聯省共和國,United Provinces of the Netherlands)。這並非偶然,而是由一系列宗教、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條件共同促成的結果。以下分幾個層次說明: 一、宗教自由的實驗場:加爾文主義的「寬容化」 荷蘭最初並非天生自由,而是因爭取自由而自由。十六世紀尼德蘭反抗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統治(八十年戰爭,1568–1648),其核心即是反抗宗教壓迫。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二世為了維護天主教正統,在尼德蘭實行異端審判與殘酷鎮壓,逼迫許多加爾文派信徒流亡。 然而,正是這場抗爭,使荷蘭人把宗教自由視為民族獨立的象徵。荷蘭的主流教會是加爾文派改革宗(Calvinist Reformed Church),但在實際治理上卻出現一種「務實的寬容(pragmatic tolerance)」——官方信仰一方面確立,但並不強迫個人皈依。這在當時的歐洲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荷蘭的「寬容」不是理論上的自由主義,而是出於社會現實的折衷:貿易城市中有太多外來人口、不同教派的工匠與商人,若要強制宗教統一,勢必破壞經濟。於是政府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不公開傳教、保持社會秩序,就默許各派信仰。這種「隱性寬容」(covert tolerance)成為後來歐洲宗教避難者的希望所在。 二、商業共和國的開放性與實用主義 荷蘭在十七世紀崛起為海上貿易強國(所謂「黃金時代」),首都阿姆斯特丹成為歐洲的金融與文化中心。商業社會的邏輯重視契約、信譽與貿易,而非宗派歧見。商人階級深知:宗教迫害只會驅走人才與資金。 因此,當法國的胡格諾派在 1685 年《南特敕令》被廢後(即《楓丹白露敕令》),大量逃亡者湧入荷蘭。他們帶來手工業技術、資本與國際網絡,使荷蘭更繁榮,進一步強化了「寬容帶來利益」的觀念。 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與萊登等城市幾乎成了「宗教流亡者的聯合國」:英格蘭清教徒在此避難(後來部分乘五月花號前往北美),猶太人從伊比利亞半島逃來建立社群,再洗禮派與門諾派(Mennonites)亦能公開聚會。荷蘭社會由此形成一種非官方的宗教多元制度——不同...

暹羅(泰國)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國王信仰到公民權利的歷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暹羅(泰國)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國王信仰到公民權利的歷程 一、佛教國家的起點:宗教與王權的合一 暹羅(Siam)自素可泰王朝(Sukhothai,13 世紀)以來,即以上座部佛教為立國基礎。拉瑪甘亨(Ramkhamhaeng,在位約 1279–1298)將「法」(Dhamma)與「王法」(Rāja-dhamma)結合,奠定「以佛法治國」的理念。國王既是政治統治者,也是護法者(Dhammarāja)。這種結構使佛教成為國家合法性的根源,也使宗教自由在概念上難以萌芽:臣民的信仰不屬於個人選擇,而是臣服於王與法的共同體義務。 阿瑜陀耶王朝(Ayutthaya,1351–1767)延續此一模式。國王主持全國僧團,寺院教育為培養官僚的重要途徑。外來宗教雖可在港口地區有限活動,如 17 世紀葡萄牙傳教士在吞武里(Thonburi)建立天主教堂,但僅限外商與移民信徒。佛教的統治地位無可挑戰。 然而,這種王權佛教的穩定結構,也為宗教統一與社會秩序提供了代價:任何異端或改信皆被視為政治不忠。宗教自由尚未被定義為權利,而是王恩之所賜。 二、近代化與宗教管制的重組(拉瑪四至五世時期) 19 世紀中葉,暹羅面臨西方殖民壓力。拉瑪四世(蒙固王,King Mongkut,1851–1868)出身僧侶,精通巴利文與西方科學,是東南亞少數兼具宗教修為與現代知識的君主。他既強化國家佛教體系,又允許有限宗教多元。1855 年《鮑林條約》(Bowring Treaty)開放通商後,英、美傳教士得以在曼谷活動,設立學校與醫院。拉瑪四世親自與傳教士辯論佛教與基督教教義,主張「信仰由心,不可強迫」。這是暹羅史上最早的宗教自由思想萌芽。 拉瑪五世朱拉隆功(King Chulalongkorn,1868–1910)延續其父之政策,在維持佛教國教地位的同時,推動行政現代化與宗教制度化。他於 1902 年頒布《僧伽法》(Sangha Act),將全國寺院納入中央僧務省統一管理,意在「現代化佛教」,但也強化了國家對宗教的控制。佛教由信仰共同體轉化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雖然外來宗教被允許存在,如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錫克與華人道教皆可活動,但其地位明顯次於佛教。 在西方列強殖民東南亞的背景下,暹羅的「寬容政策」既出於理想,也出於外交策略:展現文明國家的形象,以避免被列強「開化」之名...

朝鮮半島宗教自由奮鬥史(朝鮮王國-日治時期-大韓民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朝鮮半島宗教自由奮鬥史(朝鮮王國-日治時期-大韓民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一、儒教秩序下的宗教禁錮(1392-19世紀中葉) 朝鮮王國自 1392 年李成桂建立以來,即以朱子學為正統意識形態。國家推崇儒學為治國之道,並嚴格壓抑其他信仰。佛教在高麗王朝曾為國教,至朝鮮王朝初期被視為腐敗與迷信之源,遭到系統性壓抑:寺院被遷往深山,僧侶不得入城,佛教財產被沒收。這種政策持續數百年,使佛教從社會核心退居邊陲。 至於西方天主教,自18世紀末由朝鮮知識分子自學而興。1784年李承薰(이승훈,Yi Seung-hun)自北京受洗歸國,創立本地信徒群體。天主教的平等觀念、拒絕祖先祭祀等思想與儒家倫理衝突,遂引發嚴厲迫害。自1801年辛酉迫害起,歷經1839年、1846年與1866年的大規模屠殺,數千信徒殉教。當時的「信仰」被視為叛國行為,宗教自由尚未成為可以想像的權利。 二、外力衝擊與宗教轉折(19世紀後期-1910) 19世紀下半葉,西方列強東來,朝鮮王朝內外交困。1866年丙寅洋擾與1871年辛未洋擾使政府更懷疑外來宗教為「帝國主義前哨」。然而,1876年《江華條約》迫使朝鮮開港,外國傳教士開始活動。1886年《朝法修好通商條約》正式承認法國傳教士之權利,宗教自由開始被外力強行納入外交條款。 此後新教亦進入朝鮮。1884年美國醫宣教士艾倫(Horace N. Allen)抵漢城(今首爾),1885年阿片醫院(鴉片醫院,後為延禧醫院)開院;1887年以後,禮拜堂、學校、醫院陸續建立。西方宗教的教育與醫療事業,雖帶來現代化契機,但也被視為外國勢力滲透的象徵。王朝末期的宗教政策因此陷於兩難:既需外援以求改革,又恐信仰衝擊既有秩序。 三、日治時期的宗教控制與抵抗(1910-1945) 1910年朝鮮併入日本帝國,宗教政策轉向殖民統治的工具。日本總督府一方面容許各宗教存在,以分化民心;另一方面推行「神社參拜」制度,以天照大神信仰象徵皇民忠誠。天主教與新教界最初多半為求保留空間而被迫妥協,但部分信徒堅決拒絕神社參拜,遭逮捕或流放。 同時,宗教成為民族意識的避難所。1919年「三一獨立運動」中,新教、天主教與天道教(Cheondogyo)信徒共同起義,宗教網絡成為動員基礎。佛教界雖因長期被日本利用為統治緩衝,但部分僧侶亦暗中支持民族運動。日治末期,神社參拜...

越南的宗教自由奮鬥史——從皇權祭祀到社會主義監控之間的信仰掙扎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越南的宗教自由奮鬥——從皇權祭祀到社會主義監控之間的信仰掙扎 一、前殖民時期:儒、佛、道三教共治的體系 越南自古深受中國文化影響。自唐宋以降,北越(安南)成為中國的藩屬國,儒家思想遂成為國家統治正統。儒家主導政治秩序,佛教與道教滲透民間信仰,形成「三教並立」格局。 李朝(1009–1225)與陳朝(1225–1400)雖以佛教為國教,國王自奉為菩薩王,但宗教自由概念仍不存在。宗教是服務國家的倫理工具。國王與官僚掌控寺院財產與住持任命,佛教成為國家儀式的一環。 到黎朝(1428–1789),儒教全面掌權,考試制度嚴格,佛教地位衰退。雖然民間信仰仍廣泛存在——如媽祖、城隍、祖先崇拜——但「信仰自由」尚未成為個人權利。宗教是「社會規範的一部分」,非個體良知的表達。 二、天主教的傳入與迫害(16–19 世紀) 16 世紀後,葡萄牙與法國傳教士相繼抵達越南海岸。最早的傳教士包括亞歷山大·羅德(漢字名羅歷山,Alexandre de Rhodes, 1591–1660),他創制了越南羅馬拼音(國語,Quốc ngữ),對文化影響深遠。到 17 世紀末,越南已有數十萬天主教徒,主要集中在北部與中部。 然而,天主教的擴張引發了封建政權的警惕。阮朝建立後(1802),皇帝嘉隆、明命、嗣德均視天主教為「外來勢力的滲透」。天主教徒拒絕祭祖、拒絕參與儒家禮儀,被指「背叛傳統」。 自 1825 年起,明命帝連續頒布禁教令,燒毀教堂、處死神父與信徒。嗣德帝(1847–1883)更實施大規模鎮壓,據法國記載,約有十萬名天主教徒被殺害。許多殉道者後來被梵蒂岡封聖。 三、殖民時代:宗教自由與殖民控制的共生 1884 年《順化條約 》(Traité de Hué) 簽訂後,越南淪為法屬印度支那的一部分。法國殖民當局以「文明使命」為名,積極扶持天主教,將其視為文化統治的工具。 在殖民體制下,天主教首次獲得制度性自由:可設教堂、辦學校、出版報紙。然而,這種自由附帶著政治特權與社會分裂。天主教徒多受殖民者保護,得以受教育與仕官,與佛教徒之間產生階級張力。 佛教則在法國統治時期日漸式微。寺院被課重稅、土地被收歸國有。儒教因科舉廢除而喪失政治功能。越南社會信仰結構因此徹底重組——從「三教共治」變成「天主教與殖民政府共治」。 四、南北分裂與佛教抗爭(1954–1975) 1...

日本的宗教自由奮鬥史:從鎮壓到保障:信仰與國家之間的漫長和解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日本的宗教自由奮鬥史 從鎮壓到保障:信仰與國家之間的漫長和解 一、前近代:信仰從屬於國家秩序 在日本古代,宗教與政治的界線極為模糊。奈良、平安時代的「神佛習合」體系,使神道與佛教交織成一種為國祈福的祭政一致體制。天皇被視為天照大神的後裔,祭祀與統治密不可分。此時的宗教自由觀念幾乎不存在,信仰並非個人選擇,而是國家儀禮的一部分。 鎌倉時代(12–14 世紀)雖出現淨土宗、日蓮宗、禪宗等新興教派,帶來宗教多元化,但「自由」依然受到嚴格限制。幕府通常根據政治考量對教派給予保護或迫害。日蓮(Nichiren, 1222–1282)屢遭流放與禁教,就是典型例子。宗教若威脅政權秩序,即被視為叛逆。 二、戰國與基督教的興起:第一次「宗教自由」的試煉 戰國時代的割據局面(15–16 世紀)讓各地領主為爭取貿易與火器利益,容忍甚至扶持傳教士。1549 年耶穌會士**聖方濟·沙勿略(Francis Xavier)**抵達鹿兒島,開啟日本基督教史。短短數十年間,基督徒遍及九州各地,甚至有部分大名(如大友宗麟、大村純忠)皈依天主教。 然而這種「宗教自由」極為脆弱。豐臣秀吉在 1587 年發布「伴天連追放令」,指出傳教士「誘人改宗、毀佛寺神社、破壞人倫」,認為其破壞社會秩序。德川幕府建立後更徹底鎮壓。 三、鎖國與鎮壓:宗教自由的黑暗時代 德川家康最初對基督教尚容忍,但 1614 年正式下令禁教,展開長達兩個世紀的鎮壓。基督徒被迫改信佛教、參加「寺請制度」以證明非信徒,違者處死。1637–1638 年的島原之亂是這段歷史的轉折點。該起叛亂以貧苦農民與基督徒為主,被幕府解讀為宗教叛亂,遂更嚴酷地鎮壓一切基督教活動。 自此之後,日本進入近乎宗教專制的狀態。佛教寺院成為社會管理網絡的一部分,每戶須登記於寺院之下。宗教被國家制度化,用以維護秩序而非追求信仰真理。 然而,基督徒並未完全消失。部分信徒轉入地下,形成所謂的**「隱匿基督徒」(Kakure Kirishitan)**社群,在外表上崇拜佛像或神像,實則以祈禱詞、符號、傳說保存信仰,直到 19 世紀中葉才重見天日。 四、明治維新與宗教自由的誕生 19 世紀中葉,日本被迫開國。西方列強要求貿易與傳教自由,迫使幕府重新審視宗教政策。1858 年的《安政條約》雖允許外國人在居留地設教堂,但日本人仍被禁止入教。 1...

伊斯蘭世界:信仰與法律的邊界——宗教自由在沙里亞(Sharia,伊斯蘭教法)之下的困境與覺醒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伊斯蘭世界:信仰與法律的邊界——宗教自由在沙里亞(Sharia,伊斯蘭教法)之下的困境與覺醒 宗教自由在現代人權語彙中似乎理所當然,但對許多穆斯林國家而言,它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難題。伊斯蘭並非單純的宗教,而是一套涵蓋信仰、政治、法律與日常倫理的全體制度(din wa dawla,意即「宗教與國政一體」)。因此,「宗教自由」一詞在許多穆斯林心中,不僅涉及個人選擇,更觸及整個社會秩序的合法性。 一、從《古蘭經》到沙里亞:信仰與秩序的糾纏 《古蘭經》明言:「宗教上沒有強迫」(第二章256節),這句經文常被現代伊斯蘭學者用以支持宗教自由的理念。然而,古典法學家在建構沙里亞體系時,卻將這句話理解為「初期宣教階段」的策略語,而非永久原則。穆罕默德時代的麥地那政體結合信仰與政治,改宗與叛教因而被視為「叛離共同體」的行為,而非單純宗教選擇。 根據《聖訓》,先知曾說:「誰改變其宗教,就殺了他」(布哈里聖訓錄第9卷第84章)。這句話成為後世伊斯蘭法學的關鍵依據。從阿拔斯王朝(750–1258)以降,遜尼派四大法學派——哈乃斐、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雖對程序與寬限期有所差異,但在「叛教應受死刑」的原則上幾乎一致。這使得信仰自由在穆斯林世界長期無法立法化。 二、帝國時期:正統與異端的界線 鄂圖曼突厥帝國是伊斯蘭世界最後的大帝國,其「米利特制度」(millet system)曾被後世視為多元共存的範例。帝國允許希臘正教徒、猶太人等少數群體在自治社群內依本教律法生活,納稅並承認蘇丹權威即可。然而,這種「共存」並非平等,而是層級化的:非穆斯林被視為「受保護民」(dhimmi),需繳「人頭稅」(jizya),不得傳教、建新寺院或婚姻越界。 對穆斯林而言,宗教身份是政治忠誠的象徵。十五世紀後,蘇菲教團與法學派共同維持信仰秩序,凡質疑《古蘭經》、拒守禮拜或主張世俗政權者,皆可能被視為「叛教者」。鄂圖曼帝國晚期雖引入歐洲法律改革(坦志麥特,Tanzimat,改革時期),但真正的宗教自由仍止步於紙上。 三、現代民族國家:殖民與主權的雙重陰影 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歐洲列強瓜分穆斯林世界。殖民政權引入西方法律體系與「人權」觀念,但多為統治便利而非理念實踐。當地的宗教菁英往往將宗教自由視為「西化」與「背叛真主」的象徵。 以埃及為例,1882年英國佔領後,法學教育世...

俄羅斯——東正教的帝國陰影與自由的延宕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俄羅斯——東正教的帝國陰影與自由的延宕 一、從拜占庭的火焰到北方的十字 西元988年,基輔大公弗拉基米爾(Vladimir the Great)在第聶伯河畔受洗,全國貴族與民眾被迫一同下河成為基督徒。這不是一次靈性的覺醒,而是一場政治的受洗——一個民族被納入拜占庭的精神秩序。自此,東正教與俄羅斯國家的命運緊密相連。 東正教的信仰以神秘與儀式為核心,教會不是公民社會的一部分,而是權力的神聖化者。拜占庭(東羅馬帝國)在公元1492年被鄂圖曼突厥帝國大軍滅亡後,俄羅斯視自己為「第三羅馬」,自詡承繼真信仰的最後堡壘。這種「救贖的使命感」成為後世專制的神學根基——沙皇不僅是國王,更是受膏的牧人;背叛君主,等同背叛上帝。 二、伊凡雷帝(恐怖者伊凡)與宗教恐懼的體制化 16世紀,伊凡四世(Ivan IV, the Terrible)將教會完全納入皇權之下。他的「祕密警隊」(Oprichnina)以清洗異端與叛徒之名進行殘酷鎮壓,連修道院也難逃搜捕。自此,俄羅斯的宗教不再屬於人民的信仰,而成為王座的護符。 同時期的西歐正經歷宗教改革與人文主義,然而俄羅斯的信仰世界仍封閉。印刷術的傳入引起恐懼,閱讀《聖經》是少數神職與貴族的特權。信仰不是啟蒙的起點,而是服從的語言。 三、牧首尼康改革與「舊禮派」的悲劇 17世紀,莫斯科牧首尼康(Patriarch Nikon)推行禮儀改革,試圖將俄羅斯教會儀式與希臘本源對齊,卻激起強烈反彈。成千上萬的信徒——「舊禮派」(Old Believers)——拒絕接受新儀式,寧願被逐、被殺,也不願改變畫十字的方式。 1666年教會會議宣告舊禮派為異端,許多村落被焚、教士自焚殉教。這是俄羅斯歷史上第一場因「宗教純粹」而導致的大規模自滅,也象徵信仰自由的萌芽被扼殺於搖籃。 四、彼得大帝:啟蒙的專制 彼得大帝(Peter the Great, r. 1682–1725)帶來了現代化與啟蒙語言,但他的改革同時徹底世俗化了教會。1721年,他廢除牧首制度,設立「神聖會議」(Holy Synod),由國家官員監管。東正教自此淪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成為「神聖的部門」。 彼得的啟蒙,是為了國家而非個人。他開放教育、引進科學、修建聖彼得堡,但他不容異端或自由思想。俄羅斯的「現代性」因此帶有矛盾性:形式上擁抱理性,本質上仍是威權。宗教自由...

德意志:路德會與信仰分裂的代價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德意志:路德會與信仰分裂的代價 當1517年秋天的風掃過威登堡(Wittenberg),一位修士走向教堂大門,手中拿著九十五條用拉丁文寫成的辯題。他沒有高聲呼喊,也無意革命,只是想邀請討論——討論贖罪券、懺悔與信心的意義。那個名叫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奧古斯丁會修士,無法預料這個舉動會點燃整個歐洲的靈魂。 那一天,德意志迎來了改革;也迎來了分裂。 一、信仰的覺醒 路德的問題表面上是神學的:人的救贖來自信心還是行為?但更深層的,是權威的問題。當他宣告「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與「唯獨信心」(sola fide),他其實挑戰了羅馬教廷的中介角色。救恩不再需教會授予,人人可以直接面對上帝。 對德意志的貴族而言,這不僅是宗教問題,更是政治解放。德意志長期分裂為三百多個諸侯國,神聖羅馬帝國名義上由皇帝統治,實際上卻鬆散無比。羅馬教廷對地方教會徵稅、指派主教,早已引起不滿。路德的神學成為反羅馬的旗幟,也成為地方自主的口號。 1521年,路德被召至沃爾姆斯帝國議會(Diet of Worms),在皇帝查理五世面前拒絕收回言論,說出了那句震盪後世的名言:「我站在這裡,我別無選擇。」這不僅是宗教立場的堅持,也是一種良心的宣言——個人對真理的責任高於一切權威。 二、從信仰到戰爭 然而理想的自由往往以火光為代價。路德雖提倡良心自由,但他並不主張社會叛亂。當1524年爆發德意志農民戰爭(German Peasants’ War),數十萬農民打著「以聖經之名」反抗貴族壓迫時,路德反而支持鎮壓。他的《反對強盜與殺人農民》(1525)一書中寫道:「應該像瘋狗一樣打死他們。」 這段血腥的插曲揭示了改革的矛盾:宗教自由並非社會革命的同義詞,而是一場由上而下的信仰重構。 宗教改革的浪潮很快席捲整個德意志。薩克森、黑森等地接受路德教義,巴伐利亞與奧地利仍忠於天主教。帝國內部信仰分裂,舊秩序開始崩解。 1530年,奧格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試圖在皇帝與新教諸侯之間達成妥協,但失敗。隨後幾十年,帝國陷入宗教與權力交織的鬥爭。 三、奧格斯堡的妥協:主權與信仰的界線 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Peace of Augsburg)是歐洲宗教自由史的轉折點——卻也是極其有限的。和約承認路德派(Luthera...

西班牙:信仰的鐵籠與宗教裁判所的陰影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西班牙:信仰的鐵籠與宗教裁判所的陰影 格拉納達的山風在1492年的冬天格外冷。那一年,一位穆斯林王子在阿罕布拉宮前交出城門的鑰匙,眼前是天主教雙王的旌旗與十字架在城牆上升起。歷經八百年的伊比利亞再征服運動(Reconquista),穆斯林政權的最後堡壘終於淪陷。 這是西班牙誕生的時刻——也是宗教寬容死去的時刻。 一、伊莎貝拉的信仰與恐懼 卡斯提亞的伊莎貝拉女王(Isabel I de Castilla)與阿拉貢的斐迪南二世(Fernando II de Aragón)被後世稱為「天主教雙王」(Los Reyes Católicos),他們以信仰為名統一國家。對伊莎貝拉而言,天主教不僅是宗教,更是政治的膠水,能黏合分裂的王國、語言與民族。她深信:只有信仰單一的國家,才能有穩定與榮光。 然而這種信仰的純粹,注定要靠排除與懷疑來維持。1492年3月,雙王頒布《格拉納達阿罕布拉敕令》(Edicto de Granada),命令全境猶太人於三個月內改宗或離境。那個夏天,數以十萬計的猶太人帶著行李、托缽與聖書離開了他們世代居住的城市——托雷多、塞維亞、巴塞隆納的街頭充滿啜泣與咒罵的聲音。這些人被稱為塞法迪猶太人(Sephardim),從此散落地中海沿岸,成為「西班牙的影子民族」。 伊莎貝拉或許自認為是在「淨化國家靈魂」,但歷史學家會說,那是一場文化自戕。許多猶太醫師、學者與商人一夕消失,西班牙失去了最懂金融與醫學的一群人。 二、改宗者的黑夜 留下的猶太人與穆斯林若受洗為天主教徒,理應得以安生,然而真正的恐懼從那一刻才開始。這些人被稱為「新基督徒」(改教者,皈依者conversos)與「摩里斯科人」(moriscos),他們在白天上教堂、夜裡卻悄悄點燃蠟燭、誦念舊約或古蘭經。鄰居的耳語、教士的質問、官員的探訪都可能變成控訴。 為了監控靈魂的純潔,1478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Inquisición Española)成立。那是一個既屬於教會、又服務於王權的怪物。審訊官不穿鎧甲,但他們的問題比刀更銳利:「你上次吃豬肉是何時?」「你為何在週五不點燈?」「你祈禱的方向是哪裡?」一旦回答錯誤,地窖的鐵門便打開,囚室裡沒有窗,只剩鍊條與自白的回聲。 在公開處刑的「信仰自白會」(auto-da-fé)上,犯人身穿印有火焰與惡魔圖案的袍子,被押往廣場。主教...

英格蘭的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國教建立到思想寬容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英格蘭的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國教建立到思想寬容 一、導言:宗教、王權與個人信仰的拉扯 英格蘭的宗教自由歷史,是王權與個人信仰、國家制度與教會權威之間持續拉扯的故事。自16世紀亨利八世創立英格蘭國教以來,國家強制公民服從國教信仰,使宗教自由長期受限。個人信仰自由與王權法律之間的衝突,往往以死亡或流亡收場,凸顯了宗教自由的艱難爭取。 二、亨利八世與英格蘭國教會的建立 1. 背景與動機 亨利八世(Henry VIII, 1491–1547)因希望與第一任妻子凱瑟琳離婚未果,與羅馬教廷決裂。 1534年,英格蘭國會通過《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確立國王為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完成國教制度建立。 2. 對宗教自由的影響 天主教徒若拒絕承認國王為教會首領,會被視為叛國。 個人信仰自由被嚴格限制,反對國教的天主教徒面臨判刑或死刑。 3. 湯瑪斯·摩爾的案例 碩儒、政治家及天主教徒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 1478–1535)拒絕承認國王為教會首領。 結果被判叛國罪,於1535年7月6日被斬首。 他的堅持象徵英格蘭早期宗教自由奮鬥的個人代價。 三、宗教政策的搖擺與社會衝突 1. 愛德華六世與新教改革 亨利八世去世後,愛德華六世(1547–1553)推行更激進的新教改革,強化路德宗與加爾文思想。 天主教徒受到迫害,教會財產與禮儀改革引發社會動盪。 2. 瑪麗一世與天主教復辟 瑪麗一世(Mary I, 1553–1558)回復天主教國教,迫害新教徒。 約有300名新教徒被燒死於火刑,史稱「瑪麗的血腥迫害」。 宗教政策隨國王更替而劇烈變動,普通百姓與貴族皆難以確保信仰自由。 3. 伊麗莎白一世的國教鞏固 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58–1603)制定《教會統一法》(Act of Uniformity, 1559)與《至尊法案》再版,確立英格蘭教會為國教。 提供有限宗教寬容,但天主教徒仍受監控,拒絕參與國教禮拜者可能被罰款或監禁。 宗教政策的搖擺使英格蘭社會長期處於張力與迫害陰影中。 四、思想自由與少數宗教的存續 1. 貴格會(Quakers)與其他少數派 17世紀,貴格會、浸禮派等少數新教群體出現,主張個人內心信仰自由。 他們經常遭到逮捕、罰款甚至流放,顯示國教制度下的宗教自由仍不成熟。 2. 政...

法蘭西的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宗教改革到大革命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法蘭西的宗教自由奮鬥史:從宗教改革到大革命 一、導言:宗教、權力與自由的張力 法蘭西的宗教自由歷史,是一段充滿劇烈衝突與權力博弈的故事。中世紀末至近代,天主教不僅是國家宗教,更是社會秩序的核心。任何挑戰天主教權威的行為,都被視為對國家安全與王權的威脅。 16世紀宗教改革席捲歐洲,路德宗與加爾文主義思想傳入法蘭西,催生新教派——胡格諾派(Huguenots)。他們的信仰與天主教王權直接對立,導致長達三十年(Guerres de Religion,1562-1598)的血腥宗教戰爭,也揭示了人民自由意志與國家權威的衝突。 二、宗教改革與加爾文主義的影響 1. 加爾文的思想與日內瓦改革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1509–1564)在瑞士日內瓦建立改革派神權政治,提倡個人對上帝的直接負責、教會自治與嚴格道德規範。 法蘭西新教徒深受其影響,在法蘭西境內秘密組建宗教社群,進行地下傳教與教育。 加爾文主義促進了對思想自由的重視,但也引起天主教王權與教會的高度警覺。 2. 胡格諾派的興起 胡格諾派主要集中於南法與西北城市,如圖盧茲、波爾多與拉羅謝爾。 他們形成有組織的信仰社群,兼具宗教與政治力量,對王權與天主教會構成挑戰。 胡格諾派的興起直接導致宗教衝突頻發,也催生了長期的戰爭與政治動盪。 三、聖巴多羅買日(St. Bartholomew’s Day, 聖巴爾多祿茂日)屠殺 1. 事件背景 1572年,天主教公主瑪格麗特與胡格諾派領袖亨利·納瓦爾(後為亨利四世)結婚,意圖緩和宗教衝突。 然而天主教激進派視胡格諾派政治影響力為威脅,王室決定採取清除行動。 2. 屠殺經過與規模 8月24日夜間及隨後數日,巴黎數千名胡格諾派被殺,其中包括貴族、政客與平民。 屠殺迅速蔓延至整個法蘭西,估計約3萬至7萬胡格諾派遭到殺害。 事件震驚歐洲,迫使大量胡格諾派流亡至日內瓦、荷蘭、英格蘭及北美殖民地。 3. 歷史意義 此事件展示了國家與宗教權力對異端的高壓控制,也凸顯宗教自由在當時幾乎不存在。 胡格諾派的流亡促進了歐洲宗教多元與思想交流,但對法蘭西本土經濟與文化造成長期衝擊。 四、南特敕令(Edict of Nantes, 1598):有限自由的曙光 1. 亨利四世的妥協 亨利四世(Henry IV,原胡格諾派,後改信天主教)頒布南特敕令,試圖以「...

在禁忌邊緣的敘事:伊斯蘭文學如何書寫穆罕默德而不致褻瀆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在禁忌邊緣的敘事:伊斯蘭文學如何書寫穆罕默德而不致褻瀆 一、導言:禁忌與文學的張力 伊斯蘭世界對穆罕默德(Muḥammad)及其啟示的描寫具有極高敏感性。在多數伊斯蘭國家,法律與宗教規範明確禁止褻瀆先知的言行(blasphemy against the Prophet),包括對其形象、人格、心理、疑慮或倫理行為的虛構化描寫。魯希迪的《魔鬼詩篇》(The Satanic Verses, 1988)事件清楚表明:即使是意圖文學化、象徵化的虛構處理,也可能觸發國際性的宗教與政治危機。 這種高度敏感的文化環境,使得伊斯蘭文學家面臨兩難:一方面,歷史與宗教題材是文化深度的重要源泉;另一方面,直接描寫穆罕默德可能違反法律與社會規範。為了在文學創作中取得平衡,不少作家採取了間接、象徵、寓言或文學化傳記的策略,既探討宗教與信仰,又避免冒犯穆斯林群體。 二、寓言與象徵:納吉布·馬哈富茲的策略 **納吉布·馬哈富茲(Naguib Mahfouz, 1911–2006)**是埃及文學巨擘、1988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他的作品多以開羅為背景,結合歷史、社會與宗教元素,構築寓言化的城市空間。 代表作《孩子們的巷子》(Awlad Haratina, 1959)以一條古老開羅巷子為敘事中心,寓言化地象徵四位主要啟示者──亞當(阿丹)、摩西(穆薩)、耶穌(爾撒)與穆罕默德──傳承正義與秩序的精神。在文本中,先知人物並非具體化、個人化描寫,而是化為象徵性的道德力量,影響巷子居民的行為與信念。 這種寓言策略具有兩個效果: 1. 保護穆聖形象:先知不以個人形象出現,不呈現心理或行為細節,避免觸及褻瀆紅線。 2. 強化文學性:通過象徵與社會寓言,使宗教歷史與倫理寓意自然融入敘事,形成豐富的文學層次。 馬哈富茲的處理方式證明,在遵守宗教禁忌的同時,小說仍可深刻探討信仰傳承、道德抉擇與人類文明。 三、蘇菲象徵與靈性化:易卜拉欣·阿勒-康的沙漠敘事 **易卜拉欣·阿勒-康(Ibrahim al-Koni, 利比亞作家)**的作品以撒哈拉沙漠為敘事舞台,融合柏柏爾傳說與伊斯蘭蘇菲靈性。他的小說,如《金之羚羊》、《石之夜》,不直接描寫穆罕默德,而是通過以下策略達到宗教敘事效果: 1. 象徵化人物:信仰、啟示與靈性試煉以動物、自然或沙漠元素具象化,而非先知具體化。 2. 靈性化...

製造穆罕默德(三)從《Rangila Rasul》到《The Jewel of Medina》——先知形象的殖民與後殖民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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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製造穆罕默德(三)從《Rangila Rasul》到《The Jewel of Medina》——先知形象的殖民與後殖民戰場 一、引言:被製造的聖像 每一個宗教的創立者,都在歷史與信仰之間被重複「製造」。佛陀在經典中成為覺者的象徵,耶穌在畫布上成為受難的救主,而穆罕默德在伊斯蘭傳統中則被嚴格地排除出任何具象描寫之外。這不僅是神學命令,也是文化禁忌。穆罕默德不可被畫、不可被戲仿、甚至不可被虛構。因為在穆斯林世界裡,先知形象是信仰尊嚴與集體認同的核心;對其的描寫若脫離敬意,便被視為褻瀆。 然而在伊斯蘭以外的世界,這樣的禁區卻往往被視為挑戰。從二十世紀初的英屬印度到二十一世紀的美國與歐洲,非穆斯林的作家與藝術家多次嘗試「再現穆罕默德」,結果幾乎無一例外地引發政治風暴與暴力抗議。魯西迪的《撒旦詩篇》已是全球矚目的例子,但其實在他之前與之後,還有兩本書以不同方式「製造」穆罕默德:一為殖民時代的《Rangila Rasul》(1924),一為後殖民時代的《The Jewel of Medina》(2008)。 兩者相距近一世紀,語境、語氣、作者性別與動機皆不同,但命運卻有令人深思的相似:皆因觸碰穆罕默德的形象而招致禁令、焚燒、威脅或強烈公共反彈。這些事件揭示的不只是宗教敏感,更是「誰有權詮釋先知」的問題——信徒、殖民對手還是後殖民/西方的再詮釋者? 二、殖民印度的「異教諷刺」——《Rangila Rasul》(1924) 背景:英屬印度晚期,宗教身分政治與群體對峙激烈。穆斯林與印度教徒在政治、文化與社會層面頻繁衝突,報刊與小冊子成為群眾動員與文化攻防的工具。 內容與語氣:《Rangila Rasul》以烏爾都文出版,書名含有「風流、艷麗」之意(英文版書名是Different Colors of Prophet)。文本以諷刺與貶抑的口吻描述先知的婚姻與私生活,特別針對多婚與年齡差等題材,以戲謔方式呈現一位在穆斯林視域中被視為神聖的人物。 社會反應與後果:出版後旋即引發穆斯林社群的強烈抗議,街頭示威、請願不停。1929年,出版者 Mahashe Rajpal 被 Ilm-ud-din 刺殺,事件震驚社會。此案亦促成或加速英屬印度(後續被南亞國家承襲)對「褻瀆」刑法的立法與強化(如 295A 類條),將言論與宗教感情的衝突制度化。 分析角度:《...

製造穆罕默德(二):從《撒旦詩篇》到現代褻瀆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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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製造穆罕默德(二):從《撒旦詩篇》到現代褻瀆之爭 一、導言:從啟示者到被禁忌的象徵 穆罕默德(Muḥammad)的一生,本已是信仰與權力共同「製造」的產物。七世紀的阿拉伯世界,從口傳詩人到部落先知,再到建立國家的政治領袖,他的形象逐步從凡人變成聖人,從啟示者變成典範。這一形象歷經千年層層神化,成為穆斯林世界不可動搖的信仰核心。 然而,進入現代以後,這種「神聖不可觸碰」的結構與自由表達的價值觀發生正面衝突。1988年,英籍印度裔作家薩爾曼‧魯希迪(Salman Rushdie)出版小說《撒旦詩篇》(Satanic Verses),以魔幻寫實手法書寫穆斯林移民經驗,卻在其中重寫穆罕默德與早期麥加啟示事件的故事——觸動了伊斯蘭最敏感的神聖禁區,也引發了全球性的政治宗教風暴。 從此,穆罕默德不再只是被頌揚的先知,更成為信仰尊嚴與言論自由之間的對抗符號。這場風暴不僅重塑了穆斯林世界,也標誌著「製造穆罕默德」的現代續章——一個在全球化時代被重新詮釋、被再度捍衛的先知。 二、魯希迪與《撒旦詩篇》的文學意圖 《撒旦詩篇》表面上是關於兩位印度裔移民在倫敦的故事,實際上卻交織著宗教象徵與夢幻寓言。魯希迪以小說手法再現古蘭經啟示的片段,特別是所謂的「撒旦詩篇事件」(incident of the Satanic verses)——一段在早期伊斯蘭史中被部分史家記錄、後來被主流教義否定的傳說:據說穆罕默德曾一度錯誤地宣告容許三位麥加女神(阿拉特、曼娜特、烏札)受崇拜,之後才被真主糾正。 在魯希迪筆下,這段歷史被重構為夢境與幻覺交織的場景,暗示啟示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人性的錯誤與疑惑。對西方讀者而言,這是文學對信仰經驗的探索;對穆斯林而言,卻是對先知人格與神聖經典的侮辱。 魯希迪自認寫的是「後殖民的寓言」,以宗教象徵來隱喻移民身份的分裂與混雜。然而在穆斯林眼中,這部小說以戲謔筆觸再現聖人、歪曲古蘭經章句、並以暗諷方式稱穆罕默德為「馬洪德」(Mahound)——中世紀基督徒文獻中對先知的貶稱。這不僅是褻瀆,更是文化殖民語言的再現。 三、伊斯蘭的「褻瀆」邏輯:先知為何不可被描寫 在伊斯蘭神學傳統中,穆罕默德的形象具有唯一性與神授性。古蘭經明言「穆罕默德不是你們任何人的父親,而是真主的使者」(33:40),象徵他超越一切世俗角色。 伊斯蘭並非單純禁止「批評」穆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