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荷蘭到美洲:宗教自由理念的跨洋傳播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從荷蘭到美洲:宗教自由理念的跨洋傳播——清教徒、啟蒙思想與美國信仰自由的誕生








一、前言:從避難港到新世界

十七世紀初的荷蘭聯省共和國,是歐洲宗教與思想的「中繼站」——無數因信仰受迫的少數群體在此尋得喘息之地。然對某些群體而言,荷蘭的「寬容」仍不足以實現他們心中的宗教理想。這些人之中,最著名的莫過於英格蘭的清教徒(Puritans)。

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與萊登避居十多年後,於 1620 年乘「五月花號」(Mayflower)橫渡大西洋,在北美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Plymouth Colony)。這次遷徙象徵著一場文明的轉移:宗教自由理念,從荷蘭的務實寬容,跨越海洋,轉化為美洲的神聖使命。

然而,宗教自由的實現並非一帆風順。荷蘭的寬容是「政治妥協的產物」,而美國的宗教自由則經歷了由清教壟斷、異端受迫,再到憲法保障的曲折歷程。這篇文章將探討:荷蘭的宗教寬容如何啟發美洲的信仰自由,並如何在啟蒙時代的思想與政治實踐中,成為現代人權的核心。

二、英格蘭清教徒的流亡與荷蘭經驗

清教徒起源於英格蘭宗教改革的延續。他們主張進一步「淨化」聖公會,反對主教制與國王的宗教干預。詹姆斯一世與查理一世先後以國家權力維護聖公會正統,導致部分清教徒被監禁、驅逐。

1608 年,一批由牧師約翰·羅賓森(John Robinson)領導的清教徒逃往荷蘭萊登(Leiden),在那裡生活十餘年。他們在萊登大學附近建立社群,經營印刷、織布與貿易,與當地社會和平共處。荷蘭政府允許他們在私人住宅舉行禮拜,未予干涉。

然而,這段「寬容的歲月」也讓清教徒感受到現實的矛盾:

他們感激荷蘭的自由,但認為荷蘭社會過於世俗、商業氣息濃厚;

他們可以自由崇拜,卻難以建立「純粹的神權社群」;

他們的子女逐漸荷蘭化,使家長憂心信仰的純正。

因此,他們決定離開這個相對自由卻道德鬆弛的國度,前往新世界,建立一個「由聖徒治理的國度」。這是一場矛盾的旅程:逃離迫害以追求自由,卻同時懷抱建立「正統共同體」的願望。

三、普利茅斯殖民地與「自由的兩難」

1620 年十一月,五月花號抵達北美後,乘客簽署了著名的《五月花公約》(Mayflower Compact)。這份簡短文件開啟了美洲自治與社會契約的傳統,其核心是:「為了共同利益而立法」。但在宗教層面,普利茅斯社群卻並非人人平等——只有信仰「正確」的清教徒才享有完全公民權。

這正是宗教自由的第一個悖論:

> 被迫害者一旦取得權力,往往也會迫害他人。

在馬薩諸塞灣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異議牧師如**羅傑·威廉斯(Roger Williams)與安妮·哈金森(Anne Hutchinson)**相繼被放逐。威廉斯主張「良心自由」與「政教分離」,後來建立了羅德島(Rhode Island),成為美洲第一個真正實行宗教寬容的殖民地。

他在著作《血腥迫害的罪惡》(The Bloudy Tenent of Persecution, for Cause of Conscience, Discussed in a Conference between Truth and Peace, 1644)中指出:

> 「強迫信仰乃是對信仰的褻瀆。國家若掌控宗教,則上帝的國度必被世俗所污。」

威廉斯的思想明顯受到荷蘭影響。他曾在荷蘭流亡時期接觸再洗禮派與門諾派(Mennonites),這些群體的非暴力與良心自由觀念,直接啟發了他對宗教自由的理解。

四、荷蘭模式的北美再現

在十七世紀的北美殖民地中,羅德島與賓夕法尼亞是宗教自由的典範,皆承襲了荷蘭的多元寬容精神。

1. 羅德島(Rhode Island)

羅傑·威廉斯建立的殖民地採取徹底的政教分離政策。政府不干涉個人信仰,任何宗教團體皆可自由聚會。威廉斯稱此地為「良心的庇護所(Haven for Conscience)」,其憲章由英王查理二世批准,是西方史上最早正式保障宗教自由的政治文件之一。

2. 賓夕法尼亞(Pennsylvania)

由貴格會信徒**威廉·潘恩(William Penn)**於 1681 年創建。潘恩深受荷蘭與孟諾派影響,主張非暴力、和平與信仰自主。他在《賓夕法尼亞基本法》(Frame of Government of Pennsylvania, 1682)中宣示:「一切良心自由之人,皆應在法律之前平等。」這裡接納了貴格會、路德派、長老會、猶太人與天主教徒,成為多元信仰共存的模範。

這些殖民地實際上延續了荷蘭「地方自治+宗教共存」的制度精神。正如荷蘭的各省彼此容忍不同信仰,美洲各殖民地也在差異中求共處,最終為「宗教自由」奠定憲政基礎。

五、啟蒙運動與信仰自由的理論化

十八世紀的歐洲進入啟蒙時代。洛克(John Locke)於 1689 年出版《論宗教寬容書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主張國家不得干涉個人信仰。值得注意的是,洛克的這部作品即在荷蘭出版,因為英國當時仍有出版審查。

洛克的論點深受荷蘭經驗啟發:

宗教自由不是放縱,而是維持社會和平的手段;

強迫信仰不會產生虔誠,只會製造虛偽;

國家的權力限於外在行為,不及於良心。

洛克的思想透過美洲的教育與出版網絡廣為流傳,影響了北美殖民者對政教關係的想像。十八世紀中葉,賓夕法尼亞與弗吉尼亞出現「自然權利」與「良心自由」的廣泛討論。這些概念在美國獨立戰爭前後逐漸制度化。

六、美國革命與宗教自由的成文保障

美國獨立(1776)後,如何處理宗教問題成為憲政的核心議題之一。開國元勳們吸取了歐洲宗教戰爭與荷蘭寬容的經驗,堅信宗教自由是新共和國免於暴政的前提。

**托馬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 1777 年起草《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明確規定:

> 「任何人不得因宗教意見而被強迫、約束或懲罰;信仰與敬拜應為人之自然權利。」

該法案於 1786 年正式通過,成為美國宗教自由的里程碑。隨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1791)進一步規定:

>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行使的法律。」

這條簡潔的條文奠定了**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原則,其精神可追溯至荷蘭的「務實寬容」與啟蒙時代的理性自由。

傑佛遜本人對荷蘭思想相當熟悉,他讚賞斯賓諾莎與洛克的哲學,認為宗教若要存活,必須依賴理性而非強制。美國的宗教自由並非無神論的結果,而是一種信仰理性化、政治中立化的成果。

七、從歐洲的「務實」到美洲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的宗教寬容多出於「務實考量」——維持秩序、促進商業、避免衝突。而美國的宗教自由則逐漸升格為「原則性信條」,被視為人類天賦權利的一部分。這種轉變具有三重意義:

1. 從經驗到理念:荷蘭證明寬容可行,美國將其哲學化與法制化;

2. 從地方到普世:荷蘭的寬容限於本國利益,美國則以「天賦人權」宣言化,影響後來的法國《人權宣言》(1789);

3. 從政治策略到道德信念:美國革命者將宗教自由視為正義的一環,而非僅僅是妥協的手段。

然而,美國的實踐仍非完美——對天主教徒、猶太人甚至無神論者的偏見仍長期存在。宗教自由的理想,需要不斷透過法律與文化辯論來維護。

八、影響與回饋:自由理念的全球擴散

十九世紀以降,美國的宗教自由模式反過來影響歐洲各國。法國的「世俗化」(laïcité)雖更為激進,但其思想基礎同樣可追溯至荷蘭與美國的經驗。普魯士、英國與斯堪地那維亞地區的宗教改革,也在不同程度上吸納了這一理念。

更重要的是,宗教自由逐漸被納入普世人權體系。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第 18 條明定:

> 「人人有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之權利。」

這條條款的歷史淵源,橫跨三個階段:

1. 荷蘭的務實寬容(16–17 世紀);

2. 啟蒙思想的理性論證(17–18 世紀);

3. 美國憲政的制度化(18 世紀末)。

因此,荷蘭不僅是歐洲宗教避難的終點,更是世界宗教自由思想的起點。

九、結語:自由的傳承與永恆的試煉

宗教自由的歷史並非直線上升,而是穿越血腥、流亡與妥協的曲折軌跡。從阿姆斯特丹的秘密聚會所,到普利茅斯的寒風荒原,再到費城的憲法會議,信仰自由的理念經歷了由「被容忍」到「被承認」的演化。

荷蘭教會出於現實容忍異端,美國憲法則出於信念保障多元——兩者共同構成現代文明的一條主線:宗教不再是權力的工具,而是個人良心的領域。

當今世界仍有許多地區因宗教而戰、以信仰為名壓迫他人。回顧這段歷史,我們或可重新理解荷蘭與美國的啟示:真正的自由,不在於擁有同樣的信仰,而在於尊重他人選擇不同信仰的權利。

宗教自由的故事,仍在繼續——它是一場永恆的文明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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