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宗教寬容的形成與影響——從八十年戰爭到現代宗教自由理念的誕生

 【丁連財的神學與宗教研究論述】荷蘭宗教寬容的形成與影響——從八十年戰爭到現代宗教自由理念的誕生











一、前言:歐洲宗教戰爭中的例外之地

在十六至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與政治的糾纏導致了無數流血衝突。英格蘭內戰、德意志的三十年戰爭、法國的胡格諾派大屠殺——整個基督教世界幾乎都陷於正統與異端的惡性對抗之中。然而,在這個血腥時代,卻有一個小國成為宗教難民的避風港——尼德蘭(荷蘭)聯省共和國(United Provinces of the Netherlands)。

這個以商業共和與加爾文主義為基礎的新興國家,不但在政治上成功脫離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專制,也在宗教與思想上開啟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寬容傳統。它不完全是出於理想主義,而是由政治現實、商業利益與文化理性所共同孕育的產物。荷蘭的宗教寬容,既是歷史的偶然,也是現代自由理念的重要起點。

二、哈布斯堡王朝統治下的壓迫與反抗

十六世紀中葉,尼德蘭(低地國,Low Countries)是西班牙王室的領地,當時由國王菲利普二世(Philip II, 1527–1598)統治。他堅決奉行天主教正統與宗教一致政策,並派遣異端審判官清除宗教改革的勢力。

然而,尼德蘭地區的社會結構與西班牙截然不同。它擁有繁榮的城市、發達的印刷業與商業階層,人民受教育程度高,思想活躍。當馬丁·路德與約翰·加爾文的著作傳入後,許多民眾被改革宗教義吸引。西班牙的嚴厲鎮壓反而激起反抗——1566 年爆發「破壞聖像運動」(Beeldenstorm),群眾衝入教堂摧毀聖像,象徵對教權與偶像崇拜的拒絕。

菲利普二世遂派遣阿爾瓦公爵(Duke of Alva)率軍鎮壓,設立「血腥委員會」(Council of Blood),大規模處決新教徒與反叛者。這場恐怖統治反而促使各省團結起來,在奧蘭治親王威廉一世(William of Orange, 1533–1584)的領導下,展開長達八十年的獨立戰爭。

這場戰爭不僅是民族獨立的鬥爭,也是一場爭取信仰自主與良心自由的抗爭。荷蘭人逐漸將宗教自由與政治自由視為同義詞:要脫離暴君,就必須擁有選擇信仰的權利。

三、共和國的誕生與「務實的寬容」

1579 年,七個北方省分簽署《烏特勒支同盟》(Union of Utrecht),正式建立「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該文件雖以加爾文主義為官方宗教,但同時規定不得因信仰而迫害臣民——這是歐洲最早的宗教寬容條款之一。

然而,這種寬容並非基於抽象的自由理念,而是出於現實考量。新成立的共和國由多個城市與省分組成,宗教構成極其多元:有加爾文派、路德派、天主教徒、再洗禮派、猶太人與各類人文主義者。若強行統一信仰,勢必導致內亂。於是政府採取「默許原則」(principle of connivance)——即不公開支持異端,但只要他們不干擾秩序,就默許其存在。

這就是荷蘭式寬容的核心:法律上偏袒主流宗教,社會上容忍多元信仰。天主教徒雖被排除於公職之外,卻能私下聚會;猶太人被禁止傳教,卻可建立會堂與學校。這種「沉默的寬容」(silent tolerance)為後世自由國家的宗教政策提供了範本。

四、商業共和與思想自由的共生

荷蘭的宗教寬容與其商業體制密不可分。十七世紀的荷蘭成為海上霸主,擁有龐大的殖民貿易網絡。商業社會講求契約與信譽,對宗教熱情與教義爭論興趣不大。對企業家而言,和平與穩定比神學純正更重要。

這種務實的商業理性,造就了社會文化上的開放氣氛。阿姆斯特丹成為「世界的倉庫」(warehouse of the world),同時也是歐洲的避難港。來自法國的胡格諾派、英格蘭的清教徒、西班牙的猶太人、德意志的再洗禮派紛紛定居於此。他們帶來資本、技術與國際網絡,使荷蘭經濟更加繁榮,反過來又強化了寬容政策的正當性——寬容帶來利益,迫害導致貧弱。

因此,在荷蘭,宗教自由不僅是一種道德理想,也是一種經濟策略。阿姆斯特丹的商人議會明白:若要吸引外來人才與資金,必須保障他們的信仰安全。宗教自由遂成為國家競爭力的一部分。

五、思想的避風港:出版自由與理性精神

荷蘭的寬容最深遠的成果,是孕育出近代思想自由。由於其他歐洲國家普遍實施審查制度,許多思想家選擇在荷蘭出版著作。笛卡兒(René Descartes)曾旅居阿姆斯特丹,稱這裡是「能安靜思考的地方」。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論》、貝葉(Pierre Bayle)的《歷史與批評論叢》、斯賓諾莎(Baruch Spinoza)的《神學政治論》都在荷蘭印行。

特別是**斯賓諾莎(1632–1677)**的思想,成為荷蘭宗教自由精神的象徵。這位猶太哲學家主張「思想自由乃國家安全的保障」,認為政府無權干涉個人內心的信仰。雖然他本人遭逐出猶太社群,其作品也曾被禁止,但正是在荷蘭這樣的環境下,他仍能繼續寫作、思考,並為後來的啟蒙運動奠定基礎。

出版自由亦促進了學術與科學的發展。萊登大學(Leiden University)成為歐洲最開放的學術中心之一,吸引了各國學者。荷蘭的印刷商與書商成為歐洲思想交流的樞紐,使宗教寬容轉化為思想與言論的自由。

六、加爾文主義的內在矛盾與妥協

荷蘭的寬容並非毫無矛盾。加爾文主義在神學上強調選民與異端的區別,理論上並不支持宗教多元。十七世紀初的「亞民念派之爭」(Arminian Controversy)即揭示了這一矛盾。亞民念(Jacobus Arminius)主張人具有自由意志,與加爾文的預定論相抵觸,引發全國激烈爭論。

1618–1619 年召開的「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最終判亞民念派為異端,部分信徒被流放。然而,即使在這場宗教危機中,荷蘭政府仍未重啟大規模迫害。經過幾年內戰與政治調整後,亞民念派得以悄然恢復活動。可見,荷蘭的寬容雖有限,但相對於當時歐洲的極端排他氣氛,仍顯得前衛而務實。

這種矛盾的平衡——既維持主流信仰的正統性,又容忍異端的存在——正是荷蘭政治文化的精髓:自由不是無限的放任,而是理性妥協的產物。

七、寬容的制度化與社會結構

到了十八世紀,荷蘭的宗教寬容已逐漸制度化。雖然不同宗派仍有社會隔閡,但彼此共存成為常態。社會學家常用「支柱化」(pillarization)一詞描述十九世紀以後荷蘭的宗教結構:新教徒、天主教徒與世俗自由派各自建立自己的學校、報紙與政黨,互不干涉,卻共享同一政治體系。

這種多元共治的模式,使荷蘭在近代化過程中能避免因宗教對立而陷入內戰。宗教自由不僅保障信仰,更成為社會穩定與政治妥協的基礎。在這層意義上,荷蘭的經驗預示了現代自由民主社會的雛形。

八、對歐洲與世界的影響

荷蘭的宗教寬容與思想自由,對整個歐洲與新世界產生深遠影響。

1. 對英格蘭與美洲的啟發:許多英格蘭清教徒在荷蘭避難多年,親身體驗了宗教寬容的生活。1620 年他們乘「五月花號」前往北美,在新英格蘭建立殖民地時,即將「良心自由」視為核心價值。美國後來的《權利法案》中「信仰自由」條款,可追溯至荷蘭的榜樣。

2. 對啟蒙思想的影響:洛克與貝葉的宗教寬容理論皆在荷蘭出版,直接影響了伏爾泰、孟德斯鳩等人的思想。伏爾泰在《哲學通信》中稱讚荷蘭為「世界上唯一懂得如何和平信仰上帝的國家」。

3. 對現代人權觀念的奠基:荷蘭的實踐證明,宗教自由並不導致混亂,反而促進繁榮與創造力。這一經驗為後來的世俗化與人權宣言提供了經驗基礎。

九、結語:理性寬容作為文明的信仰

回顧荷蘭的歷史,我們看到一種不同於宗教熱情的信仰:它信仰的是理性、妥協與共存。這並非出於冷漠,而是對人性與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真正的信仰自由,不是讓每個人都成為同類,而是允許彼此成為不同的存在。

荷蘭的寬容精神因此具有雙重意義:在歷史上,它是宗教戰爭的解藥;在文明史上,它是自由社會的前奏。從阿姆斯特丹的避難港到現代多元社會的理念軌跡,荷蘭所開創的不是一種制度,而是一種信念——理性比狂熱更能維持信仰,寬容比正統更能保存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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